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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XX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73;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6日,资料涵盖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XX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强、王东、张湘依法组成合议庭,张彬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潘东诉××区××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法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区××小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区××小学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潘东承担人民币××元,××小学承担人民币××元。
    具体案情如下:潘东系××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年××月××日下午,体育教师章文秀组织学生进行跳绳项目的考试,地点为学校的新教学楼(名为“笃行楼”)前面约十米的空地上,方式为按照教案计划分组轮流进行,潘东属于第三组成员。第一组、第三组成员的考试完毕后,被安排在旁边进行跳绳、跳皮筋等项目的自由活动,教师继续对第二组、第四组成员进行跳绳考试。在自由活动期间,潘东以及其他几名男同学擅自跑人“笃行楼”内,攀爬楼梯墙壁上的一处类似窗口的、直接通往外界的空口玩耍。后潘东不慎摔下,当即被送人××市××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嘴骨折;2、左桡骨近端干骺端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为“门诊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万元。出院后,潘东又多次至该医院进行后续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036元,20××年××月××日,××小学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潘东的伤残等级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潘东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以上事实,有潘东提交的人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书、电话录音,××小学提交的建筑标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经过了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潘东诉称,自己就读于××小学。20××年××月××日下午上体育课时,进行体育考试,在男生考完试后,进行女生考试,体育老师于是叫男生自由活动,自己与其他几个男同学一起去到新教学楼处玩。该教学楼楼梯口处有一窗户,没有窗框和窗页,离地也只有一米左右,自己与几个同学爬该窗台玩,因不小心,跌落在窗户外面,跌伤左肘部。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小学委托××司法鉴定检验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自己曾与××小学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为此于20××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小学向自己支付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及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7万元。
    ××小学辩称,潘东受伤,自己没有错,损害后果只能由潘东的监护人承担。
    ××区法院认为,学校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本身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潘东的受伤后果承担30%的法律责任。潘东本人,上课时没有遵守课堂纪律,不按照老师的
    教学安排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规定的活动项目,出于贪玩的心理擅自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是造成伤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监护人应当承担70%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潘东,男,汉族,20××年1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20××0105061×,住址××省××市××区××路39号。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男,37岁,××公司员工,住址同潘东,××小学,地址:××市××区宝安新村1栋。法定代表人:张红,校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10分)
    (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明:××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案号。应当写明:(20××)×法民初字第44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原告潘东,男,20××年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0××0105061×,住址××省××市××区××路39号。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男,37岁,××公司员工,住址同潘东。被告××小学。法定代表人:张红,校长。地址:××市××区宝安新村1栋。(4分)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明:潘东诉××区××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35分)
    (1)事实。应当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以“原告诉称……、被告辨称……、本院经审理查明……”引出。(20分)
    (2)理由。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0分)
    (3)判决结果。应当写明:
    ①××区××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②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区××小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尾部(共5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
    (2)交代上诉权。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4)写明年月日。
    (5)书记员署名。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20××年××月××日,李冰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王虎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案情如下:王虎与李冰是大学同学;20××年大学毕业后,王虎与李冰相恋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并生有子女各一名。20××年起,王虎与公司同事张莉通奸。李冰知道后,曾多次向王虎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王虎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李冰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
    王虎为了达到与李冰离婚、与张莉结婚的目的,便对李冰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年,王虎假借为李冰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李冰嘴里灌砒霜,企图置李冰于死地。由于李冰紧咬牙关,王虎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李冰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邻居李霞可证明)。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王虎又对李冰下毒手,用剪刀狠扎李冰。因李冰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连进屋帮助夺下剪刀,李冰才幸免于难。但李冰右手被王虎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连、王漾均可证明)。20××年3月,王虎即开始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同年7月××日,王虎进家后突然把李冰捆住送××精神病院,并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李冰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
    证据情况:邻居戴连、王漾证人证言各一份。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冰,女,32岁,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王虎,男,35岁,汉族,××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自诉人李冰,女,32岁,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被告人王虎,男,35岁,汉族,××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案由:虐待家庭成员。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2)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理由部分应当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阐明起诉理由。
    (3)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来源。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应当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2)签名盖章。应当由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3)附项。应当写明刑事自诉状副本份数、所附证据情况。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宇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李萍担任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O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位于××区××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支付违约金1,376元;(四)本案仲裁费12,929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及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诉称,2014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区××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14年12月.23日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后已经超过交房日期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
    金。具体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区××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1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延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未能在交房后360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错,并己积极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目前,不可抗力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已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申请人逾期办证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问题,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申请人开发的××区××街项目在办理两证过程中已经和业主发生了纠纷,其可以预见该项目的办证可能延期。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无法及时办证是因为政策和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申请人交付商铺后,至今未能给申请人办理两证,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申请
    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立,故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当合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石宇,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市××区××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13号××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沈正,所长。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是:(2017)×裁×字第43号。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7)×裁×字第43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石宇,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市××区××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被申请火××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13号××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沈正,所长。
    (4)引言。应当写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字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案情。主要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2)仲裁庭意见。主要应当写明裁决理由。(3)裁决结果。(三)尾部(1)裁决书的效力。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仲裁员署名。(3)写明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4)书记员署名。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2016年9月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李东平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2016年×月×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检刑诉C2016J××号起诉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案件事实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写明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尾部
    (1)致送法院名称。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2)检察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应首先写明检察员的姓名和职务;然后另起一行写
    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2016年×月××日制作了2016年的第××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1部、人民币1200元。后又到被害人邓杰夫妇的住处,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室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30分许,被害人邓杰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1部。其后,林佳、陈晓等人又将邓杰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1辆和仓库内的10235公斤铜线搬上货车,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16日和18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84900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第二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49898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99898元转账到孔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年12月17日,陈晓将赃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176352元,转账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511150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人民币105000元,吴军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0元,余下赃款33万余元由陈晓和孔严瓜分。
    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2016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逮捕,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并缴获赃物黑色iphone4手机1台、步步高牌手机1台(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林佳人民币5370元、扣押陈晓人民币2400元、扣押吴军人民币5000元、扣押孔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57230元、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2262.
    59元。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的情况;(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据,证实销赃的情况;(3)存、汇款查询清单;(4)物证照片,证实扣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情况;(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7)鉴定结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I(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当事人基本情况:
    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
    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林佳,男,26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晓,男,27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2016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需要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况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尾部
    (1)致送用语。分两行写明:“此致”、“××市人民法院”。
    (2)署名。首先写明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检察员李星、王正);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2016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被羁押处所(×县公安局看守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晚,文天酗酒后到其大哥文云家闹事,被文云等斥责并撵出,文天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刚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云家门前,扬言要打文云。其堂兄文铁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天的辱骂,文铁欲弯腰捡石块打文天,被文天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铁头部,致文铁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文天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文天,男,××县人,19××年×月×日生,农民,×族,住××县××乡××村,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证据:(1)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2)文云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3)文云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4)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云从其三哥文刚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5)××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铁的血型一致;(6)××县公安局对文铁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铁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7)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
    20××年××月××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20××)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天于20××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云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铁打死,文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天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天的辩护人认为,文天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天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王峰、宋东、田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梅担任书记员。××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放出庭支持公诉,文天及其辩护人代立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文天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文天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天的辩护人关于文天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天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制作案号为(20××)×刑初字第29号的判决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文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分要点:
    (一)首都
    (1)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行写为:刑事判决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刑初字第29号。
    (3)公诉机关。应当写为: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应写为:被告人文天,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村,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5)辩护人。应写为:辩护人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6)案由和审判经过。应当写为:××省××市人民检察院于20××年××月××日以被告人文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放出庭支持公诉,文天及其辩护人代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和证据。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控辩主张,包括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方的辩解和辩护;二是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清楚。对证据的论述应写明其来源及证明内容。
    (2)判决理由。应写明以下内容:确定罪名、明确情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态、判决的法律依据。
    (3)判决主文。应当写明:被告人文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尾部
    (1)上诉事项。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审判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张丽与徐强都是××市××工厂第三车间的工人,由于在一个车间工作,二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但是关系一般。2014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徐强在××市××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张贴了一张侮辱张丽人格的小字报。在小字报中,徐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张丽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自己的恋爱关系。同时,宣称张丽与李×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平的钱财,并造摇称张丽与李×平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该小字报张贴后,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全厂轰动,影响恶劣。
    当天下午,厂保卫科人员对小字报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明从2012年2月开始,徐强多次给张丽写情书,要求与张丽建立恋爱关系,张丽感觉与徐强性格差异较大断然拒绝。此后,徐强又连续多次当面向张丽求爱,均被张丽拒绝。后来,张丽告知徐强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徐强对此事怀恨在心,蓄意寻机报复,企图给张丽造成难堪的局面,小字报为徐强所写。厂保卫科人员对徐强进行严厉的批评,徐强当时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张丽赔礼道歉。但是,同日下午5时,徐强在全车间大会上做检查时,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张丽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张丽。
    张丽认为,自己有恋爱的自由,徐强在追求自己不成的情况下,公开张贴小字报侮辱诽谤自己,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于2014年4月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徐强的刑事责任。
    张丽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2)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3)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4)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张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2)××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3)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张丽,女,住××市××区××街××号,××市人,汉族,23岁,××市××工厂工人。
    徐强,男,××市××工厂工人,汉族,25岁,××市人,住××市××区××街××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
    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应当写明;侮辱、诽谤。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判决徐强犯侮辱罪、诽谤罪;判决徐强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元人民币;判决徐强向自己赔礼道歉;徐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这一部分应高度概括。
    (2)事实与理由。应当抓住案情重点,概括叙述案件事实与起诉理由。
    (3)证据。应当写明: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证人高×华、张×铁、王×青等人的证人证言。
    (三)尾部
    (1)结尾。包括致送受诉人民法院名称“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年月日。
    (2)附项。应写明起诉状的副本×份,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李耳公司向乾元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二十六;借款人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还息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借款人未履行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属于违约等。2013年8月9日,金日公司与乾元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金日公司为李耳公司的上述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乾元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款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它费用等。乾元公司认可李耳公司陆续归还过部分利息,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耳公司未归还乾元公司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未支付利息为95万元。
    乾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判决其按照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款日;2.金日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借款本息;3.李耳公司、金日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金日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2013年8月9日,乾元公司与李耳公司签订《借款合
    同》,李耳公司收到了乾元公司的500万元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乾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现李耳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均认可截止2014年6月30日,李耳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利息为95万元,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乾元公司诉求的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乾元公司诉求超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日公司自愿对乾元公司和李耳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耳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乾元公司诉求李耳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庭审中没有提出明确的诉求数额和相关依据,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乾元公司的此项诉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省××市××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李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乾元公司本金500万元,利息95万元,以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50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二、金日公司对李耳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乾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20元,减半收取26760元,乾元公司负担760元,由李耳公司和金日公司负担26000元。
    宣判后,金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欲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595万元,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同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也是违法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乾元公司提交的担保合同虽有金日公司的公章但未经法定代表人朱杰本人亲笔签字,原审法院也没有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进行审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同时判决金日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信息:原审原告:乾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原审被告:金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请代金日公司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案件中未给出的信息,如答题需要,考生可用××的模糊方式指代。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
    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分要点:
    (1)首部
    ①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上诉状”。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③案由。应当写为: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法×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2)正文
    ①上诉请求。应当明确、具体、详尽。应当写明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变原审裁判,以及如何解决案件权益争议的具体要求。
    ②上诉理由。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论证,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论证,或针对原审违法法定程序进行论证等。
    (3)尾部
    ①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②上诉人签署及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应当写明上诉状副本的份数、有关证据的情况。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区人;许某某,男,19
    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区人。原告徐某与被告许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4年3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给女方人民币70000.
    00元(柒万元)。(2)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
    00元(捌万元),存款归女方所有。(3)汽车:双方现有2012年购买的起亚K2汽车一辆,汽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将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车贷卡交付给了原告。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车贷卡中汇款15000元。此后被告没有将70000元的补偿款项支付给原告。2014年5月21日,原告在催要房屋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70000元,并且支付从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补偿款之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许某某在庭审时辩称,原、被告离婚后,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骚扰,给被告的工作和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故而在向车贷卡中?[款给原告15000元后即未再给其汇款。被告同意剩余的55000元补偿款从每月工资中分期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被告许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而且这些证明材料已经经过开庭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予以确认。
    ××区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房屋补偿款的约定以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已付15000元的事实成立。据此,××区法院判决,被告应于20××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5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元;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请根据上述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如答题需要,案情材料中未给出的信息,可用××的模糊方式指代。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答:评分要点:
    (1)首都
    ①标题、案号。包括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和编号。
    ②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写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③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包括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开庭审理经过等。
    (2)正文
    ①事实。
    ②理由。
    ③判决结果。
    (3)尾部
    ①诉讼费用的承担。
    ②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名称。
    ③右下角为合议庭的签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书记员署名等。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11月29日,××省××市人民检察院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检刑诉(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刘甲法官担任审判员,张莹莹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20××年12月24日,××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的编号为该院20××年刑事一审判决书第682号。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年8月25日起至20××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具体案情如下:20××年8月初,王升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并存放于××市××路西巷5号=楼其租房处。20××年8月24日19时许,王升在××市筘墨KTV楼后孙五的住处,将塑料袋包装的2包毒品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孙五,之后该2包毒品被公安民警从孙五处查获。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1包含有海洛因成分0.
    22克,另1包含有咖啡因成分0.
    23克。20××年8月25日,王升被民警抓获后,在其租房处当场查获未售出的毒品7包。经鉴定,其中5包含有海洛因成分1.
    54克,另2包含有咖啡因成分2.23克。
    经查,王升曾因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于19××年12月2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年10日16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年4月28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2000元,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
    20××年8月25日,王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
    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王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I其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法庭审理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升,男,40岁,汉族,××省××市××县人,小学毕业,现无业。辩护人基本情况: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险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评分要点:
    (一)首部
    ①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人民法院”;第二行写为:“刑事判决书”。
    ②案号。应当写为:“(20××)×刑初字第682号”。
    ③公诉机关。应当写为:“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④被告人。应当写为:“被告人王升,男,40岁,汉族,××省××市××县人,小学毕业,无业。19××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年10日16日刑满释放;2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2000元,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⑤辩护人。应写为:“辩护人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⑥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应当写为:“××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于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①事实和证据。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控辩主张,包括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方的辩护;二是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清楚。对证据的论述应写明其来源及证明内容。
    ②判决理由。应写明以下内容:确定罪名、明确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意见、判决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应当写明:“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年8月25日起至20××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尾部
    ①上诉事项。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②审判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张×弘担任审判长、李×丽、武×鸣担任人民陪审员,吴×依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郑×宇、郑×军诉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姚×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年×月××日作出包括以下内容的判决:一、限姚×平、郑×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宇、郑×军借款47万元;二、前述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郑×宇、郑×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姚×平、郑×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元,由郑×宇、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在该院20××年度的民事一审判决中,本案判决书的案号编为第×号。
    具体案情如下:姚×平与郑×业系夫妻关系,20××年9月29日,姚×平、郑×业向
    郑×宇、郑×军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年9月29日至20××年10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未按期归还,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仍按月息3%计算。同日,郑×宇、郑×军分别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现金方式出借给
    姚×平人民币47万元、3万元。20××年2月17日,姚×平、郑×业偿还郑×宇、郑×军3万元,其余款项未还。20××年10月26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宇、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立即归还郑×宇、郑×军借款人民币47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年10月24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50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3
    万元利息后实际只出借47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宇、郑×军与姚×平、郑×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请求中,除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外,对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郑×宇,42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
    郑×军,44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姚×平,40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业,38岁,女,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宇、郑×xx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40岁,男,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平、郑×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35岁,女,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答题要点:
    (一)首部
    ①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区人民法院”;第二行写为:“民事判决书”。
    ②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
    ③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男,42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
    原告郑×军,男,44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平,男,40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被告郑×业,女,38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④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郑×军与被告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①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②理由。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③判决结果。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寨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三)尾部
    ①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元,由郑×字、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
    ②写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和法院的名称。应当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③合议庭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④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的空行左上方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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