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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辩状【通用5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08-31 20:43:25
  • 移动端:答辩状【通用5篇】
  •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那么答辩状该如何书写比较好呢?下面是牛牛范文整理的5篇答辩状,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篇一:被告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二:答辩状格式及 篇二

    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贵院就原告鹿某某诉xx韵达快递公司违约和侵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现根据前面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调查及其答辩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书》是一种违约行为,贵院已经认定无锡韵达快递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是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明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此合同中,凡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合同书》的许多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假定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也没有达到收回承包区的投诉标准,况且原告一次投诉也没有。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假设原告真的违约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书面通知原告才合法。

    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实际承包东亭友谊路以东市场以来,被告一直以种种原因不肯与原告结算有偿派送费用,根据韵达网络有偿派送实施细则及处理(罚)规定第四款第4条“独立公司不得对派送费用进行截留,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到各分部。”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揽件、发件,同时向原告区域市场新老客户发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场区域客户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区负责人揽件发出。分别为王xx、王xxx、王x、王x、王xx、叶xx、徐x、徐x、沈xx、郑xx、吴xx、吴xx、刘xx、郑x、小周、唐xx、李xx、王x、刘x、六部钱x、市区三分部等承包区揽件发出。致使原告可预见可实现的未来利益灭失。这种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xx韵达公司应当预见到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113条”,“民法通则第112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达后,原告八分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八分部组成人员即两位司机,一位摩托车派件人员、一位电动车派件人员和一位话务员突然失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告额外支付八分部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约之事,使本人无法提前一个月告之八分部员工,虽然原告与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非聘用关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员工却是实实在在的聘用关系,因为韵达公司违约,所以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应由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签订合同以来,原告的业务员业务水平高,业务员经手的收签和派揽快件没有出现差错。

    业务员一直是工作态度良好,以客户为上帝,以优质服务为宗旨,深得客户好评,在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仍有一些客户前来原告处办理快递业务。足以证明“原告的业务员业务水平高,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否则,在通知下达后,不会有客户还在原告处邮寄快件的。

    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给原告的新老客户发出通知说:“因前期业务员服务质量差,业务水平低,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等原因”,无锡韵达快递公司主观上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坏名誉权的恶意行为,客观上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2条,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就可以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造成的这一损失。名誉权损失的赔偿属于本案的连带关系,理应在本案中受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单方面实质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原告无法在韵达公司直接进行快件业务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户还是照样来原告处办理快递业务,原告将业务委托给原韵达同事或别的快递公司办理。

    20xx年4月13日,本人委托韵达同事代发快件共34票,当天正常发走的快件10票;剩余14票被韵达公司故意扣留,经客户催促和投诉后,4月14日又发走的快件8票;4月15号又发走4票;4月16日又发走1票;后重新改韵达面单或改其它快递面单发走6票;还有1票为无锡强达金属制品厂的货因为被扣,对方客户停产,经强达公司多次催促,后来退回强达公司,强达公司又委托原告从天天快递特急发出;还有1票为贵夫人即无锡雷迪迅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货被扣,经多次催促,后由现韵达业务人员拿着裸机退回贵夫人公司,后来由原告代表韵达公司赔偿客户100元结束;还有1票为瑞力生公司的货至今扣留没有归还;最后有2票为西施美公司的货至今扣留没有归还。

    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得知: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货(价值189.00元)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两件货(价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托别人办理的,且这两家尚有原告月结快递费用没有结算,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便将两家货给予故意扣留。

    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两家公司明确表态,退回所扣货物后再结算原告月结快递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返还或者赔偿4月13日韵达扣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货物(韵达单号100xxxxx8621,价值189.00元)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贰件货物(韵达单号1000073943191和1000xxxxxx3190,价值14850.00元)。合计壹万伍仟零叁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xx年6月14日,原告委托原韵达同事李x代原告发往溧阳的一箱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43),当晚,李x将此货交于韵达,并作了网上扫描记录,但货物至今客户没有收到,客户去无锡韵达公司查说没有此货。

    快递作业是个操作非常严谨的工作流程,这一箱货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装,不可能无原无故就不见了,从韵达公司没有主动去调查此事,没有积极去调监控查找此货,而只是一味的对客户说“此货不在韵达公司,谁拿你的货,你找谁去”。从网上扫描记录上可以断定,此货运单号码被无锡韵达公司觉察是原告所发,给予故意扣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归还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户的一箱货物。

    八、20xx年12月12日,签订合同时,原告共上缴押金4500元,在原告要求开具收据的情况下,王主管给本人开具一张3500元的收据,解释为:其中1000元作为承包费。因为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所以应当返还实交押金叁仟伍百元整(¥3500.00元)。

    九、从20xx年12月12日签定合同至20xx年3月31日韵达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告承包东亭镇友谊路以东(包括友谊路单号)市场共计三个月另20天。

    按照唐传喜签定合同当天对原告口头承诺半年之内按每个月1000元承包费用计算,原告共上缴5000元承包费(有收条为证),无锡韵达公司多收原告一个月另11天的承包费。每月承包费为1000元,每天承包费为33元,所以一个月另11天的承包费为1000+33X11=1363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形成违约,应退还原告一个月另11天的承包费用为壹仟叁佰陆拾叁元整(¥1363元)。

    十、赔偿完全闲置的两辆机动车苏BOK895和苏BNV285车辆保险共计6040元;自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通知单方面突然解除原告合同,并于当天停止原告市场的派件、揽件、发件。使正常服务于八分部的三辆机动车辆(苏BOK895、苏BNV285苏B9G391),无法正常服务,闲置至今,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缺失。考虑本人也是司机,偶尔也开一下车,所以只要求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其中完全闲置的两辆机动车的保险。

    苏BOK89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350元;

    苏BNV28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30元;

    苏BNV285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共计:2660元;

    机动车保险总计:6040元。

    十一、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67条指定原告的投诉、15000元欠条、遗失的保价物品、2月3月中转费和承重费明细,以上已经都质证为虚假的证据。

    无锡韵达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完全具有过错责任,完全为了损害原告的利益。赔偿方面应该具有惩罚性。

    十二、原告5月21日委托李xx发往徐州丰县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0xxxxx09),韵达网站一直没有任何记录,原告也问过李x多次,说确实交到公司了,没有做扫描是因为唐亮查原告的转件太严, 6月2日发件方又查此货,我再次去网上调了单号,发现有一条6月1日无锡韵达公司指定李x派送的记录,这条记录是确定证明这件货就在无锡韵达公司无疑。

    十三、原告5月11日委托李x发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韵达单号为1000xxxxx5513),网上没有记录,这票件李想说确实交到韵达公司了;这件货就在无锡韵达公司无疑,请韵达公司予以查实,并退还文件。

    十四、原告委托刘x发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27),网上记录显示5月12日到天津滞留后,在5月18日退回无锡公司,原告曾委托刘亮去公司查找,但没有找到此货。

    这件货就在无锡韵达公司无疑。

    十五、无锡韵达公司违约,被告应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十六、关于本案属于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答复。

    本人在法庭上回答这个问题是属于违约和赔偿之诉。

    可能回答的不是很清楚,现解释如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之诉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实际上本案自立案时已经定位为侵权之诉。

    从合同角度出发,无锡韵达公司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从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和原告对客户快件的合法占有权角度来说,无锡韵达公司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始终认为无锡韵达公司违约并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原告对于客户货物的合法占有权,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情形。

    我们的起诉方式也一直是违约和侵权诉请。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是违约和侵权的竟合的法律依据。

    尊重事实,本案实际上是侵权之诉。

    最低也是违约基础上的侵权之诉。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2、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的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3、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83560.00元)。

    4、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5、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5000.00元)。

    6、返还(否则赔偿)4月13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货(韵达单号100xxxxxxx621)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贰件货(韵达单号100xxxxx3191和100xxxxx43190)。

    7、返还(否则赔偿)6月14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原韵达同事李x代发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xx456)。

    8、退还原告实交押金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9、退还多收的承包费用共计壹仟叁佰陆拾叁元整(¥1363元)。

    10、赔偿完全闲置的两辆机动车苏BOK895和苏BNV285车辆保险共计6040元;

    11、被告在法庭上已经出示虚假证据材料,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名誉权损失费追加至伍万元,同时将诉讼请求中的第1条固定资产直接经济损失50%的折扣确定为不打折。

    12、返还(否则赔偿)5月21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李x发往徐州丰县的一件货(韵达单号为100xxxxxx309)。

    13、返还(否则赔偿)5月11日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李x发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韵达单号为100xxxxxxxx13)。

    14、返还(否则赔偿)5月11日原告委托刘亮发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货,在5月18日退到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被扣留(韵达单号为1000xxxxx。

    1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

    20xx年03月04日

    篇三:答辩状的结构和写法 篇三

    答辩状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组成。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标题:如“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二审写为:“民事被上诉答辩状”或“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2、正文。

    (1)答辩事由。写明对何人起诉或对上诉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辩。

    一审答辩状一般表述为:“因××所诉关于××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写为:“××××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起诉状副本,现就起诉状 所述各点答辩如下”。

    二审答辩状一般表述为:“因××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表述为:“××××年×月×日,接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现就上诉的请 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如同其他诉状一样,理由是关键性的内容。在这部分要明确地回答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主张并阐明理由。答辩的情况有两种:

    1)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即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当然,在答辩实践中,被告人或被上诉人答应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 有条件。

    2)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着重从实体上进行反驳,即针对对方起诉或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从事实和理由上进行辩驳。有时也可从程序上进行反 驳,即以诉讼方面的规定为依据,证明其没有具备起诉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达到驳倒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

    (3)答辩请求。在充分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归纳,明确提出答辩结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起诉状或上诉状的某些内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应表明态度。如果要反诉原告或上诉人,则要提出反诉请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先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还要注明代书人。

    (3)附项注明物证、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篇四:答辩状的 篇四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

    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篇五:答辩状的 篇五

    答辩人:××电器公司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因原告诉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我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购销合同应是无效合同,我公司不应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

    理由有两点:

    1、原告在该购销合同中主体不合格。

    根据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电冰箱在我国是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而原告并未取得该生产许可证,故没

    有生产销售电冰箱的资格。

    2、该合同内容违法。

    这表现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按该合同规定,标的的质量采取厂标。

    但是,电冰箱是实行国家标准的产品,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

    所以,该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该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就不存在履约和违约的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根据也就难以成立了。

    至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则因过错在原告一方,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电器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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