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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企住房公积金比例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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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国有企业薪酬办法

    水城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或国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①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②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的总经理。③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④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党委(组,支部)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包括除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如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之外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奖励,除属于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奖励且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明确规定用于企业负责人奖励之外的,不得发放。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体现企业特色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一年一考核。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基本任务和基本年薪,考核与奖惩,双方职责权限,法律责任,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计分细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约束指标三大类组成。

    (一)基本指标是指融资额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企业年度利润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融资额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自身经营融资和财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求融资。

    3.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是指县国资部门和金融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约束指标是指安全生产、国资与企业管理工作等,该指标只罚不奖,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扣减相应的绩效年薪。

    第九条 年度业绩目标确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年度基本任务和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县金融办年度融资额度任务要求,国资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

    及经营状况,提出基本任务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委托管理企业上报基本任务和目标建议值应征求委托管理部门意见。企业上报目标建议值时,对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说明理由。

    (二)核定年度基本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部部门和金融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审核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任务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建议值,确认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基数。

    (三)听取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四)签署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条 县国资部门和金融办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后,县国资部门会同金融办应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季报经济运行分析、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二)建立重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委托理财业务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县国资部门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分析报告、财务合并报表、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等报送县国资部门。

    (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企业经营业绩专项审计。

    (三)县国资部门依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实施考核,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初步意见。

    (四)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年薪确定与发放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根据基本任务确定,未完成基本任务,酌情扣减基本年薪,取消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资格。各企业负责

    篇二:关于公积金你需要知道的二十个常识

    关于公积金你需要知道的二十个常识

    1、缴纳公积金的多少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受工资高低和缴存比例的影响。缴存比例各地区可能会有差异,比如北京的是个人和企业各12%,上海是7%,而广州则是5%到12%选择任意一个比例缴纳。现在国家要给企业减负,所以北京新开的户也可以按照5%的比例缴纳。

    2、国管公积金和市管公积金有啥区别?对贷款额度有影响么?

    国管公积金也就是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为国管公积金,通常我们企业所给我们缴纳的公积金都是市管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总额度都是最高120万,但不建议全额使用,因为还款年限较短,还款年限短贷款人还款的压力就会比较大。

    3、公积金只能工作单位给缴纳吗?如果断缴后,自己能去补吗?

    公积金只能是以单位名义缴纳,断缴后可以补缴,前提是在下一个工作单位进行补缴,但是断缴期间不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

    4、公积金断缴后会有哪些后果?

    公积金断缴中是不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的,如需贷款只能在重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才能提交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手续。公积金也可以补缴,补缴的月不算连续。

    5、公积金对我们来说主要作用是啥?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手续?

    公积金对我们来说就是国家对在职职工的企业对员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会比商贷优惠幅度比较多,提取公积金有很多情况: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⑦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⑧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⑨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⑩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大小城市的公积金缴纳权重有啥不同?

    各个城市的公积金缴纳都是有不同的,具体根据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官网进行查询。

    7、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多少?银行如何评估贷款额度?不同的城市是否一样?

    以北京为例,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120万,上海个人最高限额是60万,夫妻是120万,广州个人也是60万,夫妻是100万。

    银行如何评估贷款额度跟个人的工作单位和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多少大家其实也可以在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的便民工具里进行简单的计算。不同的城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的上限也是不同的。

    8、公积金买房和商业贷款买房的利弊有啥?

    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但是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放款的时间长、还款的压力也可能比较大。商业贷款放款的时间短、手续相对简单,但是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较高。

    9、如果房贷还完后,公积金还能继续取吗?手续一样吗?

    可以的。房贷还完后,如果还需要购买二套房还可以进行提取,手续和一套房购买是一样的。

    10、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后续公积金断缴了,会影响房贷吗?

    不会影响房贷,你之前缴纳的公积金在还未提取完毕为前提还是可以正常提取的,你在原单位户里属于封存状态。这些钱都是还在你的名下继续正常到账。

    11、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起什么作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不同的额度,银行对还款的日期有影响吗?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肯定是帮咱们省下一比不小的金额,商业贷款的利率比公积金贷款高的不是一星半点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限额是120万,银行还款的时限一般是家庭承受范围内的30年期限。

    12、公积金能代取吗?国企和私营公司,取用公积金有啥区别?

    公积金不能代领取,国企一般都是国管公积金,企业都是市管公积金。两者的取用没有什么区别。

    13、没有用完的公积金可以继承吗?

    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首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一半享有所有权,剩下的一半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等额分配。

    14、子女买房子,能借用父母的公积金吗?

    子女买房是不能借用父母的公积金的,谁买房就用谁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的,房子的归属是谁就要用谁的公积金进行贷款。

    15、公积金的联名卡,如果丢失了,还能补办吗?补办需要哪些手续?

    公积金联名卡丢失,去国有的任意一家银行再次申领,也可以到原办理银行进行挂失手续,每个人允许有多家银行的公积金联名卡,只是你最终提取提交哪家联名卡,给你打到哪家联名卡户里。

    16、现在有政策说,租房和装修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这两种情况下,需要那些手续?

    篇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三条 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五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

    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薪酬水平测算

    第九条 参考?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对新组建并实施年薪制的市直企业,其负责人基本年薪可按照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再结合企业功能性质确定其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倍,确定后的负责人薪酬总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待企业正常运转之后再按本方案确定薪酬”,区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为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为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8倍,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1.5倍。

    第十条 以2014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4.22万元为基数,经核算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4.22×2×1.5=12.66万元。

    2、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为:12.66×0.68=8.6万元。

    第四章 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支付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

    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列单。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记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统一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后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结合?xx区国有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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