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卡耐基范文网 > 范文大全 > 房屋买卖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

  • 来源:卡耐基范文网
  • 时间:2020-06-30
  • 移动端:房屋买卖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卖人:共有权人:
    房屋买受人:
    共同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
    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同项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状况(一)房屋基本状况1、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该房屋为楼房,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所在楼层
    层,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2、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二)房屋权属情况1、该房屋所有权人

    ,共有人
    。目前该房屋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三)该房屋的性质为商品房(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剩余抵押金额(小写),人民币(大写)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期限自


    日至


    日,出卖人应当按期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协议所约定的偿还
    银行的贷款义务,直至偿还结清为止。(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第二条
    成交方式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面谈方式,在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成交。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一)房款约定1、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总价款为(小写)
    人民币(大写)

    ,该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或者面积的变化而变动。(二)关于房款支付方式的约定:1、买受人一次性全款付清,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支付完毕。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的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出卖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者认定无效的,本条款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后
    个工作日交付给买受人(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1、2
    项手续;1、
    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2、移交该房屋的房门钥匙。(三)在房屋交付时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交付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四)若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在收到房屋后进行装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解除合同,买受人所花费的装修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六条
    税、费相关规定1、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当缴纳的税、费由出卖方承担。2、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买受方承担。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履行缴纳义务。
    第七条
    权属转移登记(一)出卖人应当在能够办理初始登记时及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如不及时办理,经过买受人催告后15日内仍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自催告15日后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应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产证办理完毕后3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卖人和/或买受人必须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该方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到场办理。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出卖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且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出卖人提供的该房屋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者限制转让,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三)买受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者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2、房管部门通知买受人领取不动产所有证,买受人在7个工作日内不予以领取的;
    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三十日的;买受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四)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已有违约责任约定的,若一方违反该条款下约定义务的,则违约责任按照该条款中违约责任处理。(五)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益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
    第九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十条
    其他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则有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买受人:
    共有权人:
    共同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由:卡耐基范文网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34855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在全市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和耕地保护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