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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保护法心得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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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心得体会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 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

    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 ,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 在这次的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 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认真完成学校所给予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使自己满意、学校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2、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学法与用法要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必须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在教育教学中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遇到事情能够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能够帮助别人。平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不仅使自己知法守法,也要让身边的人知法守法。所以自觉地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是首要前提。知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用法,用法也才能护法。

    3、加强青少年法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这一情况看,这正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

    4、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想方设法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应作为我的最终奋斗目标。

    这三部法律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广大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我会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力争做一名合格的人

    民教师。

    篇二: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让我告诉世界,妇女命运自己主宰 ,让我告诉未来,妇女进行着改革赛 ,承前启后的领路人带领我们走进那新时代 啊!带领我们走进那新时代, 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作主站起来 我们讲着妇女的故事,女权运动起来 继往开来的领路人,带领妇女走进那新时代? 这么多年,我们一直以男性为主的中国也终于认识到了女性的伟大,终于也有了给我们女性安全感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不是最终的胜利,这只是最初的认识,因为偏见还是如影随形,到处存在。 方方面面可见,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

    政治权利 自古以来,女性都是以附属物的形象出现,比如花瓶妻,比如车模,仅仅只是为了去衬托男人,甚至更低下,是为了衬托车,所以想象男人那样叱咤商界或政治界对于以前的女人来说简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天方夜谭可以用来形容这种状态。 其实这也不是中国仅有的现象,在世界各国最高政治决策中,妇女很少有超过10℅的席位,在许多国家的最高政治决策中甚至完全没有女性。

    这是因为男人们一直觉得女人就是头发长见识短的生物,在古代妇女都不能上饭桌的观念影响下,怎能让她们在权利桌上指手画脚,再说一直以来以依附形象存在的她们能有什么见识去决策重大事情,她们就该呆在家奶孩子,给自己捏腰捶腿,伺候自己。外面的事还是由爷们说了算。 就连伟人毕达哥拉斯都说:世上善的法则创造了秩序、光明、和男人,而恶的法则创造了混乱、黑暗和女人。 在他们男人的世界里,就认为女人是无能的,只会哭哭啼啼,家长里短,说东道西而他们则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使者,世界只有在他们手里才能正常运转,才能前进,所以,政治一直由他们主宰。

    近些年,女性干部也涌现一些,但却没有大官,而女领导“越往上越少”? “我们对女干部的培养不够,很多部门觉得培养女干部费力多,得力少,不愿意下力气培养。”有委员直言不讳,女处长还不少,但是女司长就少了,女部长就更少

    了。符桂花委员说,有些地方将中央强调的“各级领导班子至少要有一个女干部”理解为“班子中只要有一个女干部就可以了”。 女性领导人担任副职的多,担任正职的少;担任名誉性的虚职的多,有实权的少。

    现在的状况依旧如此,看看中央领导人的名单就一目了然了。 这就很大程度的限制了女性参政的权利,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其实女性也可撑起一片天,比如古时候代父出征的花木兰,照样是巾帼大英雄,英国的撒切尔夫人,照样是钢铁手腕,美国的希拉里,不光能征服作为总统的克林顿,还能征服全美国人,所以不是我们女性不行,而是传统的关联限制了我们的能行。 现在,人们既然已经认识到了女性潜在的能力,就希望真正的做到像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说的那样,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文化教育权益 社会的进步绝不仅仅是男人的进步,若对女性的教育跟不上,就请别说女人是累赘,是拖后腿的生物,没有人是天生的天才,可以不用学就知道所有的事。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也已被推翻很多年,中国妇女已经走出秀闺,不在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我们也希望像男人那样学习打拼,创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 所以,对于那些还在认为女孩不必多读书,让男孩上学,女孩就该在家做家务的人请赶快觉醒,否则,你就会被无情的指责,被淘汰。 各国妇女争取到受教育的权利到如今,妇女教育教育已取得长足的进展。妇女文盲率普遍降低;妇女的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中的文盲较多仍是一个普遍现象;女童失学率也普遍高于男童。要继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使之达到男性教育的水平,还须经过长时间的不懈。

    妇女文 化教育权益的内涵十分丰富,就文化方面而言,包括从事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从教育角度看,包括入

    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 凡我国公民,不分男女,都平等地享有接受各类教育的权利,不能剥夺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妇女在文化活动方面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在从事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时,妇女与男子适用同等到条件,享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歧视妇女,不适当地提高条件和标准。

    相信有这些保障我们女性学习机会的权利的存在,我们在受到更好教育及更少歧视后,我们定能乘风破浪,所向无敌,不敢说比男些男性好多少,至少不会差太远。

    婚姻家庭权益 古代的包办婚姻,门不当户不对的阶级婚姻,在如今这个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里还能存在吗?多少悲剧的酿成证明这是应该废除的规定,但这种观念仍广泛的存在,多少父母仍在干涉阻止他们子女的婚姻。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解决了多少痴男怨女的追爱之苦,人人生而平等,没有谁能阻止谁,即使是父母。我们都是自己的主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我们女性再也不用遵随那该死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该死约定,我们只从自己,我们只从自己的心。 一步《不能说的秘密里》的将现代社会存在的家庭暴力对女性产生的严重伤害暴露无遗。 女性仍是社会的弱势群里,古代妻子对丈夫的唯唯诺诺,惟命是从过了就过了,毕竟过去不可追,只有现在和未来才更值得关注。但是这部电视给我们带来了太大的震撼。男人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让我们心寒。既然说平等,我们死在体力上不能与男人抗衡,但不代表我们现在仍是拥有愚昧的思想。

    针对妇女的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危机。从美国居高不下的强奸率到印度妇女因为嫁妆不足而遭谋杀,全世界妇女面临着共同的恐惧。这些暴力既有社会上的暴力犯罪,也有家庭暴力,还有针对特殊人群的暴力,如针对怀孕妇女的暴力,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暴力,针对卖淫妇女的暴力等。在中国,一个最引起关注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是绑架和拐卖妇女。自杀也是伤害妇女的一种重要暴力形式,只不过它不是由他人加之于妇女,而是由妇女自己施行的。在大多数社会中,男性的自杀率高于女性,但也有例外:在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

    家庭暴力这种野蛮的行为若还继续出现在我们这个文明的社会里,估计是很

    难为大众所认可的。若再出现这种家暴的行为,法律就该采取更严厉的手段,没有制服不来的事,只有不够狠的手段。

    如此同时,我们还该关心女性的心里健康,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呵护 女性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而不再是女性只顾家,不掌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没有谁是谁天生的保姆,照顾男人,照顾老人,照顾小孩,等到人老珠黄却被一脚踹开,那样太不公平,女人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繁衍,为了家庭,更是为了自己,所以必要的保障和赔偿是必须的。 当然,女性还有很多权利需要被保护,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如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还有财产权益,如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当然还有人身权益,如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卖淫、嫖娼,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总的来说,现在妇女权益已越来越被重视,虽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女性权利终会真正崛起。

    篇三: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

    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

    大家好:

    今天非常荣幸受邀到这里和在座的各位一起就妇女在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其实自从接受这个任务起我就一直非常紧张,因为说实话我对妇女工作一点都不了解,可以说是门外汉,而你们都是这方面的优秀工作者,是专家,所以我呢,也是抱着学习的目的来的,今天只希望能达到一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今天的了解,能对以后我们做妇女工作、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些有用的建议和帮助。讲的不好、不对的地方还请多指教。

    好了,我们言归正传,总的来说,妇女工作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是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主要是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一下讲解。

    大家知道,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妇女权益保护,也为此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大家都知道,都有哪些法律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吗?对,

    既有大家熟悉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也有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等,可以说大大小小的法律一箩筐,但问题是不是就没有了呢?不用我来回答,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既有法律不十分完善,执行起来没有完全到位的原因,也有千百年来父权、夫权思想作怂,当然最根本的还是我们自己自强自立的问题,只有我们自己坚强起来,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杜绝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丑陋恶习。从有关资料显示,现在妇女投诉热点问题主要有:第一,家庭暴力问题;第二,财产问题;第三,重婚、第三者插足问题;第四,男女平等问题。那么下面,我就从这四个方面及我们广大妇女,特别是妇联干部们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去解决,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讲解下。

    一、家庭暴力问题

    大家知道11月27日是什么日子吗?是国际反对家庭暴力日,虽然目前国际上、全社会都在提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我们在

    座的每位同志也为此做出了不少工作,但家庭暴力问题依然存在,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甚至很严重。

    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 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 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 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 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 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夫妻暴力在所有家庭暴力中是最常见的一种,《婚姻法》主要针 对的也是这种暴力类型。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行为。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主要是: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 妻间

    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 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 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 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精神控制目的对 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 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 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性暴力的具体行为是:经常以暴力强行与 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 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 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首先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件谈下家庭暴力的特点吧:

    家庭暴力以其严重的危害性、形式的多样性、暴力的隐蔽性、循环性让人深恶痛觉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不仅影响家庭稳定而且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导致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

    家庭暴力有的是纯暴力的殴打、体罚的形式,有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强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无形的手段来达到施暴者的目的。

    受害人也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则变本加厉,经常表现为能忍则忍、能让则让,只有到了无法忍让的地步、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才想到向有关部门投诉。

    家庭暴力往往是日积月累、日复一日,受害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到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受害人也满怀希望施暴者痛改前非,而施暴者一次次重复,受害人一次次失望,在痛苦中度日。某女士本来有一个十分幸福美满的家庭,丈夫是民企业主,拥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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