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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最新3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1-28 09: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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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 篇一

    甲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出资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条 缴付时间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方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丙方:

    甲、乙、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资注册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运营期间努力经营并初步达成预定目标。

    丙方是一家规模型生产企业,为有效整合资源。现甲乙双方的同意丙方出资 入股,成立新股份制公司。经股东各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新产品研发的指导性方案并参与技术指导,丙方负责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并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2。 x有限公司为新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负责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

    3。 丙方负责在六个月之内,完成研发和生产工作。

    4。 x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渠道拓展工作。

    5。 丙方有义务公开所研发产品的元器件、人工以及其他成本的价格。

    6。 丙方独立开发的产品在公开各种成本后,加收6%-8%的利润价格对x有限公司进行供货(年度销售超过1万台,供货价格另议)。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各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丙方占有公司股份_____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股东各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各方同意,然后重新核定股份结构。

    三、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股东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注资、撤资,股权的转让

    A注资: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股东各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撤资: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撤资;如执意撤资,撤资后以撤资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撤资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各方同意,任何出资一方不得退出。

    C股权的转让:允许股东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时,第三方须经其余股东同意并认可。

    3、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出资各方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①合作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其余股东各方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4、纠纷的解决

    股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股东各方职务分配如下:

    公司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公司必须实现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进行共同出资。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各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各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 身份证号及法定地址

    乙方:_____身份证号及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 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按照协商标准折算为出资金额。)在公司成立后,甲方将拿出_____的股份,作为公司奖励型股份,持续放入公司,奖励给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 。(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按照协商标准折算为出资金额。)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 万元。合伙期间公司各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两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②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③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④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⑤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⑥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①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②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⑤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 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公司期届满;

    ②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③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或公证员)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__________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__________ 盖章

    篇二: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 篇二

    甲方:北京___事务所

    乙方:

    甲乙双方的股份合作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合作组建:北京_  经纪有限公司,乙方投资1万元,占北京联所商业经纪有限公司10%的优先股股权,其余投资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北京联所商业经纪有限公司)预计在3个月内,建立和完善各地城乡的加盟连锁经纪人事务所,组建成:联所经纪集团;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

    三、乙方作为股东会员,有权督导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

    四、各地经纪人事务所独家代理乙方同类业务、事务在本地区的经纪工作。

    五、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的具体内容,由乙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随时签发《授权委托书》确定。

    六、甲方将乙方的具体业务、事务上传到甲方的《连锁经纪网》网站,并在甲方的《经纪人连锁经营简报》周刊上刊发,以便各地经纪人事务所执行。

    七、乙方根据委托的业务、事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标准,并与乙方所在地的经纪人事务所和甲方达成具体业务、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 乙方交纳的股金既作为乙方加盟甲方《连锁经纪网》的会费,又作为乙方委托甲方业务、事务的保证金和预付佣金,乙方不拥有甲方实际股权。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另议。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甲方的《连锁经纪章程》及《连锁经纪网》公布的内容执行。

    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年月日

    篇三: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 篇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前条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章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设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8、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全部由股东出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

    3、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5%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的会度帐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依第4、6项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结:

    1、所欠企业职工工资,资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企业清偿后,剩余财产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十四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章程时,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企业章程个别条款修改,经股东会同意,可作出章程修正案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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