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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怎么写【精选7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0-13 21:38:56
  • 移动端:最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怎么写【精选7篇】
  • 篇一:借条 篇一

    借条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篇二:最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怎么写 篇二

    借 条

    今借到 同志;人民币 圆整(小写: ),定于 年 月 日前 次还清。

    发 借 人:

    身份证号:

    日 期:

    本表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日 期:

    (签章)

    篇三:借条 篇三

    借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篇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需要具备的内容 篇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篇五:借条 篇五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8年2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3%,利息共计人民币壹百捌拾元整,即¥1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8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篇六:规范的借条内容 篇六

    1、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篇七:借条8大陷阱 篇七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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