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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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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关于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关于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打击盗窃燃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的一项工作。因此,在执行核查工作时,必须依法稽查,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打击盗窃燃气的一系列工作。目前,打盗办正处于筹备阶段,有些问题、有些规定需要在集团的组织下进行充分的研讨,形成一改意见,方可成文执行。下面就两方面问题提出建议。

    一、关于追缴气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两院三局”的津高法(2002)155号文件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司法解释。我们需要在认真研究该法律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打击盗窃燃气的实际和案例分析,提出需要司法解释的内容,比如民用户追缴气费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该法律文件的要求,其追缴方法是否符合该文件的法律程序等内容,需要研究提出,同时,联系司法机关给予司法解释。

    2、国家高法、高检两院对于已颁布的《我国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案件司法解释》已经出台。我们能否执行这一法律文件,需要征求我市司法机关的意见,确保国家和地方法律文件的一致性。

    3、燃气集团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追缴气费的计算标准,要依法统一,不能各持标准。同时,需要研究统一的气费追缴收取方法,统一的收费凭证(采用收费小票,还是专门印制《追缴气费

    收据》),以便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4、燃气集团在确定收费计算方法,收取办法的同时,需要研究确定追缴气费资金的帐务管理。是延续目前执行的纳入营业收费银行上交程序,还是研究专门的收费上交程序。以便统一收费渠道和程序,严防资金截留和挪用,也为计算奖金提供追缴数额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标准和发放程序。

    打击盗窃燃气的奖励是一种激励机制,需要认真、慎重的研究,即达到鼓励大胆稽查和举报,鼓励认真办理的工作精神,又不能失去激励,奖励的原则,需要认真的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和规定。

    1、对企业内部从事稽查工作的职工,是在原有岗位津贴、奖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追缴气费按一定比例提成后奖励的办法。还是取消岗位津贴、奖金,完全从追缴气费按一定比例提成中一并奖励,需要按照劳动工资的管理规定,进行研究制定统一的政策。同时,研究受奖的人员范围不易过大、过泛,要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奖励范围。

    2、对外部举报人的奖励。外部举报的情况核实,追缴气费的额度,兑现办法,社会宣传,都需要认真的研究,因此,涉及对外公布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奖励是制定统一的标准,还是按追缴气费额度按一定比例提成的标准,接报后情况不属实怎么奖励,需要研究统一的办法。

    3、经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缴气费后,怎么奖励,是一案一议,还是规定一个统一的奖励标准。这种奖励按什么方式兑现,是签合同、协议,还是直接兑现,由集团哪个部门兑现,需要研究一个即符合财务规定,又达到奖励目的的基本方法。

    以上两个问题建议集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研究,达成共识,形成集团的文件,便于执行和管理。

    2008年9月18日

    篇二: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ΟΟ三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 [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篇三: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各区、县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

    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

    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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