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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方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三方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 篇一:有限合伙资金监管协议

    编号:

    账户监管协议

    2015年 月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丙方:

    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2.乙、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分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保证合法经营。

    3.根据《(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的约定,丙方成立的目的是由管理人通过从事对XXXX非公开发行之股票

    的投资业务实现资本的稳定增值。乙方是丙方的普通合伙人,并对外代表丙方执行合伙事务。

    4.为确保丙方的资金使用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与普通合伙人乙方的资金有效地隔离,乙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甲方并接受甲方对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甲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一、监管账户

    1、丙方在甲方或甲方下属的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甲方同意丙方可以在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情况下变更或撤销监管账户。

    3、监管账户资金来源于丙方全体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投资项目的退出、营业外收入等。

    4、甲方对监管账户的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监管账户变更或撤销当日止。

    5、因优化交易结构等投资需要,由丙方以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确认,乙丙双方可在甲方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新设监管账户,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对新设其他账户的监管权限同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

    6、监管账户内资金应用于:

    (1)由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有效决议形式确认,丙方通过向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交易对手账户、合伙企业其他监管账户等)转账,实现参与XXXX的非公开发行的定向增发;

    (2)根据丙方书面通知(通知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及盖章): (a)向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提成; (b)向丙方的合伙人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c)丙方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

    (d)丙方日常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政府、银行资金托管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投资尽职调查过程的财务评估、法律调查费用等,但不包括办公费用、项目投资尽职调查差旅费用、人员工资费用等; (e)支付制作丙方季度或年度报表和相关报告的费用;

    (f)支付丙方的合伙人会议费用(有限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除外);

    (g)政府部门对丙方的收益或资产,或对丙方的交易或运作收

    取的税费及其它相关的支出;

    (h)丙方承担的法律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i)根据市场惯例或交易惯例应由丙方承担的其它合理运营费用;

    (j)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形;

    (3)由丙方以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确认的其他情形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以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募集资金时所需向资产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7、监管期间,丙方的资金使用须经甲方形式审核,乙、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用款申请材料(附件:监管账户资金支用申请表),乙方和丙方应对提供的用款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对乙、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如认为丙方的资金用途符合本条第六款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丙方申请用途办理划款事宜;如甲方认为该资金的用途与本条第六款或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有权拒绝丙方用款申请,乙丙双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在乙、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后,甲方应予积极配合,对于乙方、丙方符合本协议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划款申请,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相应划款事宜。

    二、乙、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丙方承诺并保证丙方接受甲方的资金监管及其他监管,

    篇二:专项资金监管协议(标准版)

    专项资金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深圳市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

    营业执照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乙方(合作方 ):

    住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监管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共同声明:

    1、本监管协议独立于甲方与乙方或监管机构的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甲方与乙方所签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与乙方各自全权负责法律文书等权益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的审查,丙方不负责审查。

    3、丙方对甲方的专项资金监管并不意味着对委托人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上审查。

    4、甲方承诺并保证监管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资金在被丙方保管期间,如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不可抗力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妨碍、影响监管功能实现的任何行为。

    7、因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且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乙双方根据自身需要或监管要求,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在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监管人。本协议项下,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按甲乙双方的指令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划转。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将收取的投资资金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管;

    (二)自行承担监管资金运用产生的风险;

    (三)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监管资金;

    (四)全面及时向丙方提交相关资料,接受丙方对监管资金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管甲方的专项资金,履行安全保管监管资金、办理资金支付的职责;

    (二)妥善保管与监管资金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等资料;

    (三)为甲方提供本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单和查询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一、甲方以深圳市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义在丙方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本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户名:深圳市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

    账 号:

    该账户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资金保管和清算,不开立网银支付功能,不可通兑,不出售支票。

    二、甲乙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资金总额以上述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实际收款金额为限。

    三、甲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使用监管资金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监管期间对监管资金按 利率计息,利息收入计入上述监管账户。

    四、上述监管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允许进行变更及撤销。

    第三条 监管资金的存入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将收取的投资资金存入其在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丙方按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管,按照下列约定将本协议项下的专项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并通知丙方。

    (1)于约定期限内不定时不定批次将专项资金划入监管账户。

    (2)划款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 监管资金的支付

    一、 监管账户的资金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

    凭预留银行印鉴办理支付。

    二、 甲方申请转出监管资金时,需提交丙方版本的支款凭证、《委托付款通知

    书》(见附件2),丙方进行形式审核并核验其提交的丙方版本的支款凭证和

    《委托付款通知书》中相关预留印鉴是否与上述监管账户在丙方的预留印

    鉴一致后以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从监管账户划转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委

    托付款通知书》中划款指令中的印鉴应同时包括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和财

    务章、徐威私章、吕冲私章,具体印模以本协议附件1中的相关印模为准。

    三、甲方乙方对提交给丙方的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丙方依据甲

    方签署的《委托付款通知书》、丙方版本的支款凭证进行监管资金划拨。对

    甲乙方涉及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丙方不承担责任。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拒绝甲方从监管账户付款的请求,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丙方版本的支款凭证、《委托付款通知书》的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或付款金额超出监管资金余额。

    第五条 监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及撤销

    一、 监管期限届满,该协议自动终止,丙方于监管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

    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二、 如协议期间甲乙双方需变更、提前终止或撤销该协议的,需甲乙双方提前

    一个月共同出具书面申请知会丙方,书面申请上需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其

    中,甲方公章印模以在丙方开立的上述监管账户公章印模为准。乙方公章印

    模以本协议签署公章印模为准;

    三、 当监管账户资金全额划拨出去时,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适当履行,各方均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台风、水灾、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暴乱、流行病及其它非主观故意行为)

    第七条 争议解决

    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如有权机关对此账户查询、冻结、扣划,丙方应协助执行,处理完告知甲方。

    三、监管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甲乙丙三双方可协议缩短或延长监管期间,但需各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协议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盖章。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五、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书、申请书或授权指令等相关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应采用原件方式送达至接收方。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甲方编号 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动产质押融资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三方责任义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占有质押物并为乙方提供融资。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并允许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有条件地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丙方负责监管乙方按本协议合理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物的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理甲方进行确认。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监管场所

    2.1监管场地位置:

    第三条质物

    3.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监管的物品,包括按本协议要求进行置换的标的物。质物初始出质时,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种类、价格、最低价值等具体要求通知丙方。丙方会同甲乙双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的书面质物信息清单进行查验,经三方核对无误后,质物质权设立。

    3.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最低要求为(以在“口”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下同):

    □质物的最低核定价值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质物的最低核定数量始终不低于(重量、体积、数量)。质物核定价值计算方法为:

    单品种质押物价值=质物核定单价×数量;

    质物核定价值=所有品种质押物价值之和。

    质押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风险状况的变化等情况,调整质物最低数额的要求,并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形式通知丙方。

    3.3乙方负责保证质物的具体信息与甲方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提供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在甲方质押期间未设定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抵押权/质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若因监管质物所有权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质物相关权属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原件经由甲方委托丙方查验后则视同质物到达甲方的要求,丙方留存复印件。

    □甲方不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丙方视同乙方提供的质物到达甲方的要求。

    3.5乙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对质物的入库、出库等所有变动除得到甲方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丙方的同意,向丙方提供其要求的相关单据,满足丙方监管所需要的条件,服从丙方的监督管理。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文件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3.6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押物监管前可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质物品质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质物相关品质证明文件 ,丙方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单上的有关记载为依据确认监管质物的品质现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甲方不要求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物相关品质证明文件,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如:合格证、入库单) 单证上的记载为依据予以确认监管质物的品质现状是否符合要求。

    3.7如果对质物的存储、监管条件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丙方履行监管前书面告知丙方。

    3.8本条所载对质物的查验并不产生对乙方依照约定提供并保障质物符合要求的质量、数量、价值义务的任何形式的豁免,甲乙双方均认同该等查验无法全面反应出质物的全部实际状况,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监管期间

    4.l本协议监管期限为向甲、乙两方签发的《履行监管通知书》(见附件2)之日开始。监管到期,甲方应向乙、丙方签发《解除监管通知书》(见附件8),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2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单据办理质物提取手续后,丙方不再承担已提取质物的监管责任。

    4.3监管期间,如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提取全部质物的单据办理完毕全部质物的提取手续后,监管期间自行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4监管期限到期后,如需要延期监管的,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应监管费用。延期监管费用支付标准依照本协议监管期间的费用标准进行折算或另行协商确定,延期监管费用自延期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丙方费用,甲方应协助丙方向乙方收取费用,否则丙方监管责任自行解除,丙方有权自行终止监管。甲方对该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管,保证质物在监管期间提货或置换后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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