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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答辩书通用5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1-26 11:46:53
  • 移动端:民事诉讼答辩书通用5篇
  • 篇一:答辩状的常用模板 篇一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2006年和2007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对一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

    篇三:答辩状范文 篇三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www.niubb.net(×××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九九×年四月二日

    篇四:民事答辩书 篇四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__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五:民事答辩书 篇五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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