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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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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部分重点地区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一览

    部分重点地区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一览 北京: 北京市政府为鼓励建筑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政府财政支付绿色建筑评审费用。北京市政府拟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进行财政补贴。响应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北京市政府从今年6月1日起,所有新建建筑采取绿色建筑标准,全城普绿。 上海:

    上海市政策规定,对于取得二星级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每平方米最高补贴6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保障性住房项目最高可补贴1000万元。明确2012年1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设计建造,并鼓励设计制造高星级保障性住房。同时,依托虹桥商务区等8个低碳实践区和7个低碳新城建设推进绿色建筑。

    天津:

    天津市滨海新区将建筑节能列为重点支持的领域。滨海新区今后将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降低建筑物能耗,将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此外,对建筑综合节能改造、采暖热计量改造、LEED认证、绿色建筑认证、蓄冰空调、装饰性景观照明改造、新型建材应用等方面的项目也将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助。

    重庆:

    重庆市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取得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的补贴标准,西安市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从12年11月起,西安市辖区内1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项目也必须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具体补助标准为,除了推荐申报中央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推荐申报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补助10元、15元、20元。西安市则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元、10元、20元。此外,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将增加绿色建筑补助奖励条款。

    秦皇岛:

    秦皇岛市近日出台《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起,尚未进行施工图联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保障性住房、北戴河新区新建建筑,以及城市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绿色建筑发展财政奖励政策,对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3年省级财政将对一星级绿色建筑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调整年度奖励标准。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可获得相应星级30%的奖励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现场核查实际建设与设计一致的,可再获得相应星级30%的奖励资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后,获得剩余40%的奖励资金。

    江苏:

    江苏省政府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设立了“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每个区域补贴1500万元)”,政府补贴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为15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35元/平方米。

    安徽:

    安徽省出台的《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激励机制,《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将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一方面,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每年支持10个左右高星级标志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另一方面,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一批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对于取得一星、二星、三星级的绿色建筑,政府分别减免城市市政配套(150元/平方米)的30%、70%、100%。

    篇二:各城市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各城市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需要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为贯彻国家扶持新能源产业政策精神,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随即相继出台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条件放宽和购买补贴的地方政策,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交通环境污染的改善,以目前实施车辆限购政策的上海、北京、广州、天津、杭州和贵阳六个城市为代表。

    一、 上海

    1.1优惠对象 上海市对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上海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车型信息表》的新能源车辆, 可以不需要参加车牌竞价,直接获得免费的汽车牌照,因此上海成为了国内第一个给进口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城市。

    1.2优惠政策 上海市对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车辆免限购上牌和车辆购置补贴。

    车辆免限购上牌

    2014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指出对于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标准,进入《上海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车型信息表》的国产车辆和部分进口车辆,不需要参加车牌竞价,实行免限购上牌政策。车辆购置补贴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到2015年,上海将对购买进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按照定额标准,而不是全国政策的按照续航里程来定。其中电动轿车补贴4万元,混合动力轿车补贴3万元。除了乘用车部分,办法还规定,对于新能源大巴汽车给予15万-50万元的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对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明确,其中乘用车补贴20万元,商用车补贴50万元。除了单车补贴,团购还将享受多重优惠。办法规定,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上海市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助;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上海市给予1000元的补助。

    二、 北京

    2.1优惠对象 北京市仅对于小型、微型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而国家补贴政策中的插电式混动车型不在其中。同时,只有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

    的新能源汽车,并进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车型才能享有补贴。

    2.2优惠政策 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车辆单独摇号和车辆购置补贴。

    车辆单独摇号

    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提出2014年北京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为2万个,单位和个人各1万个。如每期参加新能源车购车摇号的申请人数低于指标配额,申请人将不需要摇号,指标直接配给。该政策显示在北京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可以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中摇号。车辆购置补贴 《北京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政策显示,在北京市购买新能源车的补贴与国家相一致,即按照国家和北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广州

    3.1优惠对象

    广州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

    中小客车进行免限购上牌和购车补贴政策,对于国家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轿车实施单独摇号政策。

    3.2优惠政策 广州按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分别实施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车辆免限购上牌、车辆单独摇号和车辆购置补贴。

    车辆免限购上牌

    2013年7月1日,最新公布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指出:“单位和个人需要新增新能源车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其中新能源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可以直接申请上牌,不用参与车牌摇号。车辆单独摇号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中明确国家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轿车,则仍将使用占总量10%的每年1.2万个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

    车辆购置补贴

    2014年10月28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决定按照地方与中央1∶1的标准对新能源中小客车进行补贴,补贴车型需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

    型目录》。

    四、天津

    4.1优惠对象

    天津市对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在天津销售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进行免限购上牌和购车补贴政策。

    4.2优惠政策 天津市对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车辆免限购上牌和车辆购置补贴。

    车辆免限购上牌

    2014年7月21日,天津市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在天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实施不限购、直接上牌的政策优惠。

    车辆购置补贴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中明确,天津市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在天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到11.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天津车辆购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

    篇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4年07月03日 文章来源 :市科委双新处

    京政办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切实做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努力实现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以政策服务创新为牵引,以重点应用示范为突破,以市场全面开放为动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在公共领域率先示范,兼顾有序培育私家电动汽车市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创新、共同支持减排的良好氛围,努力将北京建设成为电动汽车全国示范应用的新标杆、应用规模全球领先的新高地。

    一是着力推进政策服务创新。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政策从购车环节向用车环节延伸,覆盖购车、用车、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保障等全链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全面参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二是着力推进重点应用示范。聚焦示范效应突出、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应用模式相对成熟的细分市场,大领域以点带面,小行业集中突破,加大在公交、出租、公务车领域的推广力度,引导和带动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

    三是着力推进市场全面开放。立足纯电驱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产品准入、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等全面开放,突出质量与服务并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四是着力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公用充电桩以快充补电为主、自用充电桩以慢充为主的原则,适度超前布局,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推动形成市场化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坚定不移推进公交电动化。将电驱动公交车的推广应用与交通体系深化改革相结合,使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协调,因线制宜,实现换电、场站集中充电、在线充电、停靠站分散补电等多种供电模式的有机协同和车辆、供电、营运之间的有效匹配。以公交电动化为突破口,聚焦主要线路和重点区域,大力推进公交电动化。2014年,投运电驱动公交车不低于900辆。到2017年,投运电驱动公交车不低于4500辆。

    1. 推进重点公交线路电动化。长安街沿线、三环路环线等重点公交线路全部采用电驱动公交车。2014

    年在重点公交线路上投运电驱动公交车700辆。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2. 实现全部城市快速公交线路(BRT)电动化。将现有4条城市快速公交线路全部更新为电驱动公交车。2014年重点启动南中轴快速公交线路首批40辆电驱动公交车的更新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

    3. 实现全部轨道交通接驳微循环线路电动化。现有及新增轨道交通接驳微循环线路全部采用电驱动公交车。2014年重点在6条以上微循环线路投运电驱动公交车不低于100辆。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4. 推动新城城区主要公交线路电动化。新城城区内主要公交线路全部采用电驱动公交车。2014年重点在怀柔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会址、亦庄新城、昌平未来科技城等的主要公交线路投运电驱动公交车60辆。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北京市电力公司、门头沟区政府、房山区政府、通州区政府、顺义区政府、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平谷区政府、怀柔区政府、密云县政府、延庆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 推动机场运营车辆电动化。首都机场更新或新增各类运营车辆、摆渡等旅客保障车辆全部采用纯电动汽车。2014年完成首批电动汽车示范运行,规划建设配套充电站。

    牵头单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北京市电力公司

    (二)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在出租行业的应用。

    6. 加大市区出租车采用电动汽车力度。市区内新增出租车全部采用电动汽车;加快研究出台出租车辆更新为电动出租车的鼓励政策,推动存量出租车辆有序更新为电动汽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7. 10个郊区县区域出租车全部采用电动汽车。各区县要加快充电站选址建设,完善快速充电网络。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北京市电力公司、门头沟区政府、房山区政府、通州区政府、顺义区政府、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平谷区政府、怀柔区政府、密云县政府、延庆县政府

    (三)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分时租赁示范应用。

    8. 开展电动汽车分时租赁示范运行。建设电动汽车分时租赁网络,使其成为城市多层次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四)全力推进末端物流电动化。

    9. 打造绿色末端物流配送体系。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需要,聚焦末端物流配送,在邮政快递、电子商务末端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物流车。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邮政管理局

    (五)坚决推进公务车示范应用。

    10. 推动公务用车率先采用电动汽车。新增的公务车、具备更新条件的公务车、党政机关机要通讯车原则上均采用电动汽车。参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要求,在本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现有公共停车位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桩,专门用于电动汽车的充电和停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持续推进电动环卫车示范运行。

    11. 推进环卫车电动化进程。确保已投运的环卫车满负荷运营。全力推进已采购的电动环卫车投入运营。新增环卫车中电动环卫车比例要超过50%。

    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七)有序推进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

    12. 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市场能够支撑的情况下,提供17万辆电动小客车指标。2014年完成2万辆电动小客车指标配置,争取出台有关政策鼓励老旧机动车更新为电动汽车。牵头单位:市科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八)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13. 加大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力度。在公交领域,建设大型充换电站3座;对直充式电驱动公交车、增程式公交车分别按照不低于2:1、10:1的车桩比建设快速充电桩。在出租领域,对市区电动出租车按照不低于3:1的车桩比建设快速充电桩;对区域电动出租车分别按照不低于1:1、5:1的车桩比建设交流充电桩、快速充电桩;同时在出租企业建设慢充桩。2014年力争完成小营公交车充换电站建设,启动通州土桥和昌平未来科技城公交车充换电站建设,推进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北京市电力公司

    14. 全面建成较为完善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含P+R)、大型商超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建设10000个快速充电桩。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市场化机制。研究推进建设京津冀一体化充电服务网络。2014年重点研究制定在首都机场、南苑机场、北京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等大型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充电设施配建规范,完成1000个快速充电桩建设,在五环内初步建成5公里半径快速充电网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15. 推进单位及个人自用充电桩建设。2014年,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做到流程清晰、标准明确、方便快捷、规范有序;市规划委发布实施《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明确新建及改建建筑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并将此作为规划审批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区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明确既有居住区内用户、物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协调配合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科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九)统筹政策形成合力。

    16. 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在发布实施《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政策从购车环节向用车环节延伸,在购车、用车、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保障等环节实现全覆盖。

    在购车环节,邮政、物流等企业购买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照国家标准1:1比例给予市级财政补贴,并支持电动客车在单位班车、旅游客车等方面开展示范运行。在用车环节,积极研究差异化停车费、电动物流车优先配置货车通行证等政策。在基础设施方面,研究制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营的相关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申请在本市开展先行先试政策试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科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负责计划制定、政策及资金统筹、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责任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工及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并适时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环保局加强对重点应用领域机动车排放情况的检查监督;市质监局加强对车辆安全运营监管。

    (二)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在资金保障方面,全面落实市级购车财政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贴。在用地保障方面,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保障充换电站建设的用地需求。研究设立新能源汽车碳交易基金,推动在本市运行的电动汽车整体参加碳交易。

    (三)加大科技创新支撑。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力度,引导产学研用紧密合作,重点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水平,支持新型动力电池开发,加强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发展车联网技术,将电动汽车打造成移动智能终端,实现车人、车车、车路、车网等交互,推动电动汽车和大数据平台有机融合,实现车辆智能化、交通智慧化和信息动态化。

    (四)鼓励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快在公交、出租等领域大规模应用电动汽车。在完善贷款贴息、电池租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公私合营(PPP)等模式,通过共享油电差价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车辆购买与维护。引导设立电动汽车发展基金,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推动形成车位所有者、基础设施建设者和运营管理者等多方共赢的运营模式。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 整车企业全面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整车产品须满足低温运行等地域性特征要求。整车企业负责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建立车辆运行保障体系,重点对车辆安全运营信息进行监控,并实现实时故障预警;建设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并承诺对社会开放。

    2. 电力部门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报装验收流程;完善智能充换电服务管理平台,满足公众预约、查询、结算等使用需求;加快在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建设快充服务网络。

    3. 物业管理单位全面参与充电桩建设运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应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自用充电桩建设;具备条件的社会停车场应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桩向社会开放,并按照相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用。

    4. 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电动汽车示范运行。全市范围内的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成为推广电动汽车应用的重要示范载体,率先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积极探索创新运营机制和商业模式。

    (二)倡导公众全面参与。公务人员率先使用电动汽车,自觉成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推动者。倡导电动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身体力行,自觉成为电动汽车理念的传播者。倡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活动,成为电动汽车推广的践行者。

    (三)加大宣传监督力度。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视角的科普宣传,切实增进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营造易于接受、乐于使用电动汽车的良好环境。重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报道、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使公众清晰、消费者明晰、执行者熟悉。强化舆论监督作用,重点关注产品质量、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共同维护电动汽车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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