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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7月国开(XX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097;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考核形式: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C)。
    A.形成之诉B.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D.赔偿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
    A.既得权和期待权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元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
    A.法人机关成员B.法人代理人
    C.上级主管机关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A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ABD)。
    A.请求排除妨害B.请求恢复原状
    C.请求赔礼道歉D.请求返还原物
    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收益
    9.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有(全选)。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10.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全选)。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三、填空题
    1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_____两大类。
    行为
    1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_____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追缴
    1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_____权。
    留置
    1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_____手续。
    变更登记
    1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名词解释
    16.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元限连带责任。
    1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0.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五、问答题
    2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其主要特点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2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答: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24.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停止侵害。
    (5)请求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六、案例分析(16分)
    25.某电镀厂从
    2007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
    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井,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
    57
    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事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
    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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