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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试卷号:1073
    2018年7月国开(XX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从大多数法律文书的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可以分解为首部、正文和(A)。
    A.尾部B.案由
    C.附项D.结论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由以下要素组成,包括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顺序号(D)。
    A.审判人员代字B.审判组织的代字
    C.书记员代字
    D.审判程序的代字
    3.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正文是文书的核心,包括请求事项(C)。
    A.事实与证据B.事实与法律依据
    C.事实与理由D.事实与决定事项
    4.公安机关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B)。
    A.逮捕决定书B.提请批准逮捕书
    C.立案决定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
    5.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A)。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C.要求复议意见书
    D.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6.辩护词通常有一种习用的层次结构,即前言、辩护意见和(B)。
    A.辩护理由B.结束语
    C.法律依据D.开场白
    二、简答题
    7.法律文书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答:法律文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主旨的鲜明性;
    (2)材料的客观性;
    (3)内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
    (5)解释的单一性;(6)使用的实效性。
    8.简述代理词的概念和功用。
    答: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统称为代理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9.简述法庭演说词的概念和功用。
    答:法庭演说词是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论辩阶段的系统发言,辩护人或代理人为了维护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理由和意见称为辩护词或代理词。它对于法庭查清案情,作出公正处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写作主题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2016年9月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李东平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2016年×月×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检刑诉C2016J××号起诉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
    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
    (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正文
    (1)案件事实。叙述案件事实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写明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尾部
    (1)致送法院名称。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2)检察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应首先写明检察员的姓名和职务;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四、写作辅题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2016年10月14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吴晓担任书记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16日,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驳回××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京裕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十五元,应予全部退还。
    具体案情如下:海星公司称:根据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第七条约定:京裕宾馆为了安全需要,向海星公司收取1万元安全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将保证金退回。海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施工安全责任书》的规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宾馆拒不退还保证金,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裕宾馆退还海星公司安全保证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京裕宾馆辩称,海星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海星公司未为京裕宾馆进行施工,双方无项目合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海星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证明所诉施工项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安全责任书》以及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在《施工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中,相对方一直表述为“宾馆”,其中第七条约定:为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了,宾馆要求施工方交纳安全保证金1万元,待施工结束后,施工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宾馆将保证金退还施工方。在合同下方签章处甲方签章内容无法辨认,海星公司主张该公章即为京裕宾馆,施工方处未加盖公章。收据上显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证金1万元。加盖的公章为“京裕宾馆”。对上述两份证据京裕宾馆均不认可。
    针对未能提供证据原件的问题,海星公司称,在2016年9月4日,其工作人员持《施工安全责任书》及施工保证金原件去京裕宾馆领取施工保证金,但是其后京裕宾馆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绝退还保证金。海星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市××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当日的派出所出警记录。诉讼中,法院依据海星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派出所民警确认当日确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京裕宾馆取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宾馆不予认可,民警无法确认该事实,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应由法院解决,未制作出警记录。对此,京裕宾馆在庭审中称当日系由于双方员工发生争执,由海星公司员工报警。
    法院认为,海星公司系基于<施工安全责任书》向京裕宾馆主张退还施工保证金,但鉴于海星公司提供的《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保证金收据均为复印件,对上述复印件京裕宾馆均不予认可,海星公司就此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星公司作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其所提交的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海星公司未能证明其与京裕宾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起诉京裕宾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证据有:(1)《施工安全责任书>复印件;(2)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3)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开庭笔录等。民事裁定书的案号为:(2016)×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
    ××京裕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市××区××东路甲1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6)×民初字第32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
    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地址:××市××区××东路甲1号4层。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星公司)与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2)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
    (3)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决定。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
    (2)交代上诉权。应当写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3)合议庭署名、写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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