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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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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篇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

    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五、关于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问题

    1.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2.关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原则,不纳入停建清理范围。具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并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要新建办公用房的项目,根据17号文件?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的规定精神,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4.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关于是否修建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等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6.关于原办公用房拆除后无新办公场所问题,按照17号文件?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规定执行,对于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7.关于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建设如何把握的问题,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馆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因此,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

    8.关于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经国家批复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中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17号文件?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的特殊性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精神,由省、部级党政机关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六、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用房界限问题

    1.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明确规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四类。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2.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的内容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篇三: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

    篇一: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 :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

    篇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

    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五、关于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问题

    1.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2.关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原则,不纳入停建清理范围。具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并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要新建办公用房的项目,根据17号文件?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的规定精神,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4.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关于是否修建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等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6.关于原办公用房拆除后无新办公场所问题,按照17号文件?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规定执行,对于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7.关于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建设如何把握的问题,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馆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因此,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

    8.关于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经国家批复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中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17号文件?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的特殊性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精神,由省、部级党政机关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六、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用房界限问题

    1.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明确规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四类。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2.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的内容中需设置少量

    的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篇三: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 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

    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 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 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楼建设装修具体规定

    2014年版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 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2014年版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2014年版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2014年版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节能环保规定

    2014年版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规定,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 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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