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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合同【通用9篇】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这次贴心为您整理了9篇实践合同,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实践合同 篇一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实践合同 篇二

    随着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消防部队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日益繁重,除了参与日常的火灾扑救外,还承担着建筑倒塌、交通事故、化学灾害、空难、反恐、地震、风灾、洪灾、泥石流等18种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能的拓展使消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如此繁重的执勤备战工作量,仅靠15万现役消防官兵远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合同制消防队伍便是这一严峻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新型消防组织。纵观当前大泉州合同制消防员的数量已经和现役消防官兵人数基本持平,合同制消防队伍已经成为消防部队一支庞大的体系,是新时期多元化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有力补充。如何使这股新鲜“血液”在消防部队的“肌体”中更加充满活力的“流淌”,将其建成具有顽强战斗力的队伍,需要用心去琢磨,去尝试。

    一、大泉州合同制消防队伍的实践和收获

    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下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城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4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公里,总人口774万人。目前,全市共有12个消防大队、22个消防中队(其中合同制消防中队9个),2个特勤中队,现有消防现役警力320余人(其中干部150余人)、合同制消防员180余人。近几年泉州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不断扩大(晋江市号称“中国鞋都”、石狮市又誉“服装城”、惠安县的石雕产业等),高层和地下建筑频频拔地而起,高科技、新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广泛利用,用电、用气、用火大幅度增加,导致了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的机率越来越高。20xx年至今,大泉州共发生火灾3977起,死亡34人,受伤5人,直接财产损失7880千万元,火灾发生率在全省一直居高不下。20xx年9月,五部委出台《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相继,福建省制定印发《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过精心筹备,20xx年12月5日,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在泉州市举行,晋江设置主会场,晋江龙湖合同制消防队以试点单位参加了业务技能汇报表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2.5”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后,笔者先后深入到丰泽北峰消防二中队、晋江龙湖消防三中队、陈埭消防四中队及石狮石湖消防二中队、伍堡消防三中队等合同制消防队伍参观走访,亲身体验合同制消防队伍在管理教育、业务训练、执勤战备、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中的表现,客观总结其实践意义和收获。通过深入的调查剖析和研讨,笔者极力想充分的展现这支新型消防队伍在消防部队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疑可以这么说,大泉州整体的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起初,笔者了解到:20xx年2月12日当天14时至20时近6个小时的时间内,晋江龙湖消防中队共实施处置20起火灾及抢险救援任务……。类似的数据近年来在大泉州丰泽、晋江、石狮、惠安等经济发展飞速的地区频繁出现,这让笔者倍感钦佩和欣慰,作为一名基层带兵人,笔者认为合同制消防队伍与现役消防官兵的工作目标是基本一致的,思想稳定、业务素质强的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基层一线,和现役消防官兵一起合作完成艰巨的防火监督、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缓解了现行公安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但这种新生力量的出现,给基层消防大、中队的管理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怎样合理调配他们,充分调动两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配合,共同提高部队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已成为基层亟需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对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纯粹的合同制消防员中队(驾驶员例外),统一管理;一种是现役和合同制消防员共存一个中队(如晋江安海消防二中队),混编管理。现阶段对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管理模式和制度都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

    虽然这支新型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合同制消防员不属现役编制、经费有限、待遇偏低、保障不力、社会地位不高、非物质奖励匮乏等原因致使合同制消防员的人员流动性大、优秀人才难以保留,队伍建设和发展停滞不前。主要表现在:

    (一)队员结构成份复杂。从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的成份来看,有退伍的战士,有参加过工作的职员,有走出学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等,他们的思想行为、社会阅历不一样,因此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不一样,对待生活、工作的态度也存在很大差异,队员结构成份复杂。

    (二)应聘入队动机多样。从应聘入队的合同制消防员的目的、动机来看:有的是来消防队过渡的,有的是来消防队打工的,有的是来消防队锻炼的,还有的抱着好奇的心情加入消防队等等,在应聘前对消防工作的目的、消防队的性质、任务、消防队的管理要求根本不了解,应聘之后,发现消防工作与其个人的追求相差较大,不愿意接受军事化管理,造成队员流动性较大,队伍管理比较困难。

    (三)思想情绪波动性大。合同制消防员进队前对消防队的了解不多,进队后才知道消防队是实行军事化管理,很大一部分队员一时难以适应部队生活。在消防部队过的是集体生活,队员之间相互接触较多,这就要求合同制消防员要有集体观念、合作意识、和睦相处的能力。而现在的年青人一般都是独生子,从小没有吃过苦,没有受过太多的约束,对独立的生活不适应,加之消防部队紧张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军事化管理的约束,其适应期较长。虽然有一部分是退伍军人,熟知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但从部队退伍后与社会接触有一段时间,社会经验和阅历都比较丰富,再次接受部队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心中不免会产生失落感,从而导致消防队伍不稳定。

    (四)责任心、事业心不强。据调查,约70%的合同制消防员更多地把消防事业看作是一份工作,到期拿工资,对个人利益看得比较重。2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抱着对部队的向往和来队锻炼的思想来到消防部队。剩余1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把部队当跳板、持有观望的思想,一旦有更好的工作岗位就提出不干,自动离职,必然导致精力外移,不可能把百分之百的心思用在干工作上,压滤机滤布工作责任心不强。

    (五)业务训练热情不高。消防部队承担的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对消防官兵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养兵千日,用兵千日”,消防部队长期严格的正规化管理和艰苦的体能、技能训练,繁重的执勤战备工作,会使许多合同制消防员感到工作艰苦,对业务训练等表现出诸多的抱怨。另外,合同制消防员不可能像现役军人那样得到荣誉、培驾、入党、考学和士官选举等,成绩和表现的好坏对他们来讲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他们心里想的更多是自身的利益,从而造成了队员训练热情不高,甚至出现了“练为看”、“走过场”、出工不出力等现象。

    (六)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合同制消防员来部队前接受教育的程度、身体素质、个人品质都有很大的差别。有的队员有一技之长,比如驾驶、修理等,有的是消防战士退伍的,对消防业务很熟悉,身体素质也很好,但有的是刚出校门的,对业务不熟练,但文化程度较高。因此要缩减队员之间能力素质的差异,很好地凝聚他们的向心力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七)灭火救援经验不足。大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在思想上对消防工作表现出畏难情绪,特别表现在灭火救援任务处置过程中,由于日常业务训练不精,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有限,临场时各种危险因素的刺激造成队员心理紧张、恐惧、急躁等一系列不良反应。面对困难束手无策,反应迟钝,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面对危险惊慌失措,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行动,对于各类应急突发事故的成功处置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八)工资待遇明显不均衡。作为合同制消防员,他们和现役部队的消防员一样从事着同样的抢险救援、灭火执勤任务。而作为现役部队的消防战斗员,过年过节有福利发,平时有荣誉可争、有入党考学之取。合同制消防员将自身与其相比,难免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理,并逐渐产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绪,没有干劲,同工不同酬矛盾突出。其次,由于地方政府拨付的经费有限,经济收入与承担的繁重、危险工作任务明显不均衡,在同现役消防官兵“横向比较”中更凸显经济收入的高低“落差”,引发众多合同制消防员不能安心“红门”,一旦遇到待遇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三、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切实可行的对策和举措

    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经过几年“渐进式“的发展,目前这支队伍已占大泉州灭火救援力量的二分之一,已成为我市灭火救援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通过规范队伍建设和管理,培树合同制消防队伍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首要任务。

    (一)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消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性工程。消防事业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消防保卫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能。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不断加大投入,保证这支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另外,合同制消防员在消防工作中随着年龄的增大,受体能、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将不再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工作往往存在一定的年限,容易造成队员在消防部队中发展期望值不高。为此,可以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规范解决合同制消防员的出路问题(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地区已考虑将合同制消防员列入事业编制,逐步规范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进一步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养老待遇),解决队员的再培训、再就业,让在队的人可以安心工作,在离开队伍的时候可以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二)严格把好招聘选拔关口,确保合同制消防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要本着“高标准、高起点、严把关”的原则,重点从灭火救援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实际出发,正确的把握征召范围和方向。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办法,确保招聘有章可依;二是严格把关依章行事。消防部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切实把那些思想素质好、文化基础好、身体条件好、职业道德好的优秀青年招聘到消防部队中来;三是着重把好人情关,对应聘人员必须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打折扣,不降低标准,确保给消防部队征招到素质过硬、职业道德好、有奉献精神的。合同制消防员,为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帮助合同制消防员迈好警营“第一步”,实现角色转变。穿上消防制服并不等于就是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要实现从地方青年到合格消防员的转变,还需要经历更加艰难的考验,付出更多的汗水。这就要求加强对合同制消防员的入营教育,帮助他们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努力实现角色转变。善于运用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手段,进一步增强合同制消防员思想认识,靠真理的力量去抓住人、吸引人、打动人、激发人。日常生活中,坚持以情带“兵”的原则,尊重和善待合同制消防员。设身处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自然就会赢得他们的尊重和支持。要在人格上尊重他们,不能认为他们是打工者,他们也害怕别人这样认为。另外要在生活上关心他们。现在的年轻人吃苦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比较差。虽然很多人当过兵,但是消防部队对于他们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所以一定要让他们感到基层消防中队就是他们的家,战友就是他们的兄弟。以兄弟之情关心合同制消防员,那么情有了,心近了,干劲就大了。还要在工作上帮助他们。“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消防是一门知识性、技术性乃至于危险性都较强的工作,掌握消防技术需要一定的时间,每个人的掌握能力也不一样,所以在工作上干部、班长要手把手地教,干部要能够和他们打成一片,多鼓励少批评,这也是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自觉遵守部队的管理,使其积极投身工作的方法,让他们有了军人的自豪感,使命感,这样工作也就有了信心。

    (四)坚持现役带头的原则,做好“传帮带”工作。现役军人的一言一行就是一面镜子,合同制消防员看着、比着、模仿着。如果我们进行一下“换位思考”,他们刚刚进入部队,内心深处还会当自己是个“新兵”(即使很多队员以前当过兵)。他们会不自觉地认为现役军人都是领导,都是管理者。那么现役军人表率作用差了,他们会认为:还是军人呢!还不如我呢!所以现役军人要处处作表率。首先从制度落实上下工夫,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其次执行命令上作表率。命令体现了部队纪律的威严,即“令行禁止”。所以不要因为个别现役军人的不良形象带坏了整支合同制消防队伍。最后要在完成任务上作表率。在工作中,现役军人要敢于做排头兵,勇于争先,率先垂范,充分展示基层消防中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作风。

    (五)坚持“实践”这一原则,用于开拓创新。第一、从文化上创新。合同制消防员本身就是个新生事物,虽然不具备“兵”的性质,但在工作任务与服务对象上与现役消防官兵又具有一致性。这就要求在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把一切有益于合同制消防员生活、战斗、训练的因素加以总结、提炼、整合、升华。最终形成对合同制消防员具有指导意义的“文化”。第二、从训练上创新。在日常训练与工作中,在强调现役班长、骨干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合同制消防员的经历与特长,实现优势互补。第三、从制度上创新。在制定和完善有关纪律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可操作性”的问题,既要在维护好现役消防官兵利益的同时又要兼顾到合同制消防员的利益。特别是合同制消防员作为“家门口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条令条例制定本单位“家门口兵”管理具体规定,加强对“家门口兵”的管理力度,区别不同队员和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

    (六)发挥特长优势,增强工作积极性。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且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时候往往能激发更大的热情,并能有所创新和突破。消防部队要重视合同制消防员的特长和自身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力,他们有多少才干,消防部队就尽量给他们提供多大的施展空间,让他们看到自身的闪光点,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为消防部队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七)强化业务训练,提高实战能力。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其业务素质一定要能胜任灭火和抢险救援实战需要。在部队战训工作中,对合同制消防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虽然不能达到现役消防部队的标准,但必须遵循严格按刚施训,不断提高实战能力的原则。要组织合同制消防员进行跟班学习和强化训练,使其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巡查的方法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基本常识。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全面提升合同制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在抓好合同制消防员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队伍岗位训练、业务考核等机制,认真抓好合同制消防员的灭火救援理论学习、典型案例分析,广泛开展大练兵活动,开展消防经验交流会,使其掌握各类火灾扑救和其它灾害事故处置的程序,车辆器材实用性能以及个人防护装备操作使用等,促进合同制消防员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要针对个别素质弱、工作经验少或在其他部队服役的队员的个人情况,量身制订训练计划和训练内容,尽早促使其早日具备能担负起参加执勤备战、灭火救援工作的本领,不断增强其实战能力。

    滤布(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合同制消防员实际情况,量化、细化管理条令、制度,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战斗力、凝聚向心力、产生号召力,增强合同制消防员的主人翁意识。

    1、建立合同制衔级制度,增强队员责任感、荣誉感。在日常中,职衔多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是人在某个领域,某个地点,某个时期任的职位、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在现行的合同制消防中队中,通过对合同制消防员实行衔级制度,有利于增强队员的责任感、荣誉感,有利于队伍的管理与指挥,有利于激发进取心。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他们的归宿感,激励他们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他们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成为社会上一个标志,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制消防员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

    2、实行量化综合考评,保持部队旺盛的生命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不同于现役消防部队,不能完全死搬硬套部队条令条例进行管理,可以在条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放宽对条令条例的要求,充分借鉴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以及用人制度,把请销假、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日常制度的遵守情况、训练成绩、理论学习、内务卫生、警容风纪等内容综合编制成若干项制度或规定,并制定评定标准或量化考评细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评,每年年终进行总结考评,表现不合格的及时予以解聘,表现良好的予以续聘,表现优秀的推荐参评支队、总队“十佳合同制消防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立一系列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使合同制消防队伍这支新的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3、建立激励机制,激发训练活力。训练积极性是搞好训练的内在动力,在现行体制下,合同制消防员由于训练成绩的好坏和自身无利益关系,因而积极性普遍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想方设法调动队员的训练积极性,丰泽消防大队推行“月训练标兵”活动,对合同制消防员每月进行量化考评,将量化考评的成绩直接与和工资档次挂钩,以此有效提高合同制消防员训练热情。除在训练考核奖励上有所倾斜外,还优先安排队员休假和探亲、提拔担任班长等。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合同制消防员的训练积极性,为基层消防中队全面完成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亲和力。合同制消防员的用工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教育有着原则的区别,合同制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队伍相比在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纪律意识和服从服务意识上也有明显差距。因此,教育训练工作绝对不能简单直接,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确保队伍稳定的基础上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

    新的历史时期,合同制消防员作为消防部队的新生事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消防部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其特殊性无疑给我们基层带兵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用心去琢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管好这支队伍,才能真正使用好这支队伍,才能整合资源优势发挥队员和装备的最大效能,为消防事业的发展和部队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实践合同 篇三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要点模板 篇四

    甲方:乙方(借款人):担保人:(注:担保人是为乙方做的还款担保,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一、乙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义务:

    (1)乙方及担保人有义务提供真实、详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资料,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与其联系。凡因乙方及担保人登记的资料不详、不准确或资料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等原因,使得甲方无法将相关资料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及其担保人负责。

    (2)乙方及担保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足额的向甲方缴纳所欠的款项。

    (3)乙方义务提供借款抵押,抵押物品及相关有效证件暂由甲方托管。甲方在乙方还款之日归还乙方抵押物品及证件,如乙方逾期不还,甲方有权利收缴乙方抵押物品。

    二、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欠款,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如法院、讨债公司)等形式追缴欠款,甲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乙方及担保方隐私权的侵犯。如因欠款引起的额外费用。乙方及担保人应承担由于追缴欠款引起的额外费用,乙方及担保人应承担由于追缴欠款所支出的费用。

    三、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四、还款时间乙方借款应在年月日之前按约定期限还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支付借款期限的利息。

    六、自甲、乙、担保三方确认,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见的实践合同优秀 篇五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出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为保证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同时双方保证对以下各条款内容都已充分知晓,理解无误。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

    2、借款期限:从__________年到账日计算)

    3、资金管理费:

    二、风险控制

    1、资金存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证券账户:

    帐户名: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

    三方存管银行账户:__________

    工行证券大厦支行__________,该证券帐户下称共管帐户。

    a、双方申明:共管帐户的资金实际出资方为乙方,证券账户名字只是甲乙双方指定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非资金实际出资方。共管账户只是为保证乙方出借款及应得利息的安全,并非双方的合作投资行为,甲方是唯一的交易方,唯一的盈利受益者及亏损承担者。

    b、共管帐户在协议期间不得办理证券的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与本协议第5条相冲突时以第5条为准)。

    2、乙方在双方约定__________日将借款全额存入共管帐户,甲方将__________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乙方转入该共管帐户。借款额和保证金的总额共__________万元称为共管帐户的原始值。

    3、共管帐户的证券交易事宜由甲方独立运作,其运作范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有价证券。

    4、甲方应保证共管帐户的资产总值不少于__________万元(其中证券的价值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如共管账户资产总值跌破___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次日9:30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帐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止(按资金实际户的资产总额达到__________万元以上。

    5、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同意,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乙方有权对共管帐户修改密码,并进行相应的操作(包括对共管资金帐户内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甲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予以认可,而无须甲方另行确认。

    a、甲方在所在证券营业部上述股东帐户中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跌至__________万元(其中证券的价值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甲方又未在次日9:30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帐户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达到__________万元以上。

    b、未能期满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乙方的全部利息。

    c、不得购买权证、st股票、st股票;不得购买当日已经涨停和一字板跌停的股票;购买创业板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总值的__________% 。

    d、共管账户的资产总值在交易日盘中少于__________万元时(其中证券价格以当日盘中交易

    价格计算),乙方可操作共管账户,启动平仓机制,卖出股票,甲方不得有异议。

    e、乙方对共管帐户有知情权,即乙方随时可以查询共管帐户的资产总值情况,但不得查询持有股票明细及操作情况。

    三、保证和承诺

    1、甲、乙双方保证所有款项的合法来源,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未以

    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与等其他权利。

    2、协议期间若因甲、乙双方债务等原因致使共管帐户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划扣、冻结,

    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应无条件以其他资产弥补对方的损失。

    3、协议期间,若共管账户产生亏损,甲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本金及利息,甲方承诺无

    条件以其他资产弥补乙方损失。

    4、协议期满,共管帐户中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后的剩余资产为甲方投资收益所得,甲方有权利收回,同时甲方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和投资法律法规后果,与乙方无关。

    5、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要求,证券转让利得征税,则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共管账户产生的收益,除乙方所得部分外的收益税额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乙方所得利息之税额。

    四、利息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资金管理费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

    五、资金归还方式:到期归还借款额和资金管理费

    六、甲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获取的收益都通过银行指定账户转账进行,双方转账往来并无其它债权和债务关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确保所借用的资金用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借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算利息。

    2、账户资产总值跌到__________万元以下,乙方有权卖出所有股票,修改账户密码。甲方如果继续操作需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使账户资产总值达到__________万元以上,则账户继续使用,如甲方保证金2个交易日内没有追加保证金使账户资产总值达到__________万元以上,乙方有权将账户进行结算。

    八、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九、协议期结束前15天,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附加条款:甲方若盈利且盈利到配资总金额的5%(即__________万元)以上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取盈利,乙方有义务将甲方的盈利资金在次日划入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借款人(手印):__________

    出借人(手印):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实践合同 篇六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员工实践合同精选 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帮助应届毕业生更好,更快的走出学校,走上社会,走进企业,更好学以致用,回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学生到乙方实习,经双方协商,建立合作关系,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有实际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为愿意到乙方实习的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实践岗位,让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和毕业实践。

    二,甲方参加实习的学生如有意向毕业后在乙方就业,而乙方也有该岗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计划,将优先录用甲方在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三,实习大学生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协议细则,由实习学生与乙方另行签订。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期限为3年。双方互挂“ 大学生实习基地”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实践的合同 篇八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对质量条款的约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则不能视为合同漏洞。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是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多属契约非必要之点",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法院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二)、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于其未来事务所作的安排,而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表达来规定合同的内容。但正如美国学者凯纳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来表达人们的思想的符号,但文字作为人们表达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为某人使用某个用语可能并未表达其真实的用意,甚至人们使用相同的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截然不同,对合同来说同样如此。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是在所难免的。还要看到订约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用语表达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缔约当事人对某个条款和用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发生争议。在实践中,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个人各方面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们无法在事前把与合同相关的信息都能写到合同的条款中。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或者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由于合同订立与履行存在交易成本,人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将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会理性地漏掉许多意外事件,这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所上的各种原因就会造成合同执行时解释方面的争议,所以需要确立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填补方面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合同漏洞填补的基础

    合同是反映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蕴含的是法律维护下的个人自尊及自信,即个人可依据其自由意思,与自己所选择的相对人缔结合同,创造规制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该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传统合同法理论以合同自由原则支配下的合意或对价为中心。在大陆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义词,表明人类有天赋的自由凭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对价是理性的外化物,人们之间是否受合同的约束完全要看双方的允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表明等价交换的关系的对价,合同关系全靠对人们的意思的解释来决定。因此,传统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认为合同关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产生合同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即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但是,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据裁判权,对合同欠缺条款进行完善,根据补充的合同内容来决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受到了自己合同中所没有意思表示的调整。大陆法系采取“推定的意思表示”说,英美法系采取“合同默示条款”说来解决合同漏洞补充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

    推定的意思表示说与事实有不符之处,第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根据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确定。推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阅存在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事后由判断者作出附加前提条件的假定,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第二,合同漏洞完全是因为交易条件的不可预测不可证实而发生的时候,当事人对合同漏洞不可能有意思表示或已经存在意思表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如活价条款,当事人对价格条款事前达成了协议,只不过该条款需要事后的补充。又如购买河蚌后发现珍珠,买卖双方不可能事前知道河蚌中有珍珠,从而对珍珠的归属有所意思表示。合同默示条款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合同漏洞补充的基础的是合同关系的扩大。

    现代合同理论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限制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合同关系的扩大,具体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归属于合同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而现代合同理论则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在接触后,相互之间就产生了信赖关系,缔约过失有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局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即便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要承担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现代合同理论中,合同责任因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条款,合同当事人从接触洽谈合同之时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无论是债权的行使还是债务的履行,都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一)、我国合同漏洞填补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各项标准,有学者将其称为“补充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三个条文构成了合同解释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我国合同解释的最基本规则。同时,这些规则主要是用来填补合同漏洞的,也可以称为漏洞填补的规则。所以,讨论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问题,首先应当理解上述条文的相互关系。

    (二)、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的程序

    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填补漏洞的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其达成的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的漏洞,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通过当事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是最有效地填补漏洞的方式。由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补充协议必须针对合同的漏洞而达成,否则,仍然不能解决合同条款的争议。

    2、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第二步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谓按照有关合同的条款来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现有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填补合同的漏洞。

    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确定标准。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就实际上解决了合同对履行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

    四、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之建议

    笔者根据自身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难题,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

    (一)、法院在判定如何填补合同漏洞时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因此,法官在填补漏洞时,必须要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而判断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要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也就是说对主要条款双方已经经过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而达成了合意,为此,在填补漏洞时,法官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必须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还是仍然处于缔约阶段。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传真求购某种型号的钢材,乙在收到该传真后即向甲发送该型号的钢材,甲拒绝收货,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要解决此种纠纷,法官首先需要解释传真的内容和性质,确定该传真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就是合同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当事人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果仅仅就次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兜售某表时,乙点头同意,后甲将表交付给乙时,乙拒绝接受。在该纠纷中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从表面上看乙点头同意是已经作出了承诺,但由于甲在兜售该表时并没有提出表的价格,则乙是否对主要条款作出了承诺,则需要作出解释。第三,当事人虽然没有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但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实际的履行,那么能否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中确定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意,则需要作出解释。第四,当事人虽然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则需要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的习惯等方面考虑解释当事人所应当达成的主要条款,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在确定合同确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达成补充协议填补漏洞。

    (二)法律应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漏洞发生合同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大多宣告该合同无效或不适用合同关系来处理。这种方式尽管简单,但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合同法应具有的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在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得许多交易被不合理地消灭。从经济上看,此种做法是低效率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的职责应当是通过依据一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和合同解释的规则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努力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视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从而避免因合同无效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由法官拥有了补充合同漏洞的权利,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解释权,有可能使合同的判决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可观测性和不可证实性,法院不可能在依赖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条件下,应用合同漏洞补充规则作出更有效率的判决,其时法院形成的意见将凌驾于市场合同之上。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为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力设定了一般的范围界定或限制,真正将法官的这一主观活动纳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规则的设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

    合同漏洞一般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当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完全符合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但是,第一,重新协商过程也会产生多种合同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重新谈判的过程本身所产生的事后成本和对重新谈判的预期所产生的事前成本;第二,当事人诉之法院就已经表明双方对合同重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决;第三,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处理意见是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的条件之一。所以,当事人事后协商完善合同漏洞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使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填补已经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这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例如适用附随义务来认定合同义务,适用情事变更来处理因经济条件变化而出现的纠纷,适用物权法规则来处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

    五、总结

    本人作为单位里的一名法律部门工作者,根据在从业实践中,经常接触到合同漏洞填补及其相关问题,也必不可少地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故而能更多的从实践的角度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认识模糊和司法疑难,以及由此而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所显现出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认识所限,难免存在某些不成熟的观点和表述,敬请关注此问题的专家及同仁给予批评指正。另外,在撰写此论文的过程中,笔者的同学、同事、老师等,均给予了悉心的指点和建议,也促成了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在此,笔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合同漏洞的填补》[J].法学前沿,20xx.(2):21;

    2. 崔建远《合同漏洞补充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解释》[J].法学,1996.(9)。78;

    3. 张家勇《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5):126-132;

    4.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6.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 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和规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第51页。

    8.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实践合同协议 篇九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乙方申请来甲方单位实习一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实习期限自__年x月x日至__大学就业派遣报到证上规定的报到时间止。

    二、实习内容:

    1、甲方为乙方实习提供各项便利条件;

    2、乙方应虚心向甲方业务员学习外贸技术,基本掌握外贸工作的程序和实务;

    3、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积极协助甲方业务员办理外贸业务,同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事务;

    4、乙方在实习期内应积极寻找客户,开拓业务渠道,争取在实习结束前业务能上手。

    三、实习报酬

    实习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给予一定的劳务费。

    四、实习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业务上受指导老师指导,行政上由甲方办公室管理,实习期满由甲方写出实习鉴定。

    五、实习期间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习期满,若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条件,甲方对乙方有优先聘用权。若乙方违反此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人民币的履约定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担保。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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