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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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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文物保护巡查员职责

    东陵乡文物保护巡查员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2.在乡政府的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本乡重要文物保护活动。

    3.掌握本乡文物保护动态,及时排查文物保护隐患。坚持以防为主,坚决杜绝文物保护事故发生。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6.乡每周由一名副职带队、村每周由两委班子成员带队,不定期对辖区内保护地点进行巡查至少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向乡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好影像资料。

    7.做好乡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查范围:

    孝陵、孝东陵、景陵、景陵妃园寝、景陵皇贵妃园寝、裕陵、裕妃园寝、定陵、定陵妃园寝、定东陵、惠陵、惠陵妃园寝、昭西陵、苏麻喇姑墓及碑楼、龙凤门等。 巡查时间:

    早晨3:00-4:00,中午12:00-13:00,晚上22:00-23:00

    篇二:XX县文物安全责任书

    XX县文物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各文物保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首要任务来抓.

    2、层层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确定各乡(镇)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卫组织,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各乡(镇)文化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居委会单位,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组织,落实保护人员,并同文物单位所在的村、居委会或文物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

    二、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安全防护级别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完好。

    5、清理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的违章搭盖;清除在古建筑周围存放的柴草、木料、纸箱、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套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祠堂等宗教活动用火和生活用火行为;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6、组织各文物保护点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协同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以上消防大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要求人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掌握防火自救能力和消防技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四、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点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 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 造成文物点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乡(镇)文化中心:(盖章) 文物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篇三:文物管理所的职责

    文物管理所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县境内的文物收藏保护和管理工作。

    3、负责县境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推荐、公布和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4、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历史文化遗迹(包括古建筑、当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包括古墓葬)、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前期调查、勘探。

    6、负责辖区内的文物征集、追剿、征购、管理。

    7、认真完成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物登记制度

    1、文物标本,一经省级专家鉴定组鉴定后入库,按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在文物标本被鉴定的当天,必须登入国家统一文物分类帐或流水帐及珍贵文物帐上。

    2、文物保管员必须与责任人核对文物实物、与文物帐目及文物藏品分类编目卡。

    3、按文物专家鉴定组意见,依国家文物局统一鉴定方式鉴定过的藏品,必须登入藏品总帐。

    4、文物标本登记,必须逐项、逐栏详细登入,文物登记时,杜绝漏项、字迹不清,文物入帐时,要求帐面字迹整洁。

    5、凡登入藏品总帐的文物标本,文物管理或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制藏品档案和藏品卡。

    6、文物藏品档案制定后,凡属国家一级藏品的文物,必须上报省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制订藏品档案两份、藏品卡一份、一并报送到省一级文物主管部门。

    文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

    1、文物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自已的职责,作好重要古遗址、古墓葬、古城址的日常监管和保密工作。

    2、依法对本辖区内各乡镇的重要古遗址、古城址、古墓葬进行年检月查工作。

    3、文物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本辖区内因哄抢、盗挖及人为破坏的古墓、古遗址、古城址内出土的文物进行追剿和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罚设处理。

    4、文物管理人员,不得非法从事与文物有关交易活动。

    5、作好文物管理所内、文物库房的日常安全检护工作。

    6、认真作好野外考古调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及基础理论研究工作。

    7、对文物档案及文物藏品均应按文物法的相关规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进行必要的建档、建卡、建帐。

    8、文物管理所对所辖区域内遗址分布状况、基础档案材料及重要遗址、古墓葬、古城址的文档材料不得外泄。

    入库收藏文物的接收制度

    1、入藏文物必须经文物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进行文物交接工作,否则不能入藏。

    2、文物保管员,必须根据入库文物清单和原始记录与文物交送人员当面认真核对后,方可入库。

    3、经核对清点后有误的文物,保管员有权拒绝接收,为了文物的安全,没有经过正当手续签收及被鉴定过的文物,保管员应予以暂时保管,应注意文物的安全,但严谨所托管的文物藏品入库。

    4、入库文物标本,在登记入流水帐后,必须对文物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否则不准入库收藏,只能将其存入暂时库房。

    文物藏品使用制度

    1、文物藏品,除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调令借用外。其它部门人员无权调动文物藏品。

    2、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具备可行的接触人,必须在有关人员引导下进行文物接触,否则停止接触。

    3、文物若为科研、经济建设服务时或短期借用,需经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方能使用藏品档案及文物标本。

    4、若搞馆迹交流,需临时调用珍贵文物参展,必须经省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不允许文物藏品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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