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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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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2015版广告法对药品广告规定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篇二:药品广告调查问卷

    药品虚假广告调查问卷

    1.您来自哪里?

    □农村

    □城市

    □乡镇

    2您一般选购药品时的依据是什么?

    □ 医生指导

    □ 电视广告

    □ 药店工作人员介绍

    □ 亲戚朋友推荐

    □ 其他

    3请问您有没有留意身边的药品广告?

    □ 有

    □ 偶尔

    □ 没有

    4对于药品广告,你比较关注哪类媒体?

    □ 电视

    □ 报纸杂志

    □ 网络

    □ 路牌 宣传单

    □ 其他

    5请问您买药时是否会受到周围药品广告的影响?

    □ 会,影响很大

    □ 会,影响不大

    □ 不会

    6下列哪类广告更能引起您购买该药品的欲望?

    □ 明星或名人的广告

    □ 普通消费者的广告

    □ 纯解说性质的广告

    □ 什么广告都不能引起购买欲望

    7您认为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广告是否普遍?

    □ 十分普遍

    □ 比较普遍

    □ 一般

    □ 不普遍

    □ 说不清

    8您认为您的药品知识符合哪种情况?

    □ 十分丰富

    □ 比较丰富

    □ 一般

    □ 比较匮乏

    □ 非常匮乏

    9您选够药品时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 疗效

    □ 品牌知名度和口碑

    □ 价格

    □ 广告效果

    □ 企业形象和信誉

    □ 其他

    10针对近期频频出现药品的安全问题,是否会影响您对所有药品企业和产品的信任度? □ 会

    □ 无所谓

    □ 不会

    11药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您认为责任在谁?

    □ 政府监管部门

    □ 企业自身

    □ 消费者本身

    □ 执法部门执法不严

    □ 不好说

    12您认为虚假药品广告是否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 是

    □ 不应该

    □ 不好说

    13下列对违法药品的处罚,您认为哪些可行?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品和药企做出停售,撤市直至驱逐出地方市场的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药企做出高额的罚款

    □ 撤销发布虚假广告的药企药品GMP证书

    □ 国家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药企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并面向社会公布

    □ 其他

    篇三: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药品广告作为传播药品信息的一种方式,不但起到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药品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企业促销的一种主要手段。随着广告效应带来的巨额利润,一些企业不顾国家规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违法药品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构成了威胁,也给各级药监部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一、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制不适应药品广告管理要求。《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由此可见,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这种责权不统一、

    审查与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监管工作的脱节,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

    2、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督,除了《广告法》规定由县以上工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外,《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还规定了药监部门对批准的药品广告有检查权。但这些权力仅限于省级药监部门享有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进行公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发布以及提出建议等;而对市、县一级药监部门的职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针对市、县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市、县药监部门除了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外,不能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这无形中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

    3、药品广告的审查环节欠完善。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只要经过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并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主就可在全省范围内的相应媒体上发布(异地发布广告须经广告发布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不需到发布地市、县药监部门履行任何手续。这些规定虽然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产生不小漏洞,一些广告主利用广告发布者对药品广告管理规定不熟悉及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甚至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

    4、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某些地方甚至有蔓延之势;此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很多地方财政不再给新闻单位拨款,一些新闻单位为了维持正常运转以及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把目光投向高收入、高利润的药品广告刊播上致使违法药品广告不断出现。

    5、 广告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广告监管人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广告,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对违法广告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6、对违法广告的处罚缺乏威慑力。依现行的法律法规,药监部门仅享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进行公告,责令停止发布,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等处罚,这些处罚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来说,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虽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广告费1~5 倍罚款的职权,但据调查,这些处罚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有的即使能够执行,这区区的罚款与违法药品广告给相关单位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也是微乎其微,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7、工商部门与药监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默契。工商部门对药监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未能及时查处甚至处理偏轻,给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留下生存空间。

    8、消费者抵制违法药品广告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特别是年老、体弱多病的消费者乐于参加一些药品展示会、推广会、免费试用、免费赠送等药品广告宣传活动,为违法药品广告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二、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对策

    1、 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改革监管体制。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制定集审批、监管、处罚于一体的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权责的有机统一,保证药品广告的有效监管。

    2、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应进一步完善药品广告审批电子政务系统,以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药品广告审批情况的查阅;各级药品广告监管部门要把电视台、电台、报社、电影院、礼堂等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多的媒体、场所列为监管的重点,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撤销;制定切合实际的药品广告监管行政规章,明确市、县药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把事后监管变为事前监管。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药品广告。

    3、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诚信机制,增强守法意识。加强广告管理法制教育,增强监管相对人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要加强社会公众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和全社会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能力,提高消费者自

    我保护意识,从而自觉抵制违法药品广告。

    4、加大违法广告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凡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监部门要严格检查相关药品的购进渠道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把其列为抽验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抽验,充分运用技术监督手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

    5、提高药品广告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基层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广告监管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药品广告的监管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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