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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 来源:卡耐基范文网
  •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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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
    xxxx
    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强化员工的纪律观念,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办法
    第一条
    凡公司在岗工作的员工均属考勤管理范围。
    第二条
    员工考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公司员工考勤以考勤机记录的考勤表及临时外出登记表为记录依据,考勤记录是核发工资、奖金的依据之一。考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凡弄虚作假、有意瞒报的,要认真查处。
    第三条
    每月
    5
    日前,各部室及下属各单位将上月《临时外出登记表》(下属公司含考勤表)递交至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审核、公示,与月度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奖金、补助、补贴)挂钩发放。
    第二章
    考勤管理具体规定与处罚
    第一条
    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
    每位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须指纹打卡。上下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00)
    第二条
    关于加班的规定
    1.公司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安排员工工作或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做出安排。
    2.安排员工双休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3.因工作原因需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部门提前做出书面加班计划,填写加班申请单,确定加班时间与对象,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出加班通知,方能认定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4.因个人原因自愿加班或提出加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能视作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5.经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单,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门,以作为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补休的依据。
    第三条
    所有员工(包括部门负责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考勤管理以考勤机记录及《临时外出登记表》为依据。
    第四条
    一个工作日只有一次考勤记录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一个工作日无考勤记录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上、下班打卡的,需提前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得到签字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上、下班打卡的,需提前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得到签字批准。没有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没有在《临时外出登记表》中做好动态登记而无故缺勤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肩负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的管理监督职责,应对本部门(单位)的员工严格要求、认真审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
    每月迟到、早退
    1-3
    次每次扣款
    50
    元,4-6
    次每次扣款
    100
    元,6
    次以上停发当月效益奖金。
    第七条
    旷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1
    天者,扣发当月效益奖金;2-4
    天者,除停发当月效益奖金外,还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一年内连续旷工达
    5
    天或累积旷工达
    10
    天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章
    员工享受的各类假期及标准
    第一条
    病假
    1.员工看病应提前请假,若急病无法事先请假,看病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员工患病,需要停工休息请病假的,须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给予假期。公司对员工提交的病假证明存有异议的,可书面通知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诊,员工未按时进行复诊的,按事假处理。
    2.员工看病当月累计就诊时间
    8
    小时(含
    8
    小时)以内作病假处理,超过
    8
    小时以上作事假处理(有病假单除外)。
    3.病假连续
    7
    天及以上者,双休日按病假处理。
    4.病假连续
    3
    个月以上,复工时,需医院开具复工证明。
    5.病假连续满
    6
    个月的,按长病假处理。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休养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间断性病休的累积统计时限
    不满十年
    不满五年
    3
    个月
    6
    个月内
    五年以上
    6
    个月
    12
    个月内
    十年以上
    不满五年
    6
    个月
    12
    个月内
    五(含)至十年
    9
    个月
    15
    个月内
    十(含)至十五年
    12
    个月
    18
    个月内
    十五(含)至二十年
    18
    个月
    24
    个月内
    二十年(含)以上
    24
    个月
    30
    个月内
    对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少于
    24
    个月。
    7.病休的管理规定
    (1)员工在社会上和单位内部因个人原因参与打架斗殴造成病休者,不享受病休假规定待遇。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休养时,需持有卫生部门规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无诊断书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3)员工病休期间,不允许在社会上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工作,应积极配合治疗和休息,争取早日重返岗位工作。
    (4)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不能从事的,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条
    事假
    事假应于前一日(含法定休假日及节日)向部门提出申请,临时事假可电话请假,销假时再补办请假手续,事前事后未请假的,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
    婚假
    员工结婚按国家规定可享有婚假,婚假申请须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并出示结婚证书,同时将复印件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准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初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另给7天奖励婚假。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一次性全部享受,未办结婚登记的不享受婚假。
    第四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
    98天的基础上再增加
    60
    天。女员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五条
    哺乳假
    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的哺乳期,每天给工间哺乳假
    2
    小时。
    第六条
    节育假
    女职工节育手术后的假期,符合计生委规定的,经医院证明,按照大连市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七条
    护理假
    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
    第八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有丧假
    3天,员工的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有丧假
    1
    天,丧假必须一次使用。
    第九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养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即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30
    天),当年结婚的次年起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20
    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
    年享受一次(20
    天)。探亲假期时间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2.符合国家探亲休假条件的员工,如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对休假时间或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条
    工伤
    以下属于工伤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2.企业安排加班加点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以外事故造成伤害的。
    4.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事故的。
    5.在生产作业场所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突发意外事故的而导致残疾、受伤死亡的。
    员工因工受伤,需停工治疗养伤的,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工伤治疗后确认其工伤的,方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假期及有关待遇。未进行法定机构工伤认定者将不做工伤处理。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
    职工每年享有的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
    1
    天——1

    1

    春节
    3
    天——除夕至初二(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劳动节
    1
    天—5

    1
    日?国庆日
    3
    天—10

    1
    日至
    10

    3

    清明、端午、中秋(农历节日)——各放假
    1

    若国家、上级单位有其他规定的,按调整后的节假日为准。
    第十二条
    年休假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期。
    1.员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
    2.符合上述规定的新进员工,在原单位未享受年休假的,须持原单位当年未休年假及未休天数证明,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应届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当年休假天数可按
    5
    天计算。
    4.员工当年累计工作满
    10
    年、20
    年的,当年在满
    10
    年、20
    年后休假的,天数可按
    10
    天、15
    天计算。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在原单位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新进员工。
    6.年休假原则上在一年内一次性休完,结合本部门人员及工作情况,也可分段安排,最多可分三次休完。当年年底仍未休完当年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休假并需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补休假
    因工作需要安排双休日加班的,经审批后可作补休假期。
    第十四条
    路程假
    因探亲假、婚假、丧假而产生的路程假,按照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各类假期准假权限
    各类假期须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备,部门中层助理及以上人员申请各类假期,一律经由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备人力资源部门。
    第五章
    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一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写明请假事由及假期类型、假期时间,经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期销假的,应提前提出续假申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人力资源部门销假并返岗工作。
    第三条
    假期满后,无正常理由不销假,也不续假,以及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各类假期的有关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1

    1
    日起正式实施,公司原文件中内容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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