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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今日新股发行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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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打新股知识

    2014年打新股新规则 打新股新规定

    申购前准备

    1、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申购上交所股票需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做好指定交易,申购深交所股票需要有深交所账户。

    2、申购新股对应的市值和足额资金。与以往申购新股不同,新规定按市值申购需要在T-2(T为申购日)的交易日清算时有相应市场的非限售流通股的市值;沪市一万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1000股;深交所5000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500股。

    申购流程

    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新股申购新规

    1、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2、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市值合并算入投资者持有市值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申购款应在申购委托前存入资金账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新股网上申购策略

    1、本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投资者可考虑增加市值杠杆。新办法的A股市值纳入计算市值范围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由于本次新股申购时把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的市值都计算在内,那在申购前后,投资者可考虑融资买入股票后,增加其A股市值,这样就相应加大了市值申购的杠杆。

    2、新股申购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深圳股票市场的交易和持有。在新办法中,投资者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的可申购额度计算。由于当前新股上市约有80%~90%在深圳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但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沪市股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中限制其申购市值,因此未来不排除有可能会有投资者向深圳市场的交易进行倾斜。

    3、本次新股申购,投资者需在账户上留下充足资金进行申购。在新办法中,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否则即使中签也视为无效。

    4、建议重点申购信息服务、医药生物、电子等行业的高毛利率或龙头公司。

    5、如果当天有多家新股发行申购,且由于证券市值可分沪深市场重复计算,在考虑资金最优申购方案时,建议当天重点关注那些具高帅富特征的新股,即具有高毛利率、核心竞争力、处于新兴行业的新股。

    篇二:新股发行配售方式

    新股发行配售方式

    股票发行时,将所需发行的股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发行(就是通常说的新股申购,也叫网上发行),另一部分是分配给机构投资者在股票交易系统以外购买,这部分就称作网下配售。

    (一)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1、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乘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

    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办理登记,开立股票账户,并在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3、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其办法类似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4、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5、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即认购确定)原则为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即新股实际发行数)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6、电脑主机撮合成交产生实际发行价格后,即刻通过行情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即时向

    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成交(认购)回报数据。

    7、新股竞价发行结束后的资金交收,纳入日常清算交割系统,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款项从各证券公司的清算账户中划入主承销商的清算账户;同时,各证券营业部 根据成交回报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同投资者(认购者)办理交割手续。

    8、竞价发行完成后的新股股权登记由电脑主机在竞价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软盘形式交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投资者如有疑义,可持有效证件及有关单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查询。

    9、采用新股竞价发行,投资人仅按规定交付委托手续费,不必支付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他任何费用。

    10、参与新股竞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可按实际成交(认购额)的3.5‰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收取承销手续费,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每日负责拨付。

    (二)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一、目前网上定价发行的具体处理原则为:

    1、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二、新股网上定价发行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

    2、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多次申购的,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深圳是500股或500的整数倍]

    每一股票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申购资金应在(T+1日)入帐,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的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4、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交易所,并通过交易网络公布中签号。

    5、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6、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如何确定?若市值为19900元,申购数量是1000股还是2000股?

    办法规定,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万元可申购1000股,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按四舍五入原则予以进位处理,即市值不足1万元没有申购权。如果一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9900元,其只能申购新股1000股而不是2000股。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如何查询市值及申购数量?深市账户在多家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如何办理申购手续?

    投资者在申购新股前,可以到证券营业部像查询其股票账户里的股票余额一样查到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如果深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可以任意选择在其中一个证券营业部申购,今后查询配号和缴款都在选定的营业部进行,市值是所有开户营业部的总和,不用担心漏配。

    篇三: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可以发行股份,在存续期间也可以发行股份。公司立法以此为标准区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以这两种方式发行股份的,都属于设立发行,又称初次发行、首次发行。设立发行的主体为设立中的公司,目的是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新股发行(new is-suance),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主体是公司,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或股东持股结构。以下着重分析新股发行。

    1.新股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除具备设立发行的一般条件外,公司法通常会规定更严格的条件,尤其是经营业绩方面的要求。《证券法》第13条、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发行新股的程序。

    (1)决议。《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决议下列事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核准,《公司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证券法》第14条规定了所需报送核准的文件。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公司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第88、89条关于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4)定价。《公司法》第136条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新股发行的作价方案。可见,新股发行价格也实行市场形成机制。

    (5)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指原有股东(existing shareholders,holders of outstanding shares)享有的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石家庄律师网公司以这种方式发行股份在实务中被称为“配股”或者“新股配售”。优先认购权的背景是,公司发行新股将影响原有股东的利益,如“稀释”(dilution)其股东权益,对此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陚予其优先认购权,并借此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proportionate interest),维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比例控制权(proportional control)。

    优先认购权在性质上属于选择权、期待权。股东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只有公司增加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才有可能行使优先认购权。在内容上,优先认购权只限于认购顺序上的优先性,而不是在发行价格或者其他认购条件上得到优惠。 各国公司法上对优先认购权的限制措施主要有:

    (1)公司具有是否赋予的选择权。美国许多州公司法规定,优先认购权属于“推定享有”(opt out option),即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明文排除;有的州公司法则规定,优先认购权属于“推定不享有”(opt in option),只有在章程有明文规定时,原有股东才享有优先认购权,否则不享有。

    (2)一般不适用于库存股,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可以适用。

    (3)不适用于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与这一原理相通。

    (4)不适用于不同种类的股份,除非他种股份转换为该种股份。例如,公司可以规定普通股无权享有优先股的优先认购权,除非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反之亦然。

    优先认购权主要适用于封闭公司,对公众公司意义不大,因为它将公众公司的资本募集人为复杂化;另外,公开证券市场使得优先认购权的价值不太重要,因为股东可以随时在公幵市场上购买股份以增加其持股比例。《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出资,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排除。但股份公司并不适用这一规定,在立法解释上,可以

    认为股份公司通过章程得自由约定优先认购权。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之外的特定第三人也可能享有优先认购权;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或者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时,债券持有人可以享有优先认购权。但赋予第三人优先认购权须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文规定,賦予第三人优先认购权意味着对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限制。优先认购权可以保障原股东持股比例利益不致稀释,属于一种财产权,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但因为财务上的困难而放弃的,会因不能维持原有持股比例而导致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使新股认购权人不致因被动弃权而遭受经济损失,股东可转让优先认购权以期获得一定的补偿。公司实务中,新股认购权的转让通过公司发行的新股认购权证书的交付进行。新股发行无效、可撤销之诉有的公司法规定了新股发行无效、可撤销之诉。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可以借鉴之。

    (1)司章程的规定;超过预定发行股份总数发行股份,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情况下,超出了授权资本制的限制;折价发行;侵害股东的新股认购权;以减少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权益为目的的“排挤式”发行(squeeze out transactions),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之诉,起诉期间一般限定在新股发行之日起的较短期间(如6个月)。无效判决确定后的效力包括:发生对世效力,不仅及于原告、公司,也及于任何第三人;不具有溯及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此前已经发生的行为的效力;公司应收回股票并返还股款;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新股发行可撤销之诉。如果新股发行出现下列事由,可由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起撤销之诉:其一,缺乏商业目的(lack of business purpose),即目的仅在于搞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没有明显的商业意义,该种交易可以被撤销;其二,不公平出售股份,如显著低于市场价格,认购者是公司控制股东、董事及其关联人,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其三,认购人或者公司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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