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创业找项目 > 范文大全 >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 篇一: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

    ——— 基于风险控制角度

    摘要:随着审计公告制的实施,政府审计风险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研究政府审计风险的控制问题对建设民主、廉洁的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性的理论概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风险控制 政府审计 公告制度

    一、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与风险概述

    (一)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介绍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项制度。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中的定义:“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利于审计结果为社会公众所及时知晓,无形中扩大了审计的影响力,对审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审计机关而言,实行审计公告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审计公告对于提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扩大审计机关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促使社会公众形成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审计公告也为审计机关带来了更多的压力,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双重监督检验着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审计公告的适当性和准确性。因此,审计公告的实行,对审计风险是存在影响的。如果公告得当,则对政府审计具有很大的良性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加大政府审计的风险,使审计风险更加显性化和扩大化。

    目前,世界上己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审计制度。按照体制的不同进行划分,各国的政府审计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在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即政府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立法型体制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中非常普遍,是现代政府审计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第二种是司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政府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享有司法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体制被西欧、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家广泛采用。第三种是

    独立型审计体制,政府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于政府、议会和法院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以日本和德国为典型代表。第四种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行政体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或隶属于政府某一部门的领导,突出行政权威和行政手段,特别强调行政处理处罚,以行政权力作为推动审计工作的主要力量,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主要代表有瑞典、中国、泰国。

    对比分析几种审计公告模式后发现,虽然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控制政府审计风险各有侧重点,但审计机关高度的独立性和比较良好的政务公开环境和高透明度的审计结果公告却是共同特点。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影响分析

    政府审计实行公告制度,一方面增加了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审计的社会影响力,有助于提高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在揭示被审计单位问题的同时,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质量和执法能力也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公告制度实施前隐性化的审计风险随着审计结果的公开而显现出来,并且审计公告从制度设计到操作细节两个层面都处于经验积累阶段,如果不能掌控好审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审计风险会不断扩大。由于政府审计在宏观和社会层面具有比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更大的影响力,一旦审计风险的爆发,不但会妨碍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职能乃至整个政府的行政效能,更会为国家的政局稳定和社会发展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1)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政府审计具有执法性质,代表着国家实施经济监督,其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审计机关在从反方面大量揭示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的同时,也昭示查处的违纪违规金额和人员只占一部分,力求稳定人们对政府执政的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审计行为或意见的偏差、审计结论的失误、审计处理处罚的不当,都极有可能导致政治上的动荡、社会的不稳定和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并且这种影响的波及面和损失面很广泛。既能涉及到国家政策、政治经济体制等宏观层面,也能涉及到社会组织个体的行为取向等微观层面。

    (2)误导社会公众。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失败意味着被审计单位真实的财务、经营管理状况没有被如实披露,公众投资者根据虚假信息作出的投资决策更可能导致股价波动和股民损失。另外,在我国目前政府政务整体性不够公开的情况下,政府审计公告公告制下政府审计风险控制的现实问题研究是公众了解政务的重要窗口,不准确的审计结果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

    (3)使审计机关遭受名誉损失和赔偿责任。尽管有许多是基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即使审计人员已经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实施了适当的审计,也可能会遭到指控。一部分是由于报表使用者在发生经营失败时指责审计失败,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不清楚;另一部分原因是受到损失的人们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何方。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不但影响到审计质量,也会损害到审计机关公正客观的形象,造成公众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不信任。并且由于审计失败,审计机关无法帮助其防偏纠错,可能导致问题越发严重。

    二、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发展及现状

    我国在2002年审计署于分别发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等配套相关法律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除了要向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本级人大报告审计结果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在审计署成立的20多年历程中,公众对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内容、职权和使命还知之甚少,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工作成果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征得国务院同意以后,审计署于2003年开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当年发布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是我国审计机关有史以来发布的第一份公告,标志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正式启动,国家审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004年6月,审计署向人大作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由于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审计署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一大批违法违规问题和部分人员的经济犯罪线索,其范围和深度史无前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李金华审计长当年被评为中国“十大财经人物”。这一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之所以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原因在于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揭露力度加大,不再是多年以来例行公事式的报告。

    2005年,审计工作报告的披露力度则达到了新的高峰。集中揭露了一大批中央部门违法和国有企业损失浪费的问题,包括中央各部门挤占挪用资金,私设巨额小金库,医药行业回扣盛行,中央企业巨额损失浪费等。此后,在审计评价时也会对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予以了充分肯定,揭露问题的力度也相应减弱,预示着审计工作思路从此前的查处问题为主向肯定成绩与查处问题并重,更加重视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全面评价转变,这一风格延续至今。

    国家审计署在《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今后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创新为动力,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模式。审计署相关部门提出,将不遗余力地继续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力争到2010年,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众公告,

    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从下表可以看出,2010年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1月止,公布了22项审计结果,远超出2009年15项、2008年8项,2007年6项的记录。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在逐步扩大。

    通过详细阅读每一份审计结果公告,本人认为他们都体现了“政府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今年审计公告另一个特点是加大了分析力度。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中,从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和决算编报等三个方面揭示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反映民生资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其原因在于“对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另外,作为报告的三个附件之一,是2008年以来已结案的36起典型案件和事项,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发布有关案件情况的公告。这些都表明,我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发展中。

    表 12010年审计结果公告一览表

    资料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http://

    三、公告制度下政府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范围不够大。从国家审计署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从2006年到2010年,5年的时间里,审计署总共只发布了56个审计公告。这个数字相对于庞大的政府审计队伍的审计结果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出于社会治安的保持、政府威信的维护、国家机密的保护等原因的考虑,我国许多政府审计结果暂时还不能或者地方政府不愿向公众公布,公告的透明度不高。同时,也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审计结果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向公众公布。如同会计信息一样,审计信息同样需要很高的时效性。否则,即使审计出了单位的违法违规操作,也很难再挽回损失,也影响了审计功能的发挥和国家政策的实施。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是公开的、真实的及时信息,以判断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纳税效用,现有的审计机关公布的低透明度且时滞性的信息必然无法满足广大公众的需求。

    (二)整改效果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并且不能有效跟踪整改情况。与独立审计不同,政府审计除了揭示被审计单位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外,还需要对审计出来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做出说明,并参考审计机关的建议更正原有做法或行为。但事实上,政府审计只能发挥检查和监督的责任,针对违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单位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并不在意审计机关的态度,除非该问题己经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审计与否的区别只在于公众是否知道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起不到应有的改进效果。这无疑降低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也增加了公众对政府审计的不信任感,加剧了政府审计风险的预期。

    我国现有的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中缺少关于审计结果信息反馈问题的规定和指引。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但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审计机关无法全面地知道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这给审计机关突出审计重点及完善审计计划带来不便,这大大降低了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审计单位阻力较大,且没有完善的审计质量监控体系。审计行为是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互动过程,需要双方配合协作才能完成。在现实生活中,被审计单位基于审计会触动其利益的考虑,通常都不愿意主动积极的提供协助,但出于各种考虑而不得不提供信息。被审单位不配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被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完整、不充分。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复杂多样性,如没有其他有效线索,审计人员很难发现此类问题。二是由被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不正确。有些被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有意欺骗审计人员,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产生。一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半真半假,或对资料进行“人为加工”,让审计人员难于判断。审计人员以不完整、不准确的资料进行审计,就会面临审计结

    篇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时间:2003年01月23日】 字号: 【大】 【中】 【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设的研究与分析

    龙源期刊网 .cn

    关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设的研究与分析

    作者:许家林 申慧慧

    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05期

    摘要: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要有相应的法律保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过程计划的执行结果、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处理意见和后续审计信息等方面,国家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应当结合审计的内容与不同要求,分别选用通知式、文件式、会议式、出版物式和网络式等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创业找项目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1174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王者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