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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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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摘要:诚信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的一种,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 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我们应加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 教育 、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作用、诚信原则缺失、诚信体系建设

    引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 法律 准则。然而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我们通过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保险原则的正确运用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运用背景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但是 随着 中国 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风险的存在、不良的恶性竞争。虽然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可见,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 时代 难题,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应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在原则的运用上,它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作为投保人要有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防灾及施救义务;保险人要有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等义务。所以,从其实质上看,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功能,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以及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的作用。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的缺失问题及分析

    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 影响 ,在 社会 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

    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主要原因是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这些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困扰。例如,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遭受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案件: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案件,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我们知道,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履行是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虽然我们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申偏向于保护被保险人方的利益,但是保险公司正当合理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诚实信用是获取最大利润的前提和保证。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只有多次交易,重复交易,才能实现赢利的愿望。为了广泛收取保险费,保险方都会理性地烙守信用,以期下次继续合作。失信或弄虚作假只能得益于一时一事,而终将失去客户、失去市场。无庸置疑,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生命力的源泉。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使其以较低价格取得高额的保险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金钱。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一中国古训仍能给我们今天的保险市场提供启示:加强诚实信用是保险法的重中之重,讲诚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 如何贯彻最大诚信原则,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孔子言:“民无信不立”, 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总之,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只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才能为保险业的顺利发展注入新能量。

    参考文献:

    1、 盛清才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J] 保险 研究 ,2003,

    (7):51-53

    2、 申曙光 《现代保险学教程》第二版,108-111

    3、 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

    85

    篇二:浅议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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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作者:王萌

    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01期

    摘要:随着当今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诚信越来越被社会重视。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在当今社会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诚实守信不断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涵,也占据着商业的主导地位,更成为商家买卖的重中之重。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的现状,进而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 信用原则 法律

    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品性受到社会的尊重。诚实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守信则是人们遵守信约、讲究信誉的一种优良行为。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激烈竞争的当今社会,将诚实守信原则应用到民商法中,是对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人民讲信用、守承诺,社会树平等、扬公正,这样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就会得到和谐统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信用特征概释

    古言之,信用是“遵守诺言、践行成约”。信用在当今社会则是取信于人、取信于自的处世准则。信用在各个方面,所具有不同的特征。在人格方面,他代表一种资格,他能代表一个人特定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在道德方面,他体现为人的一种行为,支配处理事物的方法。概括的去认识,信用原本就是来源于社会,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一种认可心理,从社会的角度认识,信用就是社会诚信、社会信誉相互结合的社会关系,信用不但具有明显的伦理特征,还具有文化、政治、经济和时代特征。新时期下,人们对信用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信用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信用越来越成为主导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核心力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关系。

    二、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无诚则不信,无信则不诚。诚信是不可分割的人性本质,诚信是社会正能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们不但将诚信广泛应用于道德、行为领域,而且还更多的应用于法律领域,特别在民商法中更加重视了诚信的作用。将诚信社会理念贯注其中,并贯穿于整个民商法的各项条款之中,以诚信做为民商法的立法之本。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中,诚信在民商法中发挥着重要的无可取代的作用。其一,是在诚信民商法的倡导下,引导人们以诚信为准则,自觉遵守人性道德,最终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其二,是在诚信民商法的维护下,致力于使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秩序,制止一些有违道德的行为,净化经济市场环境,体现社会的完美性,使商业经济走上健康繁荣的道路。

    篇三: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而不立”、“朋而有信,人无信而不交”、“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一切都是中国古代对“信用”二字的诠释。可见诚信对国家而言乃“立国之道”,对个人而言乃“立人之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同时伴随着的一个残酷事实是人们的道德出现滑坡。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有些人淡忘了诚信乃做人之本的原则,抛弃了诚信,不仅显示其人格卑贱、品行不端,而且是一种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顾短暂不顾长远的愚蠢行为,终将一事无成,最终将被人们所不屑。

    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家庭的厚望以及建设祖国的重任,更应该诚信做人。有了诚信二字,一个人就会表露出坦荡从容的气度,有了诚信的人,人们就会表现出对他的尊重和喜欢,从而使他从生活中得到更多的关爱,感受生命的美。人若无信,朋友会渐渐远离你,更甚,亲人也会痛心进而疏远你。从此,没有人再愿意相信你、接近你,在世上你便孤独一人,踽踽而行,此种景象岂不悲乎?

    有些人心存侥幸,能失信一次就失信一次,这种做法似于掩耳盗铃。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所做的一切都会留下印记的。就算别人不追究你,自己也会忐忑不安,背负着心灵上的污点,沉重而痛苦。“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任何理由均不能支撑你失信的行为。做人应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坦坦荡荡潇洒的走完一生,不留遗憾。

    大学里的环境相对轻松纯粹,老师同学会相对的包容你。但是他们可以包容你的迟到,包容你的迟交作业,包容你的粗心大意,但绝不会容忍你的失信。这是原则性的问题,决不能姑息这种行为。四年之后,你就将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你的档案会被翻阅,若有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会录用你吗?我想是不会的。留下你,他们能保证这不是引狼入室吗?尽管你有很高的成绩,丰富的经验,也会无济于事的。在这样竞争激烈的年代,你的竞争力会大大降低。无疑,没有诚信,你会发现人生的路上到处是羁绊,越走越艰难。当你你后悔的时候,过失已无法挽回了。

    在这里我只想说:诚信是金,信誉无价,信誉就是你的通行证。

    愿每一个人恪守诚信的做人准则,在人生的大道上坦荡挺胸阔步的走向成功的彼岸。感悟人生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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