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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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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

    第三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二)工程施工、监理(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备案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机构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发送至有关责任主体。

    监督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内容;

    (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

    (二)编制、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

    (六)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情况;

    (八)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

    篇二:最新《准则》和《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 制定新《准则》《条例》,主要根据 。(C)

    A.《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国共产党章程》 D.《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新《准则》《条例》自起施行。(B)

    A. 2015年12月1日 B. 2016年1月1日

    C. 2016年5月1日 D. 2016年7月1日

    3、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将适用对象从 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D )

    A、领导B、干部 C、首长 D、党员领导干部

    4、 新《准则》导语强调 个“必须”。(B )

    A. 3 B. 4 C. 5 D.8

    5、新《条例》共11章 条。( A )

    A. 133 B. 156 C. 178D.168

    6、 新《准则》共 条规范。(B )

    A. 6 B. 8 C. 10 D.4

    7、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 A )

    A、10B、11C、12D、13

    8、 负责新《准则》《条例》的贯彻实施。( C)

    A.人大B.政协 C.党委(党组) D.政府

    9、 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新《准则》《条例》

    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C)

    A.人大 B.政协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D.党委(党组)

    10、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 的具体化。(B)

    A.习总书记讲话精神 B.党章规定 C.十八大精神 D.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 。 ( C)

    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D.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

    1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 一部坚持( A )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 性法规。

    A.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 B.正面倡导、面向党员领导干部 C.负面清单、面向全体党员 D.负面清单、面向党员领导干部

    13、新修订的《条例》将纪律处分种类中“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 ( A )

    A、一年半B、两年C、两年半D、三年

    14、《条例》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上(含 )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C)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

    15、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出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B )

    A、从轻处理 B、从重处分 C、免于党纪处分 D、警告处分

    16、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 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B )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一个半月D、两个月

    17、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属于违反。( A)

    A、群众纪律 B、工作纪律 C、政治纪律 D、组织纪律

    18、 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D )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D、工作纪律

    19、新《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 C ) A. 党组织B. 党员 C. 党组织和党员 D.党员领导干部

    20、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

    A. 一年B. 一年半C. 两年 D.两年半

    21、新颁布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 ,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 B )

    A.以人为本 B.重在立德 C.重在立法 D.重在立规

    22、《廉洁自律准则》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 上。 ( A )

    A.先进性和纯洁性 B.优良传统 C.生机活力 D.政治本色

    23、党员受到 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C )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4、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 ,强调自律,重在立德。( B )

    A.关键多数 B.关键少数 C.关键群体 D.关键个体

    2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 A )

    A、自然撤销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D、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2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B )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7、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最高可给予 处分。(C )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

    2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B )

    A. 三个月B. 六个月C. 一年D.一年半

    29、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 以上处分。(B )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0、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 C)

    A. 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

    二、多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31. 新《准则》试用对象为 。( B)

    A. 党员领导干部 B. 全体党员 C. 公务员 D.个别党员

    32. 新《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

    则:(ABC )

    A.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以人为本

    33. 新《条例》“六大纪律”是指:(ABC)

    A.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B. 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C.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D.人事纪律、财经纪律

    34.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AB )

    A. 改组 B. 解散 C. 撤销 D.限期整改

    35.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ABC)

    A. 直接责任者 B. 主要领导责任者

    C. 重要领导责任者 D.间接责任者

    36.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BC)

    A. 策划者 B. 组织者 C. 骨干分子 D.施行者

    37、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将等内容纳入条例。(ABC)

    A、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

    B、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C、反对“四风 D、组织审查

    38、《廉洁自律准则》中“四个坚持”是对 的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是对的廉洁自律规范。(AB)

    A、党员 B、党员领导干部 C、群众D、领导 的纪律处分条款。(ABCD)

    A、搞团团伙伙B、结党营私 C、拉帮结派 D、对抗组织审查

    40、《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将有关“负39、《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阴山岩刻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阴山岩刻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遗产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可持续性。

    第四条 阴山岩刻遗产由遗产区和缓冲区组成,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6′30″-109°36′15″、北纬40°39′30″-42°10′11″。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督促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阴山岩刻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规划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做好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作为阴山岩刻遗产实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依据。《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阴山岩刻遗产分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划中。阴山岩刻遗产分布区所在地编制的各种专项规划,应服从《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要求;各种专项规划如需修改,应经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资金。

    第九条 划定阴山岩刻遗产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环境要素,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 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在体量、规模等方面与遗产的生态环境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均应经文物考古部门和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报批。

    禁止在阴山岩刻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任何危害阴山岩刻遗产安全、破坏自然环境或污染自然环境的建设、生产活动。严格控制阴山岩刻遗产各类保护区内的建设、生产活动和设施设置。

    第十一条 在阴山岩刻遗产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阴山岩刻遗产区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在该范围内从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科研工作的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提供保护意见。

    在该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涉及文物的,应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要求,对阴山岩刻遗产实行国家、自治区、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自治区两级巡视制度。监测方式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阴山岩刻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日常监测的内容,包括阴山岩刻遗产区内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与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监测标准应根据遗产保护与管理要求,针对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阴山岩刻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阴山岩刻遗产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与应急防范保护措施,并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阴山岩刻遗产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意识和保护意识。

    阴山岩刻遗产的诠释设施要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十五条 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阴山岩刻遗产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且为保护阴山岩刻遗产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 发现阴山岩刻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的,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三) 在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建设或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 在阴山岩刻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五) 长期从事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 盗掘阴山岩刻文物的。

    (二)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阴山岩刻文物的。

    (三)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阴山岩刻文物、走私阴山岩刻文物的。

    (四)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阴山岩刻文物的。

    (五) 其他妨害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变更事宜,应按审批程序报批。 主题词:文化 保护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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