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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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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

    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三)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的担保和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批准后,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应尽快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抵押、公证、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经审查不合格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应尽快退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产的合法性验证、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验证、抵押借款合同审核、抵押登记查验、贷款催收等。

    第四章 贷款条件的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较高经济

    收入及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第十五条 贷款数额。住房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使用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保险公司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外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用银行外币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一)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

    行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初开始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结合物的担保。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物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五)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保险。

    第五章 抵押

    第二十条 采取抵

    押担保方式的,借贷双方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购买现成房地产或以现有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购买预售房产作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和他项权益证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贷款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合同应规定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人未经中国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的结构,不得将抵押物变卖、赠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凡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而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借款人必须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及时补办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六章 质押

    第二十六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或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二)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七章 保证

    第二十九条 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三十条 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之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章 保险

    篇二: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015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保证人(开发商):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一款)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 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贷款币种、金额与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一)、(二)、(三)。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四)。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内,如采用浮动比例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上浮比例) 或 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下浮比例);如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 或 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2、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其它参考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3、关于利率浮动比例的调整:

    (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单方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更优惠的利率浮动比例,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无须通知借款人。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在执行国家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

    4、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5、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6、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中较高者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7、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浮动比例/基点、浮动周期、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五)、(六)、(七)。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

    3、借款人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4、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首付款比例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

    1、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放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

    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等额本金还款。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月)数为零。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

    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以所借币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7、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括后一个还款日。

    8、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款(一)、(二)、(三)。

    第七条 提前还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1、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贷款人相关条件。

    2、借款人应提前一定时间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一定标准计收补偿金。

    3、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如提前还款计收补偿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贷款人支付。

    4、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申请时间、补偿金计收标准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款(四)。

    第八条 担保(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担保类型、担保品信息、担保品评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五款。

    第九条 公证(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若依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六款(一)。

    第十条 保险 (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篇三:中国银行按揭贷款注意事项(最终)2015.7.24

    房屋按揭贷款须知(中行版)

    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电梯房≥30%,别墅≥4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3.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房屋购买人必须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贷款额度

    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拟购买住房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70%。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男性借款人贷款期限加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女性借款人贷款期限加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未婚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未再婚证明);

    3.首付款发票、定金、首付款依据、刷卡纸/现金存款凭条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需盖行政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章,且须写明单位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银行流水需连续近六个月)

    6.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销售报表、股份协议及税票等。 7.如有共有人,则共有人所需提供资料如上。

    实力不足的客户需提供担保人的资料,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入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即可。

    贷款政策

    审核要点

    1.所有资料都需提供原件;

    2.如客户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名字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此身份证与户口簿为同一人的证明;

    3.结婚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结婚证为老身份证号码如一致也认可;

    4.如贷款金额较大的客户还需尽可能多的提供财力证明,如其他房产、车辆登记证、存单复印件等;

    5.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必须真实有效,如无单位可提供工作现场照片等佐证;

    6.对从事部分收入不稳定的行业及单身在外地工作等情况的借款人需提供担保人,如淘宝网店主之类的申请人。

    注意事项

    1.首次按揭扣费时,客户账户中需存有3个月按揭款;

    2.新按揭政策下实行“认贷不认房”,即只要银行征信查询中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做按揭贷款,都适用上表中“首套房贷政策”;

    3.按银行规定按揭贷款一年后可提前还款,但需缴纳一定违约金(1~6个月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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