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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5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2-03 13:50:34
  • 移动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5篇)
  • 篇一:土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1、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方式:包施工包检测(检测项目:

    5、。施工期限:准)

    6、工程质量等级:

    7、第二条工程价款及取费依据

    1、工程单价:

    2、工程总价: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的土地征用,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即水通、路通、电通、场地平整,保证能通行60吨拖挂车,清除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具备乙方施工条件,提供地下管网资料。

    3、提供桩位平面图和施工图,负责建筑物定位,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建筑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4、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相关资料。

    5、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并办理单据签证手续。

    6、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单位或其他人员因非施工原因而阻挠施工,应及时协调解决,并承担其费用。

    7、工程中途由于供桩不及时等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支付给乙方工人每日停工费80元/天计算,机械台班停工费每天_天。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造成乙方停工,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最长不超过3天。3天后如甲方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提出停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8、接到乙方完工并检测合格材料三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如不能按时付款时,甲方每日向乙方偿付拖欠工程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最长不超过7天。7天后如甲方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根据图纸要求,设计施工方案。按照甲方提供的"数据和轴线,施放桩位,并于现场确立定位轴线及标高等的固定标志,做为复查验收的依据。

    2、依照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施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工期相应顺延)完成任务,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场地整洁,负责现场安全。

    3、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报表及有关资料,反应施工问题,接受甲方监督。

    4、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或承担相关责任。

    5、工程进行中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竣工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拖期一天,向甲方偿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6、第五条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

    1、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甲方提出工程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及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停电、停水和遇地下隐蔽构筑物等无法施工,所发生的停工、窝工、返工和相应损失,双方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因甲方未按合同第三条完成应承担的工作,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7天内解决有关手续,继续施工,否则超过7天甲方承担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和机械费用,工期顺延。

    3、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内容之外的工作量,可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并经双方签证列入工程决算。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

    2.50%的工程款,乙方施工完成一栋楼,甲方付给乙方该栋楼施工费的清。

    3、工程结束后非乙方原因在15天内甲方仍未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4、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GB50202-_(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经甲方审定的乙方施工设计,为双方验收工程的依据。

    2、全部工程完工并检测合格结束后,乙方于三日内整理好全部资料报甲方现场验收,甲方须按时参加;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则应通知乙方并承认乙方专职质检员的验收结果,并办理签证验收。

    3、工程验收后,乙方交甲方如下材料:

    1、(1)材料试验记录

    2、(2)桩位竣工平面图

    3、(3)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记录

    4、(4)现场施工记录

    5、第八条物资供应

    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材料由乙方供应,必须确保材料合格,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1、第九条设计变更

    施工图修改和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及双方代表签字方可有效。

    第十条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停工、停建或迁址,甲方必须据实结算,于本合同承包内容完工后十日付清工程款,并赔偿乙方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备同样法律效益。

    第十二条争义的解决方式

    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备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新版 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同意乙方挂靠甲方企业资质,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

    1、乙方作为甲方具有一定施工能力的施工队伍,代表甲方在郑州移动市区分公司内负责各单项预埋管线及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按照施工合同的开票金额(每个单项合同)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2、乙方通过甲方所承接施工的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凡是用包工、包部分材料的工程项目,自购材料部分工程协调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应自觉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完善工程管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3、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方提供的工程所有材料,乙方负责施工中材料领取,及剩余材料的核对移交,办理相关的签字手续,同时报甲方备案,甲方可根据乙方审计后工程核对乙方工程使用材料,如发现乙方倒卖工程材料、剩余料,凡因工程材料严重影响到甲方形象及信誉者,甲方将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上报公安检察机关。

    4、乙方从事的工程施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负。乙方要维护好甲方的形象,不得做有损甲方形象的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5、乙方经营要符合国家《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乙方使用人工,必须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乙方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乙方与其人员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6、乙方的业务费自行承担。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7、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承接任何工程,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如有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9、乙方应认真负责进行施工,确保各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一切责任,包括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甲方进行纠缠,甲方不负任何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0、乙方施工全过程严格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现网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如果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现网网络故障,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必须按照通信技术规范向建设单位提交合格的通信工程,工程验收及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有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11、乙方应为参与施工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乙方要确保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保证将工资发放到每个民工手中,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双方若有异议,可提前一个月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如果一年内本合同所涉工程未竣工,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竣工交接完毕之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 篇三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3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2 工程地点:

    1.4 承包范围: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 承包方式: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通畅。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 %,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费用 元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 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 %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及利息。

    11.2 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

    11.3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 种方法解决:

    ①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委派人员和职责附后)。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被授权范围

    1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有关人员名单和职责附后)。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14.2 招标文件

    14.3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14.5 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及审查标底部门有此附件)

    14.6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15.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篇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四

    1.词语解释

    1.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第1条工程概况

    5.1.1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第5条设计文件

    5.2.1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计划调整。

    5.5第12条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第21条验工计价

    5.9.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铁道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五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贴心】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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