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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合同【精选7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2-05 20:05:50
  • 移动端:反担保合同【精选7篇】
  •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牛牛范文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7篇反担保合同,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篇一:反担保合同 篇一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罚;

    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篇二:反担保合同 篇二

    甲方: XX有限公司

    地址:XX XXX 电话:XX

    乙方:XXXX

    地址:XXXXXX, 电话:XXXX

    丙方: XXX

    地址:XXXXXX 电话:XXXXX

    各方经自愿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XXXXX银行  已于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XX),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XX 万元人民币。现乙方申请展期壹年(编号: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1、丙方提供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2 年。

    2、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以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

    A.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B.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D.其他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

    第五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4、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六条 甲方担保权利的提前实现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2、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4、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 10 %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2、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XXXX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丙方:

    签名及指模:    签名及指模:

    篇三:反担保合同 篇三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7.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5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签字: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篇四:反担保合同 篇四

    _________银行:

    甲方_________(名称)与乙方_________(名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项目签订之____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第____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的第_____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_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贵行执_________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_________份。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五:反担保合同 篇五

    抵押权人:

    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 C 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 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六:反担保合同 篇六

    _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篇七:反担保合同 篇七

    股权质押(反担保)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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