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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规投资借款合同【实用6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08-17 19:51:36
  • 移动端:正规投资借款合同【实用6篇】
  • 进行借款时,一定要合理签订借款合同,下面我们来看看正规投资借款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是牛牛范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6篇正规投资借款合同,如果能帮助到您,牛牛范文将不胜荣幸。

    篇一:正规借款合同 篇一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xx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xx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xx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xx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xx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xx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xx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xx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篇二:正规借款合同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___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________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________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一年。(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月息贰分。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公司和学校一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运港字第___号)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介绍及见证人签字: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三:2021借款合同 篇三

    甲方(债权人):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债务人):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一: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二:

    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和期限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划款凭证记载起止日不一致时,以放款时的划款凭证所记载实际起止日为准。还款时间以还款当天17:00为准,如超过当天17:00,则视为第二天还款。如遇节假日,乙方可以选择该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还款;或可以选择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同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补足顺延时间的利息,利息按天计算。

    2、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二、借款支付方式

    乙方指定甲方或甲方的委托人将借款划付至如下帐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三、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计算时间从甲方实际划付款项之日起至借款归还至甲方划款账户之日止,利率为。每月1号前支付利息一次,不足一个月,在归还本金之日将本金和利息一并付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归还甲方借款。

    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含甲方单方面宣布提前到期)还款,则乙方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还款金额千分之二承担罚息。

    2、在乙方未还清上述欠款前或还款期限届满之前,甲方认为乙方发生可能或实际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的行为或/和事实,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协议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致乙方的任何损失负责。

    五、保证部分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丙方就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的全部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2、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限内,甲乙双方就借款期限延长的,丙方自愿就延长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和/或保证条款。保证期间内,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丙方自愿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和/或保证条款。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为多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共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六、乙方、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丙方是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乙方、丙方未隐瞒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债务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4.1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4.2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4.3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4.4其他业已影响其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情况。

    七、各方权利义务

    1、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对乙方、丙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有权对乙方、丙方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合法的。

    2、有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丙方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分割、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及全部或部分资产。

    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应采取上述行动。

    3、乙方、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1资信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丙方为自然人的,指乙方、丙方所提供的身份情况、居住情况、婚姻情况、收入情况、工作情况、不动产等资产情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乙方、丙方为法人的,指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经营地址、电话号码、资本构成、股东构成、重要资产、对外投资等发生变化。

    3.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3.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借款期间,乙方、丙方(自然人)移民国外或乙方、丙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移民国外的,应于移民之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认为上述移民行为影响到乙方债权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其他甲方认可的抵押措施。

    5、借款期间,乙方、丙方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乙方、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约的,应由乙方、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乙方、丙方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

    6、双方对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合同终止

    当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将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汇至或存入甲方账户,汇款或转账、存款凭证即为还款凭证;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核定本金、利息及服务费结清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一、权利主张方式

    1、乙方、丙方未依约履行责任的,甲方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权利主张函件通知乙方或丙方履行,投邮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乙、丙方邮寄地址为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地址,若地址变更须及时(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自愿与甲方到甲方指定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乙方、丙方经甲方通过邮寄方式或法律认可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后仍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公证的全部费用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未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各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丙方一(签章):

    丙方二(签章):

    年月日:

    篇四:正规借款合同 篇四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二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三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四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xx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xx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xx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xx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xx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经办人:经办人:

    篇五:正规借款合同 篇五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 (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_______号文件,_____(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_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__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__xx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___xx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__个月开始偿还,共分___次还清,每次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年__月归还____万元;

    ____年__月归还____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____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___%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xx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___%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_%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___%的利息。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方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份,交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

    篇六:2021借款合同 篇六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经甲、乙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小额贷款贷款种类:

    第二条:小额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小额贷款借款用途:

    第四条:小额贷款借款期限:小额贷款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金额和期限等以借据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利息的计付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按约定支付,到期结清本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按月行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利率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对违约部分从违约之日起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六条:抵押、保证条款

    乙方自愿用乙方 的抵押,并请 (即丙方)作为借款保证人,丙自愿用丙方 为乙方在甲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之日起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证担保范围;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实现债权的相关契税及税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本金。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由丙方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如果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保证期间相应提前,丙方放弃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抗辩权、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必要时,甲方可以申请丙方的开户银行从丙方的存款账户内划收贷款本息,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第五条的规定计收利息。乙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第五条的违约计收罚息,或商请乙方的开户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需要将贷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有保证人的,还应由保证人签署同意延长担保的意见,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

    3、若乙方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本金或利息,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应通知对方,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它约定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 处理。

    1、向 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丙方对本合同的各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乙方、丙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各方对本合同条款认识一致。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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