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科普读物 > 优质范文 > 二审答辩状最新4篇
  • 二审答辩状最新4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0-29 19:33:04
  • 移动端:二审答辩状最新4篇
  • 篇一: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按责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费用是合法且公平的。 篇一

    1、一审判决的假肢费用标准不高,且低于省里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一审庭审中答辩人也提出关于假肢安装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但由于是答辩人申请法院咨询的,故不再另行申请。

    2、被答辩人认为只应该支付首次安装费用是错误的观点。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辅助费用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均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盐城市义鼎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资质批文其出具的意见具有证明力。答辩人认为应该按该咨询意见判决予以一次性支付。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年龄等,这纯粹是被答辩人逃避责任的说法。那么答辩人不禁要问如果被答辩人存在不确定因素时,答辩人的权利到时向谁主张呢?且人损解释的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应当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装费用是对答辩人生活质量下降部分的赔偿,是被答辩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3、假肢咨询费是假肢安装保证金纯粹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假肢咨询意见是答辩人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咨询的,如同法医鉴定一样收取相关咨询费用是合理的。

    篇二:审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x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xx县啤酒厂下岗职工,住xx县中心小区号。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离婚二审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冀B477—挂60车是答辩人与上诉人共同出资以及向银行借部分款购买的,上诉人是向银行借款的借款人,答辩人在借款人配偶意见一栏中签字予以了同意。借款后,上诉人与答辩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于x4年6月2日全部还清,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消费贷款汽车经销商——唐山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队证明、偿还借款本息的24份收据以及借款所购车辆的挂靠车队——唐山xx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货物运输分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特种运输车辆融资经营协议》为证。x4年银行借款本息已还清后,上诉人起诉与答辩人离婚,上诉人积极伪造证据,并转移、擅自变卖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伪造债务,虚构与他人合伙,企图侵占答辩人的财产,将财产全部据为己有,以上事实有上诉人x4年8月1日《靠挂车辆转让申请》、买方田卖方上诉人证明人胡队长x4年12月6日所写买卖车辆《证明》以及上诉人提供的伪证可以证实。

    二、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上诉人提供伪证是其品德不好的又一表现,上诉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有李写给上诉人的8封信件、上诉人写给李2封信件、上诉人写给答辩人的1封信件、女儿周写给上诉人的二封信件、上诉人与赵通话的记录、赵照片、周证明、艾证明、曹证明以及张 证明可以证实。

    三、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原审中关于车辆的证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人与所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证言明显虚假,自相矛盾,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更没有答辩人同意他人合伙的证据,与答辩人提供的书证相矛盾,原审法院不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汽车为与他人合伙购买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三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伪证责任。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6年1月6日

    篇三:审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

    1、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确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另外,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呼。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x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2.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条款中“乙方未结算给甲方的货款在20xx年继续在顺延由乙方负责结算给甲方。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劳动者作为法人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法人企业工作,谋利益,对外代表法人企业,产生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人承担。劳动者作为员工不应当也无能力去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和社会的共识。但x有限公司强加要求答辩人独力收取货款,并承担未能收取货款的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答辩人承担了法人企业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3.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该条款就双方销售形式作出规定。“乙方根据市场需要用标准定货单向甲方落单定货”;“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将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货款结算给甲方”, 从条款内容不难看出,x有限公司是以经销商的经营形式来规定答辩人供销工作,答辩人只是企业员工,却被以要求从事经销商的工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发生严重的倾斜,答辩人承担义务远远超过了享有权利,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有失公允。该条款为无效。综上所述,该合同所规定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x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为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x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应x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只作为员工,代表x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x有限公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因此,x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欠货款对帐单的对帐时间为x5年1月25日,距今有两年零四个多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x有限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篇四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答辩状最新4篇》由:科普读物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special/2991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正规版通用8篇
  • 推荐专题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