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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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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企业业绩影响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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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企业业绩影响综述

    作者:孙晓莉

    来源:《商情》2016年第08期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管理与监督已逐渐成为提高公司业绩的重要外部治理机制。本文通过对该领域相关文献的综述,梳理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企业业绩的相关关系,希望为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企业业绩

    一、引言

    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包括个体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机构投资者是以自有资金和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吸收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专业性金融投资的法人机构。在过去三十多年中,随着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力量,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并在公司管理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机构投资者很早就开始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西方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上扮演着股东消极主义代表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迅速崛起,使得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机构投资者所占股份额大幅上升,同时也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投资者。与国外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起步较晚,但经过二十年左右的时间,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投资者也在这一段时期内逐渐壮大。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使得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发生了明显的结构性降低,其发挥了稳定市场的功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股权投资,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公司起到积极监管的作用,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减少了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对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相关研究,包括机构投资者是否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以及参与公司治理行为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大多持正面的态度,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具有较深的研究。Pound(1988)认为机构投资者是介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三方力量,其凭借自身的信息、资金、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反映中小股东的要求,传递市场信息,以较小的成本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市场价值。Demsetz和Lehn(1985)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被当作潜在控制着公司代理问题的角色,因为它们持有的股份不断增长使得它们有很强的动机去监控公司的表现和管理层的行为。同时Gilian和starkS(1998)、Karpoff(1999)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近年来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己经变得积极起来。殷春红、曹玉贵(2006)认为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主要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具体取决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监

    篇二:内部控制质量与机构投资者持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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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质量与机构投资者持股研究

    作者:王黎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8期

    摘 要:本文以2011-2013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内部控制质量对异质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越高,总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就越高;同时,异质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内部控制质量的偏好存在差异。

    关键词:内部控制质量;机构投资者持股;异质性

    0 引言

    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投资主体,他们影响着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机制。我国五部委先后于2008年和2010年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Altamuro和Beatty(2010)发现内部控制监管减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信息质量。提出假设1:

    H1:内部控制质量越高,总体机构投资者所持该公司的股票比例越高。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为机构投资者做出有效持股决策提供重要保障,他们会更关注持股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提出假设2和假设3:

    H2:对于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内部控制质量越高,持股比例越高。

    H3:对于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内部控制质量对其持股比例没有影响。

    2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选择2011-2013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为总样本,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正常交易状态以及变量值缺失的上市公司样本后,最后得到5248个样本。

    (二)变量设计

    (1)解释变量

    篇三: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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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关系研究

    作者:刘婵璇

    来源:《商情》2014年第31期

    【摘要】公司内部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权利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机构投资者作为最大的流通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机构投资者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尤其是能否有效的制约控制性股东行为,客观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就该问题进行深入的解析,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 控制性股东 公司治理

    一、引言

    根据清华大学的宁向东教授在《公司治理治理》一书中的描述,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和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其中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针对的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公司中,投资者数量众多,股权高度分散,经理人常常会成为公司重大决策的实际控制人,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代理问题,即:他们会利用投资者的资金为自己而非股东利益服务。美国经济学家Jensen和Meckling发表于1976年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是这一领域的开创之作。而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则是针对控制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中,随着最终控制性股东投票权和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的提高,控制性股东就可以用较少的现金流来实现对目标公司实质性控制,从而产生向控制性股东个人公司及家族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强烈动机。大量文献指出:控制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侵占资金,剥夺非控制性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如何防止控制性股东的剥夺行为,保护非控制性股东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改善公司治理已成为各界学者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自1998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来,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2006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随后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将不可流通股变为可流通股,这一改革也有助于作为最大流通股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性质不同,是外部中小投资者与内部股东之间的第三方力量,无论是在资源、规模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较个人投资者有优势。那么,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机构投资者是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地位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即“用手投票”,还是采取“搭便车”的消极投机行为,即“用脚投票”?国内外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有效监督控制性股东行为提出了不同观点。

    二、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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