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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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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随着的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断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

    《消费者权益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这次的学习也让我更深刻地了解到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遭遇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是遭受价格欺诈行为等情况下该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等不公平待遇待遇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超市购物中所标价格与实际付款时价格不一、销售三无产品等等,这也告诉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要多长一颗心眼,认真看一下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过期,付款时注意看一下消费小票上面的价格跟商品所标价格是否一致,防范各种欺诈行为。

    当然,此次座谈会也只是粗略了解了一下《消费者权益法》,要在消费中如何学会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紧靠这次座谈会是不够的,我

    也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多留意,更好地将《消费者权益法》落实到实践中。

    篇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在没有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我以为消费者消费时,无外乎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你情我愿的事,所谓吃苦上当什么的,只能怪自己笨,不能怪别人。学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知道,其实不然,商家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能不了了之,那才是愚蠢的事。 上了经济法,我才知道一些平时不会在意、不会关注的的事情。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的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全世界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即安全权;2,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即知情权;3,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即选择权;4,有权就自傲非实物提出意见即建议权。这项特别的国情咨文具有原创性的历史意义,因此,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后消费者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在其他国家蓬勃发展。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适当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具有索赔权。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以上所列举的不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冰山一角,而我所领悟的岂是三言两语就能表达的呢,妙哉。

    自从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买东西的时候,底气更足了,不用怕他们骗我,,因为法律会制裁任何不守法、犯法的奸商。所谓无商不奸,所有的商家都是奸佞小人,不可信,不能依赖。其实非也。商家也有商家必须遵守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的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法律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品质担保的义务;7)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8)售后服务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有了这些条条框框,我这消费者放心多了!

    总而言之,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受益匪浅啊!

    篇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一)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二)

    2013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

    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三)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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