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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答辩状格式及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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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06 2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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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了解过民事答辩状吗?如果需要学习写民事答辩状的朋友可以阅读以下这份:民事答辩状格式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下面是牛牛范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10篇民事答辩状格式及,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篇一:民事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02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2002年12月12日

    篇二:民事答辩状 篇二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篇三:答辩缘由。 篇三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篇四:民事诉讼答辩状模板 篇四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xxxx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

    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

    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XX县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XX年XX月十三日

    篇五:.正文 篇五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篇六:经典的民事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康粉岭,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4日,山河镇董庄村二组农民。

    被答辩人张积全,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16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张白谋,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5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起诉我侵占其房产,赔偿其厦房修建费、返还其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以西峰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为主要证据,认为我与张军峰所修建的老家宅院为其所有而向法院主张我侵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该判决虽然因为我当时未提出我们的出资证据而未认定成我与张军峰的共同财产。但该判决也未认定该宅院就是二原告的。而是认定该房产当时张军峰父母曾居住的事实。如果依二原告谁居住谁所有的推理,那养老院的房产权属就是那些接受国家供养的老人的了,我当时租住的西峰炮台巷的房子所有权就是我的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原告张积全给小学生所拟的有两个备选答案但正确答案只有一项的考卷。

    那为什么该判决没有支持我的请求也未对该争议财产做出其他认定呢?那是因为我没办法举出当时我们确已出资的证据和我手里持有的优势证据——庄基批复形成证据链。所以,西峰区法院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为了稳妥,把我请求分割老家房产的请求搁置起来而未做处理,办案法官也怕错判而引火烧身。这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部分查清的事实可以先行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既然二原告说是我侵占了他的房产,该房产是他主要出资,其他两个儿子大力资助建成的,那其应该向法庭出具其及两个儿子当时的出资证据,如果他们的证据链能环环相扣,确能证实他们建房的资金来源及去向的话,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事实上,该宅院就是我与张军峰用辛苦做生意积蓄出资修建的,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张积全其他两个儿子在外工作,都有自己的房产,张积全也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没有承包地,唯有我和张军峰一家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由于旧庄已跟不上形式发展的需要,加之张军峰喜新厌旧,我们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在我再三感化其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提出在老家盖地方,好让我走远别碍张军峰眼,其为了沾花惹草不受束缚便同意了我的建议,由于当时生意忙,庄基修建的一部分手续便交给在老家的张积全代

    理。资金就用我们平时零星存放在原告跟前的积蓄十余万元。我们除出资外,还亲自参与了庄基的修建,谁知,地方盖成后,我们的婚姻关系却陡然恶化,被告父子达成攻守同盟,不但把我们的积蓄赖为己有,还编撰了张军峰欠父债款的事实,以此来打击报复我,精赶我,我现在才明白,当初张军峰将钱存放在原告处并声称修建宅院,其实是一个转移我们共同资产企图把我光人撵出的巨大阴谋。我所说的当然也提供不出完整的证据,只有我女儿记忆中记得当时张继全过段时间就过来拿钱的经过。但划在张军峰名下的庄基批复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当初,由于我们在西峰做生意,由二原告给我们看家,这也是出于晚辈对长辈的信赖与尊敬,再说,我们户口也在一块,也没有正式分家,被告也有工资收入,不用我们过多的贴补,按我的初衷,就准备和二原告过在一起,谁知,我当初的良好愿望换来的是家破财陷的悲惨局面,回忆起原告的其他两个儿子离婚时将对方精赶了事实,我彻底崩溃了。巨大的身心打击,使得我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足以还能慰藉我法院判决随我生活的儿子也竟被原告父子事先隐藏他处,使我们母子不得相见,我是本着儿子才离婚的。儿子被转移别处后,我听说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我找法院也是瞎子点灯白费油,对于一个不能再育的女人同时失去了为自己养老送终之人,那是用任何东西也无法替代和抚慰的伤痛,所以我只能在老家孜然一身,看着儿子

    的照片在希望与幻想中苦苦等待,谁知,这一等就是八年。前不久,儿子受原告父子的教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把我当成了死敌,要不是女儿相救,我的性命就丢在儿子手中。这一切都是原告父子践踏法律,刻意割裂我母子亲情、侵犯我对儿子亲权所造成的恶果。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当庭向我赔礼道歉。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是不动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环节。可见,我国物权法实质上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退一步,就算原告所说争议房产是他们出资修建的,请问原告,你有庄基证吗?你有房产证吗?从法律角度讲你拿什么来证明房产就是你的?原告是拿不出的。为啥?1、房子的确是我和张军峰出资修建的,他没有那个胆量把我和张俊峰的房产登记在他们两口名下。2、他也清楚申请登记的房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房产登记机关是不会登记的。那为什么也没有登记在张军峰名下呢?因为他们合谋想把我赶出家门,怕我和张军峰离婚时分一半房产。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初始登记,那就更谈不上变更登记了。其实,房屋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问题。依据“房随地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和相关规定,我与原告的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先由政府部门解决 权属问题,没有确权,谈何侵权?

    二,被答辩人起诉我拆掉其厦房,要修房损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带着我的亲生儿子将厦房拆掉并指使儿子将我打伤,在殴打现场是我女儿用自己的身体将我的生命救回的。其中殴打过程有女儿和原告照片作证,原告带人拆房现场有当时在场村民作证。鉴于以上事实的存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房屋维修损失费5000元。

    三,被答辩人起诉我返还其耕地、赔偿损失。原告张白谋的承包地在原处,我没有占有和使用,就算我强占了,那也不是法院管的事,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个人之间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遵循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原告躲的远远的不种地,还要地里的收益,没有耕耘就没有收获的道理,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先生——原告张积全,总该明白此道理吧。

    四,被答辩人起诉我赔偿其所盗财物损失。家是我的,我的东西当然由我处置,就算盗了原告财物,那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先侦查,如事实存在,应由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还轮不上原告行使权力。

    回首往事,几多辛酸,我的半生积蓄一部分被张军峰挥霍,一部分变成了我现在所住的砖墙瓦舍,如今,又面临二

    原告的财产争夺。我的承包地分在董庄二组;我的大部分汗水和积蓄洒在董庄二组;唯一能让我避风遮雨的家建在董庄二组。我将用生命誓死捍卫本来就属于我的财产权利。同时,我也坚信,品味公正与善良艺术的法官们也绝不会把我合议到农村的草垛之侧,城镇的房檐之下,让我饱受露宿街头之苦和沦落悲呛之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辩解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康粉玲

    2011年10月18日

    篇七:最新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篇七

    答辩人(被告):王某,男,汉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XXXXXXXXX3428 ,联系电话:136XXXX9159。

    被答辩人(原告):代某,女,汉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县人 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03019XXXXXX8528。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代某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婚生长女王某、次女王某丽、子王某军。结婚后,被答辩人在家照顾小孩,答辩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家人把被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2、被答辩人称双方自婚后长期分居,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xxx6年开始,答辩人、被答辩人为了生活,分别出外打工,小孩交给答辩人的哥哥照料,答辩人每年支付生活费。夫妻俩每年春节期间都回家团聚。

    3、答辩人考虑到自己比对方年龄大,且顾及到被答辩人身体稍有残疾,婚姻期间双方为了生活琐事偶尔也有争吵打闹,答辩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让的态度。答辩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承担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担,对家人尽到了照顾义务,几个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为了孩子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挽救一个完整的家庭。对被答辩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王某

    xxx3年7月26日

    篇八:最新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篇八

    答辩人:××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xx×年四月二日

    篇九:民事诉讼答辩状模板 篇九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月X日

    篇十:民事答辩状 篇十

    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业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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