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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制度

  • 来源:卡耐基范文网
  •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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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单位的资产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我单位资产业务控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不严,调拨或捐赠资产游离于单位资产账簿之外,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三)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五)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单位所有资产的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具体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财政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以及各种债权债务。
    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后勤、总务等)具体负责管理。
    在建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岗位,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各具体负责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财会部门转送的凭证,分别登记资产的类别、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使用部门,并经使用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单位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财会、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清查盘点各类资产。使用部门有变动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发生遗失或流失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明确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追偿;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报请单位决策机构进行处置或核销。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现金控制制度第八条
    财会部门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对现金收支业务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相关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对应总账、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九条
    单位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和暂存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的支出。
    第十条
    以收费形式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有收费许可。收费收取的现金等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禁止超范围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内能使用公务员卡结算的,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财政公务卡进行结算。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各类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需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时,出纳人员可以从本单位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支出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应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证,附齐应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及金额,按财务支出报销程序经审核、审批签字后,由出纳人员严格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第二十条
    单位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人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必须清点库存的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若发现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若因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若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三章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

    》和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银行账户都必须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设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有单独设账、专设账户核算要求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在银行开设专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
    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和核算各银行账户收支。各类经银行办理的取现、转账业务,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条
    除公务卡外,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票据登记簿应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四章
    债权控制制度第三十三条
    债权是指单位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形成的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债权负责,财会部门作为债权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债权信息,核实债权单位和个人情况,避免单位债权权益损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会部门要做好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的业务事项,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结清前,不得销毁相关的会计凭证。
    第三十六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债权债务资料完整,并对工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账务负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债权债务的财会人员应定期核实债权债务信息,积极与对方沟通,确保到期债权资金及时收回,按期偿还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映相关信息,单位负责人应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处置方案。
    对已经发生的呆账、坏账、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明确责任,不得长期挂账,确保债权损失最小化。
    第三十九条
    已核销的坏账,单位仍然保留追索权,应单独设置备查账,如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四十条
    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债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五章
    存货控制制度第四十一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物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管理
    (一)首先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存货保管部门汇总后提出采购计划,再交财会部门进行资金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二)物品购回时,由存货保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按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填写入库单,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入地、入库时间、交货人、验收人等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并记录库存明细账。
    (三)采购部门凭原始发票及验收单(须有采购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到财会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存货的出库管理
    (一)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用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并核签有关单据。发现计算有误时要立即通知开票人员更正后发货。
    (二)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使用”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
    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库存管理
    (一)按物品种类、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
    (二)存货保管部门建立库存明细账,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对于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品应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每年至少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部门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会部门可作有关账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
    (四)确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第六章
    固定资产控制制度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归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其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同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会部门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对于房屋建筑、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大型设备,使用部门要提交年度保养、维修计划,报财会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每年12月初,由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清查单位各项资产,由业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
    12月下旬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保管明细账对照实物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三)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批后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本单位各业务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会部门汇总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由财会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进行资产调拨、核销、报销、转让等处置。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或租金收入计入应缴财政(国库)款,按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的内部控制实施,按《临夏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执行。第七章

    无形资产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实物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各类单独计价的软件等。
    第五十七条
    单位通过外购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单位无形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外购应符合单位的需要,并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六十条
    请购审批权限分工:单位决策机构审批无形资产的购置计划和购置方案;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无形资产的购置方案;财会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最终验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使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聘请专家、出让方等共同参与验收。
    第六十二条
    对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六十三条
    单位外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国家投入、接收捐赠、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调拨单位或对方单位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入账价值,未提供入账依据无法确定入账价值的,应按评估价值或名义价值入账。
    第六十四条
    参与验收的各类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了验收的责任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和资信,并做好登记,合理收费,对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六十六条
    财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回收的金额,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单位拟处置实物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无形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报废:
    (一)无形资产的报废是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报废申请单》,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除填制申请表外,还应详细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可回收残值等内容,经单位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废清理。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
    (一)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是变更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二)无形资产的出售与转让应按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值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易。
    第七十一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
    (一)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其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应采取集体会议审批,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七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十四条
    跨部门无形资产调拨:
    (一)与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调拨时,应首先与调入方(调出方)进行协商,就无形资产调拨达成意向并签署意向性协议。
    (二)双方就无形资产调拨内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若单位作为无形资产调出方,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无形资产调出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拨的相关文件。
    (四)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无形资产调拨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每年年末要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无形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等,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盘盈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报请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第八章

    资产控制的内部监督第七十六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产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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