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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管理制度【最新6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0-27 20:11:42
  • 移动端:合同管理制度【最新6篇】
  • 篇一: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印发的有关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篇二: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篇二

    第十七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工作审批单”逐级审批汇报,申请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经济签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明确的修改图纸,则按图纸计算变更工程量;如无明确图纸须进行现场丈量确认,并绘制图纸或拍照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内容,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依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篇三: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篇三

    首先,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篇四: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违约责任;

    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⑸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⑹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⑵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⑶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⑷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⑵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⑶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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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供用电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持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生效执行。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如供电容量增加或减少,用电性质变化相关电价变化等),可以对供电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经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重签订供用电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局部修改,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方可执行。供用电协议到期后,应认真地复审一次,并分别给予确认、修订或提出废止。

    第十三条:供用电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电力用途及用电性质。

    ⑵供电方式。是指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的电压、频率、相别以及供电电源可靠程度、供电电源数量、进线方式是架空还是电缆等。

    ⑶供电容量。指供电部门批准用户接入电力系统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及维护分界点的确定。

    ⑸电能计量方式。

    ⑹电价及电费结算。

    ⑺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

    ⑻对用电功率因数值有要求的用户,应明确功率因数的考核标准。

    ⑼对有谐波和电压闪变,非线性、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还要明确消除谐波和电压闪变的要求和用户应采取的措施。

    ⑽应明确协议变更和废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所有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应妥善保存,废止的协议也应保存一年,以备查询。

    篇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经办的合同,经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篇五

    1、“合同评审单”中的评审流程已完成;

    2、依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类别,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对方应具有的条件:

    3.1 对新客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履约能力的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法、真实、可靠;对已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应审查其以往付款情况,以及近期经营状况有无负面的重大变动;

    3.2 所需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建筑工程资质证、装修资质证、物业管理资质证、广告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件齐备;

    3.3 正式规范的委托代理手续、签字盖章手续、审批手续;

    3.4 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资格,合法有效。

    4、合同内容具有合法性、严密性、可靠性。合同条款齐备、文字准确,风险控制到位。

    篇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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