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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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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中央党校法学考博试题

    2007年 法理学

    一、简述题

    1、简述立法的基本程序

    2、简述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区别

    3、简述法律推理及其分类

    4、简述法系的含义及其划分

    二、论述题

    1、试论依法行政

    2、试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历史意义

    2007 西方法理学

    一、简述题

    1、简述柏拉图的个人正义思想

    2、简述汉密尔顿的司法权思想

    3、简述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观点

    4、简述德沃金对法律原则的认识

    二、论述题

    1、试论19世纪前西方关于国家主权思想的沿革

    2、试论功利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基本价值观的差异

    2008年 法理学

    一、简答题

    1、法的价值与法的价值关系

    2、法律演进的制约因素

    3、中国立法体制的统一性

    4、法治推进的阶段性

    二、论述题

    1、试论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2、试论中国法治发展的特殊性

    2008年 西方法理学

    一、简答题

    1、西塞罗对法律的认识

    2、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3、康德的绝对命令思想

    4、昂格尔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批判

    二、论述题

    1、试论20世纪西方制度法学与新分析法学的同异

    2、试论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2009年 法理学

    一、简述题

    1、简述法的演进规律

    2、简述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区别

    3、简述大陆法系的特征

    4、简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论述题

    1、试论司法权的基本属性

    2、试论法治的社会基础

    3、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09年 西方法理学

    一、简述题

    1、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政体的观点

    2、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说

    3、简述哈特的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

    4、简述埃利希的“活法”观点

    二、论述题

    1、试论萨维尼关于法律与民族精神的观点

    2、试论昂格尔的法治思想

    3、试论二战后西方法理学的变化及其原因

    2010年 西方法理学

    一、简述题

    简述伊壁鸠鲁的法律观点

    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

    简述富勒的义务道德与向往道德的区别 简述庞德对法律局限性的认识

    二、论述题

    试分析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相较的变化 试评耶林对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

    试评弗兰克的法律现实主义的哲理基础

    2010年 法理学

    一、简述题

    简述法的基本理论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简述立法的指导原则

    简述影响法系划分的基本因素

    二、论述题

    试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 试论推进民主的法治化路径

    试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

    篇二:★《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

    各位同学好,以下内容为《法理学》考试要点及作业的答案,其中黄色部分为作业。匆忙草就,如有误,望各位同学指正,谢谢!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又称为英国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西,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3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

    5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也成依法行政原则,其精神实质在于:行政权力的存在,行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6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或标准。

    7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了改造或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而引入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某些法律制度,并试图使之成为自己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活动。

    9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的效力原则上只适用于其公布生效后所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

    10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11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12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14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指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继承关系,变现为新法对旧法的扬弃,即新法在否定旧法的同时也对旧法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成分有所保留,并使之成为自己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

    15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普遍强制力或约束力,其效力范围表现为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二简答题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法的基本特征有四个:

    ①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四点:

    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平等使用法律原则。

    ③司法独立原则。

    ④司法效率原则。

    3什么是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有哪些种类?

    答:1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2国家监督有3种: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答:法的规范作用有5点: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5如何理解法治的含义。

    答:法治的含义有5点:①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②法治是一种办事原则。③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④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⑤法治是一种社会思想。

    6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叫做法律关系的要素,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7简述法的局限性。

    答:法的局限性主要有4点: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诸多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②法律的抽象性与稳定性特征与现实生活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

    系。③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④法律的实施还要受到各种主观与客观条件的制约。

    8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哪些要素?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5点:①主体 ②心理状态 ③客观行为 ④损害事实 ⑤因果关系

    9简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有3点:①法律是作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②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③经济以外的社会因素也对法的本质有重要的构成性作用。

    三论述题

    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

    答: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4点:

    ①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对法律责任的判断与确认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定事实出现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范围及方式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法定原则规定,国家机关在认定法律责任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法律责任是否成立,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断,不能有责任归结者臆断。任何一个责任归结者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责任主体有权拒绝承担。第二,所追究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与方式都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违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三,禁止有害的追溯,即不能以事后生效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但如后生效的法律对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较轻的规定或规定不承担责任的,则适用后生效的法律,这一要求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②责任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任何主体都应当平等承担法律责任,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在宪法规范中,责任平等原则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平等性、普遍性与一般性的特征。责任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任何组织、团体及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因责任主体不同而所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方式、与期限有所不同。如果国家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与其他组织、团体与个人同样承担责任。

    ③责任相称原则,又称责任均衡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范围、

    程度与期限应依法根据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判断,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责任相称原则有如下具体要求。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当取决于行为的性质,不能无视行为性质的差异而将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第二,法律责任的范围、程度与期限应当取决于行为的情节的轻重,轻责轻究,重责重究,对于相同情节的行为应该以范围、程度、期限相同的法律责任。第三,根据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恶意程度决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程度。一般而言,基于故意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重于基于过失产生的责任,基于过失所产生的责任重于无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一点在刑法中尤为突出。

    ④责任自付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仅由实施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的主体或参与引起法律责任的事实的主体承担而不累及他人。该原则要求:第一,行为实施者或事实参与者应当亲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与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或事实无涉的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第三,既要保证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又要保证无责任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2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包括以下5点:

    ①受害人不起诉及协议免责。

    受害人不起诉及协议免责需要满足主观与客观双重条件。主观条件是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与行为人通过协商同意免责;客观条件是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或事实仅损及被害人与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仅轻微的损及公共利益。在此,法律将是否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

    ②超过时效。

    当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受害人或当事人不对行为人起诉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时,行为人得以免责。如果受害人、相关当事人及其他有权对行为人起诉或追诉的机关长期不起诉或追诉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将难以确定,正常的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督促以上个人与机关及时行使诉权,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法律规定当有权起诉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诉权时,行为人得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③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对该行为人的反击行为。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在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维护

    篇三:党校法理学复习材料

    说明:简答题30分,共4道题,论述题 2道题,共40分.

    简答题

    1. 简述法的阶级本质。P4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但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也就是说,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众意”。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2.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P45(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区别于非规范性文件;法调节的对象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但并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综上所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 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P50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对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私人生活领域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有害。第三,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易变的。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4.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哪些。P330形式意义上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两者区别:一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二是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法律既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中,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

    会统治的工具。三是统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则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5. 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首先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其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在进化而产生的。再次,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随着社会管理经验和人类文明的进化,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所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所经历的过程不完全相同,但其相对区分开来,却是共同的大趋势。

    6. 简述司法的特征。P212我国现行的司法一词,不仅指审判,还包括检察。其特征:一是专属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宝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是程序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我国司法分为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三类,相应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类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三是专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需要专业的判断,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四是权威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案件的专门活动,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7.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P331形式意义上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法制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两者的区别如下:第一,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第三,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8. 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解释?P236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之所以解释,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只有对对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另一方面是法律空间的存在,也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

    论述题

    1. 试述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P267原则是制度的核心。总结现代各国法律实践,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大体上有以下几项:第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

    制。但是,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权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第三,公益干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部分:其一,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其二,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但是这一原则实施应附有两个重要条件:其一,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其二,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第四,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这种干预在形式上限制了主体的一定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主体的自由。比如,强制戒毒、汽车驾驶员驾车时系安全带等。但必须强调,这并不意味对干预的广泛授权,这种授权仍是有限的,即干预的根据不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而是为了防止其境况变坏,为了防止其重大利益受到损害。

    2. 试述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P273(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正义对分配的底线是任何分配都不能是完全任意的,而是要依据一定的可识别的标准进行的。(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公正地解决冲突,其主要标志是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为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权利平等、合乎情理、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律师自由。(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法律对于这一意义上的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一是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二是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待提供了正当程序,这不仅产生程序正义,而且通过这一正当程序产生了更多的实质正义;三是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四是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五是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3.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如何相互作用?P320(1)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其次,社会主义法是批判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塑造人的强大的制度力量。法律的公布和实施,有力地传播和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制裁,也表达了对这些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最后,社会主义法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重要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特别是官员的法律义务,据此国家和社会能够对公民或官员的重要道德行为实行直接的监督,为社会和公民制止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提高公民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勇气和积极性。(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由于社会主义法及道德在产生基础和调整目的上具有共同性,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必然受到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影响。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中以人为本和注重和谐的价值理念,对我们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同。官员们的严格依法行事和公民的守法,是需要道德自觉作为基础的,没有这种基础,法律就难以运行。在社会活动的许多领域,法与道德的功能是互补的,道德的功能越强,社会对法律调整功能的需求相对越弱,反之亦然。此外,社会的道德实践方式也影响着法律调整方式的选择。

    4. 论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

    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强调“法不溯及既往”。(2)因果联系原则。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具体包括:一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二是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三是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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