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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监理(通用3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1-24 10:11:13
  • 移动端:工程建设监理(通用3篇)
  • 篇一:工程建设监理 篇一

    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二:工程建设监理 篇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篇三:工程建设监理 篇三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_____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_____、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_____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_____。

    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_____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_____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_____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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