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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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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主办券商: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或者定向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及安全性;(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 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篇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篇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鑫岳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鑫岳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董事长/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以及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监

    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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