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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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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2016起诉意见书范文

    2016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篇: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19XX)X公审诉字第X号

    被告王XX,男,现年XX岁,XX市人,X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市南郊区双港乡双港村。被告王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宫XX,别名宫XX、宫大X、男,现年XX岁,XX省东阿省人,X族,初中文化,原系XX市红旗运输场工人,家住XX市河西区大沽路1325号内24号。被告人宫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到红旗运输场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XX,男,现年XX岁,XX市静海县人,X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区南羊乡南羊村。被告人张XX,自幼上学,后在乡里务农,1985年参军,4年后复员到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XX、宫XX、张XX轮奸一案,经本局自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X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19XX年XX月XX日下午,被告王XX将被告宫XX、张XX纠合到家中,计议外出拦截妇女。当日晚8时许,被告王XX身带菜刀一把,伙同被告宫XX、张XX骑两辆自行车沿津沽公路东行,至后辛庄双洋渠桥上等候拦截妇女。当未婚女青年宋XX与对象季XX骑车经过时,三名被告上前将宋、李截住,被告王XX、宫XX以诬陷李是"刘二",与刘有仇为借口,将宋、李劫下自行车,王、宫二被告对李恫吓,被告张XX上前一拳将李打倒,抢走李的军帽。在宋、李二人苦苦哀求时,被告王XX掏出菜刀威胁,并用刀背猛砍宋、李背部。将宋、李劫持至桥南后辛庄稻场内。被告王XX用菜刀拍李的头部,进行威逼,并伙同被告张XX将李看住,被告宫XX将宋带至稻地沟内,以暴力捺倒,强行奸污。尔后,被告王XX、张XX将宋轮流奸污,三名被告为了发泄兽欲,各将宋轮奸两次,并在轮奸时以下流言语、猥亵动作肆意蹂躏。被告宫XX还对宋百般侮辱、毒打。宋被害后痛不欲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后果极为严重。被告王XX等三人轮奸宋XX后,约晚10时许,行至双港大队附近又遇上正在谈恋爱的男女青年古XX、赵XX,三被告欲对赵进行污辱,后因王XX与古相识未得逞。被告人王XX品质恶劣,流氓成性,从19XX年至19XX年先后与刘XX等三人进行流氓活动,并有结伙盗窃工业用铜400余斤、橡胶200余斤等犯罪行为。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纠合同伙,并手执凶器,威逼被害人,以暴力强奸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主犯。被告人宫XX一贯打架斗殴、流氓、盗窃,先后被拘留教育两次,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拦截妇女,首先进行强奸,并毒打、恐吓被害人,是强奸集团的从犯。被告人张XX一贯目无法纪,因拦截妇女,殴打民警、保卫干部,分别受过开除团籍和行政拘留处分。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趁机进行抢掠、毒打、恐吓被害人;并参与强奸蹂躏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王XX、宫XX、张XX三人一贯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竟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轮奸未婚女青年,情节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构成强奸妇女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jú长XX

    19XX年X月XX日

    附注:1.被告人王XXX、宫XX、张XX现押于XX市公安局派出所。2.被告人王XX、宫XX、张XX的预审卷宗3册。

    第2篇:起诉意见书

    X公起字(19XX)44号

    犯罪嫌疑人姜XX,男,19XX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XX市XX安装公司工人,住址:XX省XX市XX区友谊街X委X组。

    违法犯罪经历:19XX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XX年11月16日因私藏qiāng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XX,男,19XX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XX市XX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XX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XX年7月刑满释放。19XX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XX、王XX有下列犯罪事实:

    19XX年6月份,姜XX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qiāng,于10月底找到王XX,预谋到XX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XX当即表示同意。

    19XX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qiāng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XX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XX区XX街搭乘段X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XX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XX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XX拿出小口径手qiāng逼住司机段X。姜XX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XX开车行至XX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qiāng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jú长(印)

    (公安局印)

    19XX年X月X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XX、王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第3篇: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xxx,男/女,19xx年x月x日生,民族:x,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xx,单位及职业:xxx,住址:x省x市x区x街x委x组。

    违法犯罪经历: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x罪;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jú长(印)

    (公安局印)

    x年x月x日

    注:1.犯罪嫌疑人xxx、x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第4篇: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民族___,籍贯_____,文化程度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款,涉嫌X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人民检察院jú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第5篇:XX县公安局免予起诉意见书

    人犯魏XX,男,现年XX岁,XX县人,X族,教师,家住XX县XX街X号。因本案于19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魏XX,19XX年X月至19XX年X月读完小学、中学、大学,并于同年9月分配至XX县第一中学教书,至今。

    人犯魏XX,借辅导学生功课之便,于19XX年X月XX日在学生丁XX(女)家中,乘其父

    母不在之际,肆意对其进行引诱、调戏,乘机抱住丁XX亲吻,将其推倒在床上,并动手去解丁XX裙口,意欲实施强奸。遭到丁XX的严厉拒绝和反抗,魏XX未能得逞,只好放掉丁XX,离开其家中。次日,当人犯魏XX得知丁XX(17岁)父母已向公安机关告发,即去XX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魏XX已构成强奸罪,但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又自动中止,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犯魏XX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建议对人犯魏XX免予起诉,特提请审查批准。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jú长:汪XX

    (公章)

    19XX年X月XX日

    附:1.人犯魏XX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人犯的预审卷宗。

    篇二: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意见

    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更好地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增强相对不起诉的可操作性和标准的统一性,明确其适用条件,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二章 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性规定

    第三条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

    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第四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指虽然不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适用 “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

    (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三)犯罪后的情况。包括作案后是否有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

    (四)被害人处分权的行使状况。即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否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影响是

    否恶劣,人民群众反应是否强烈。

    第五条 “依照刑法免除刑罚”,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七)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九)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故意犯罪案件的一般性适用标准如下:

    (一)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

    (三)刑法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具体危害后果为必要构成条件的,在人身危害后果方面,其数量或危害程度上未明显超出规定的起刑点,在财产利益性危害后果方面,其数额上未明显超出规定的起刑点,即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影响不大,人民群众反应不强烈;

    (五)根据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和动机判断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

    (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七)犯罪后有积极悔改表现,主动减轻犯罪危害后果,被害人自愿同意不予追究,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过失犯罪案件的一般性适用标准如下:

    (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经查证属实

    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四)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五)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六)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七)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九条 以上一般性的规定,应当综合适用;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常见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

    第十条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下:

    篇三: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郝俊改科长并李少军 检察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方宏进的辩护人,为维护方宏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的规定,针对《隆尧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隆公刑诉字()号,没标明字号和时间,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和本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建议贵院对本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追究隆尧县公安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所谓“犯罪事实”毫无根据、完全失实,简析如下:

    1、《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3月29日,澳卫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华龙公司签订了《侯机大厅》(暂定名)剧情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

    事实是,方宏进当时所在的 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澳卫公司”)是于2006年3月9日依法成立的一家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代理、发布广告”(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澳卫公司完全有资格也有能力与客户签订各种类型的广告发布合同,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故,《起诉意见书》的上述指控纯系罔顾事实!

    2、《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4月17日,澳卫公司收到了华龙公司给付的100万元广告预付款,至2006年5月31日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温东明在方宏进的指使下将该100万元全部转账或支取现金,款项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事实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澳卫公司将华龙公司先行支付的100万元广告款全部投入到《候机大厅》的拍摄中:包括支付摄影棚租金、办公室租金和预付剧本创作费等。这可从温东明、方宏进供述及赵焱、滕洪亮的证言、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得到佐证(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就连《起诉意见书》也确认“2006年9月15日,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线天地公司,公司总经理赵焱)和澳卫公司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了拍摄场地,?进行了《候机大厅》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工作,共制作了未进行剪辑和后期制作的约40多集的电视剧,母带至今在赵焱手中”的事实。故《起诉意见书》所谓将100万元广告预付款 “非法占为己有”的指控纯属捏造事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澳卫公司前后对该剧集的总投入近400万元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总共投资了3961152.77元。这里有我垫资约20万元,其余款都是方宏进投的资”(赵焱2009年11月8日、2009年11月10日证言、另见赵焱2009年11月8日向隆尧县公安局提供的共计15页的前40集“拍摄成本支出表”)。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

    3、《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6月30日后,因《候机大厅》节目没有播出,华龙公司便找方、温等人要求退款,其谎称节目将要播出,拒不退款”

    事实是,澳卫公司就《候机大厅》剧拍摄延期事一直在与华龙公司沟通,2006年9月该剧开机前后,华龙公司方面还派专人就剧中植入广告的剧情和场景中“今麦郎面馆”的修改等频繁提出意见,2009年11月1日俞先豪证言:“在2006年10月份,我派齐雯察看拍摄现场时,当时主要一个原因是温东明连备播带也提供不出,而我公司在此之前根据与温东明洽谈的设计构想,有一部分我公司需作一些修改,而温东明称前40集已拍摄完毕,场景不能再作修改,若要修改,在拍摄后40集时进行?”(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2007年初该剧前40集拍好后,澳卫公司和红线天地公司还把样片送给华龙公司负责此项目的俞先豪审看并得到其认可“截至07年3月31日,《候机大厅》已拍摄40集剧情,完成合同中承诺1/2数量。目前前40集剧情在中央台审编室审查之中。后40集在筹划中。(后续仍再支付200万元尾款)”(见俞先豪提供的《候机大厅》工作说明复印件)。因此,澳卫公司虽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播出该剧,但是一直在积极推进该剧的拍摄,对此华龙公司当时是清楚并表示认可的。故《起诉意见书》上述指控与事实完全不符。

    4、《起诉意见书》指控“因《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候机大厅》不能够在中央电视台立项和播出,此事实亦证明澳卫公司自始至终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首先,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六)之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就已取消了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故,根据广电总局之规定,情景剧《候机大厅》是不需要事先向广电总局立项的。

    其次,《候机大厅》是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为央视2套“欢乐家庭”栏目的制片机构)与红线天地公司协商约定摄制的是“栏目自制自播剧”,

    而非全国发行的商业电视剧。所以该剧能否摄制、红线天地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决定权在中视经济影视中心,澳卫公司仅为该剧集的植入广告代理商(见附件

    一)。退一步讲,即便《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存在问题,也应由中视经济影视中心和红线天地公司承担,而与澳卫公司和方宏进无关。

    第三,《候机大厅》之所以未能按时播出是由于审片的原因客观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中视经济影视中心总经理任达清2009年11月4日证言:“我当时提了些问题(具体剧情中的事情记不清了)就让赵焱拿走片子;该片因未拍摄完成我也就不能拿到中央电视台去审”、“这个剧有可能播出,但结果是这个剧没有拍完,所以我也不能将该剧拿到央视去立项审查”(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因此,《起诉意见书》“《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指控纯属主观臆断,不懂影视。

    5、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能够尽量减少华龙公司的损失,经华龙公司同意并由其提供广告带(见附件二),澳卫公司于20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其出资550万元买断的央视2套《欢乐家庭》栏目(为原约定《候机大厅》的播出栏目)贴片广告时段中为华龙公司的产品“今麦郎辣煌尚”和“今麦郎弹面”播出了共计50分钟的广告,按照央视2套的公开报价,该组广告价格为252万元(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青海昌荣优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31日中央2套的播出证明及相关报价)。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方宏进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有无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是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乃至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关重要的因素。

    ① 如前所述,相关证据已经证实澳卫公司不仅有履约能力而且有履约行为(在此不再赘述)。

    ②澳卫公司在与华龙公司签订、履行植入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电视剧拍了,广告也制作了),因而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③澳卫公司为履行合同作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高达4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虽由于审片的原因客观上导致《候机大厅》不能按约播出,但为了减少华龙公司的损失,澳卫公司主动为华龙公司的产品播出了共计50分钟价值为252万元的广告。综上,足以证明方宏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广告预付款之目的,客

    观上方宏进也从未实施“非法占有”之行为。

    故,《起诉意见书》认定方宏进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2、本案系普通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如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标的、迟延履行等),使合同另一方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合同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方宏进为了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巨额成本,虽最终因审片未通过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播出《候机大厅》,那也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确定民事责任,而绝非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同样是与澳卫公司签订了《候机大厅》(暂定名)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也交了50万元广告预付款,因为同样的原因无法如期播出,双方最后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纠纷,现判决已履行完毕——见附件三)。

    三、关于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

    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程序严重违法,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替企业追债的违法行为,理由是:

    1、隆尧县公安局明知此案是合同纠纷却违法立案

    按照《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来我局报案”,事实上早在2007年底,隆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李广策就公开以公安人员的身份,陪同华龙公司的法律顾问黄中华来澳卫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点,索要广告预付款。

    直到2008年3月6日,澳卫公司当时的法律顾问“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吴以刚律师还向华龙公司发律师函,与华龙公司总裁范现国先生商讨分期还款的可能性(见附件四)。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也一直与华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俞先豪先生保持联系,商量善后事宜(见附件五)。根本不存在澳卫公司拒绝商谈、人员逃匿等情况,简言之,隆尧县公安局对此案系合同纠纷是明知的,但仍然于2008年6月11日违法立案,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隆尧县公安局已涉嫌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

    2、隆尧县公安局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违法抓人,代华龙公司追款

    2008年6月18日,隆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派人到北京刑事拘留了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向澳卫公司提出必须交出120万元(100万元广告预付款、20

    万利息)才能放人。为此澳卫公司被迫筹款120万元,于2008年7月18日交到隆尧县公安局,隆尧县公安局在其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备注栏里写明“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代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河北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广告预付款(赃款)100万元及赔付利息款20万元”,同时释放了被关押了30天的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据了解,隆尧县公安局已将此款给了华龙公司,并从中得到了提成奖励!

    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的上述行为,首先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5)13号)、《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89)公(治)字30号)(见附件六)的规定,是典型的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替企业追债的违法行为。

    其次,隆尧县公安局擅自处置“赃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隆尧县公安局只能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隆尧县公安局擅自将“赃款”交给华龙公司是一种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是普通的合同纠纷,隆尧县公安局是违法将其立案侦查并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的,我们请求贵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隆尧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莫少平 律师

    肖文彬 律师

    2010-11-18

    (转载自金牙大状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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