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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卡耐基范文网
  • 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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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2019年8月
    “以案释法”:加强渣土、违建、市容市貌管理及处罚
    一、渣土、建筑垃圾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推进我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整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做以下讲解:(供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1、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只用于建筑垃圾消纳,严禁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场。
    法律依据:建设部【200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2、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需要回填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明确具体的处置数量、渣土性质、处置时间等,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明确具体的处置数量、场所、时间和运输线路等;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建设部【200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3、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建设部【200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规范和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建筑垃圾不得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具备从事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要遵守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文明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部【200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处置收费制度。本着“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建设部【200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6、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管理。坚持“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结合现代科学的数字化城管手段,逐步将所有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全部进行数字化管理,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到位,全程跟踪问效,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手段。
    7、违反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部【200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案例
    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城管(市容)罚[2018]AJ023号
    当事人
    许晓三???
    地?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XXXXXXXX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许晓三于2018年7月17日15时30分,在五河县城城关镇青年路中段,驾驶皖C/XXXXXX绿色环保型渣土车
    ,因未覆盖严实遗撒
    ,造成青年路中段路面污染
    ,经现场勘验该工地车辆污染路面长30米宽2.3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和申辩。?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五河支行(帐户名: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帐号: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五河县??
    人民政府或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五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三、图解:文字讲解:
    一、简易程序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1、立案呈批。城管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
    (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1)、现场勘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应迅速勘验违法现场,查明违法事实。按照现场勘验笔录的要求,将勘查时间、地点、勘查人、在场证人、证据和勘查询问记实等逐栏填写清楚,经被勘查人、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收存。
      (2)、取证。对违法行为的目击者、受害者、知情者和有关人员,应分别进行访问和取证。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有关人员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并可以请两名在场人员见证。证据收集包括有关的协议、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原始资料。
      3、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认真听取,并制作好告知笔录。
      4、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承办部门同意后再报局机关法规监察科审核批准,或由行政执法组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听证程序。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超出三日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6、听证的举行。执法部门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并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承办。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对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件的调查人员,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听证。听证记录人要做好记录。
      7、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法律、法规的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送达。送达是行政执法程序中一个关键环节,它是确定执行开始生效的法律时间的依据。从送达之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生效。但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处,即视为送达。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己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即视为送达。

    四、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程序和步骤: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如果前期违法建筑规划已做认定,仅为规划移交手续,城管部门不做重复认定。)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听证的权利
    11、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2、《强制拆除决定书》(也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诉讼救济途径。
    13、送达回证
    1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5、《强制执行决定书》
    16、张贴公告
    17、报政府拟定强拆方案,实施强拆。
    五、市容市貌以案例的方式讲解
    案例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被处罚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A
    在市xx区xx北路xxx河桥西侧占用城市道路,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A于2017年11月9日,在市xx区xx北路xxx河桥西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汽车,经营水果。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2017年11月9日,本局对该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A到本局接受调查,当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
    本案当事人A在未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汽车停放在城市道路上用于经营水果,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地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对当事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A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水果经营,同时影响了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A
    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A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案例提醒: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否则,城管部门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住建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于本条例管理,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
    案例2:某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1日,xx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xx新城中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反映有施工队伍在xx大道xx路段未经审批擅自开挖人行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处确有工人正在开挖人行道。通过问询在场的施工负责人后,执法人员得知正在施工的是某酒店有限公司的电力管线工程,工程在开挖之前并未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xx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施工,补办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开挖道路、物料乱堆放既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又有碍市容美观。《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法规、规章已有处罚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执行的,并处以5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案例3:余某某非法张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3日,xx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xxx镇xx路书香名地至龙庭酒店路段上多处建筑物的外墙以及电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着“高薪诚聘”的小纸张,执法人员按照纸张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余某某,余某某当即承认小纸张系其本人张贴。xx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以非法张贴为由对余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分析:
    余某某张贴的小纸张俗称“城市牛皮癣”。近年来
    “城市牛皮癣”已经成为城市中难以根治的顽疾,不仅干扰城市的经济社会秩序,也是各种违法犯罪滋生的温床,同时更是城市市容市貌的大敌,严重影响到城市文明建设的进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可以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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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某餐馆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场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xx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xxx镇xx北路xx国际1幢某餐馆时,发现店外侧面公共用地上堆放着包括木板、瓷砖、玻璃、砖头等在内的装修垃圾。在装修现场的餐馆负责人方某某向执法队员表示,上述装修垃圾系其为图省事,指使施工人员堆放。后经执法队员了解,该处并非是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由于未按规定堆放装修垃圾,xx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餐馆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某餐馆贪图方便,未将装修垃圾堆放至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案例5:车轮带泥行使污染道路被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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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3日下午十五时许,城管xx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车牌为苏M328XX的车辆运输工程渣土时在xx市xx区xx路南(东环高架下面)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调查,该车辆为xx市B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系驾驶员A驾驶。该车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污染区域长度为5米,宽度为1米,污染区域5平方米。该车行驶路线为:从xx路南侧出土,沿xx公路驶向红旗大道。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A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我局于2016年9月24日立案,同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
    本案当事人在运输工程渣土过程中车辆带泥行使污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A在运输工程渣土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车轮带泥行使致使污染道路,不仅影响该路段的市容环境和道路通行,且可能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或形成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等后果,应予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对该案查处后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污染道路进行清扫,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实际污染的道路面积等情况,2016年9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日,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A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提醒:
    运输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车辆(俗称渣土车)上路行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直以来,渣土车行驶过程中因载重量大、速度快、驾驶员存在视区盲点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故对渣土车的管理成为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各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城管部门着力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从严规范管理渣土车运行。渣土处置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密闭运输,出工地前进行车身清洗,确保不带泥行使,不因抛洒滴漏、车轮带泥而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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