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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7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08-16 19:17:13
  • 移动端:管辖权异议上诉状(7篇)
  • 篇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xx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xx年2月28日对xx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xx法院于20xx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xx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

    所以,xx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xx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

    xx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

    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xx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xx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xx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

    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

    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

    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

    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

    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

    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

    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xx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xx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xx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xx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xx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xx法院和南京是xx法院有管辖权,而xx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王××,×,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镇×巷×号

    上诉人因不服×市第三人民法院(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市第三人民法院(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将×市第三人民法院(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关于×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根据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该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而且本案被告所在地为×省×市×镇×巷×号。因此上诉人认为,×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年×月×日

    篇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浙江永康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20xx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20x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

    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浙江省永康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篇四: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改芹,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 www.niubb.net 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篇五: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篇六: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篇七: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七

    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x年x月x日的(200x)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请求:

    1。撤销(200x)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x)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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