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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施工合同样本(2017版)-有监理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xx项目)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可研批复中的建设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
    合格
    及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指实施本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实施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⑴本工程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
    ⑵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检测及验收规范;
    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另行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满足施工需求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的资质文件、项目班子人员证书等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月进度报表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需要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文件提交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其他文件按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执行或在施工过程中视发包人需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视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符合要求签章齐全的正式书面文本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工程相关管理人员。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场外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满足承包人施工方案所需全部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及通行的需要,场内道路由施工方负责。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上(不含),超过部分综合单价予以调整: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下浮进行组价。其主要材料价格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报价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投标当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也没有的材料则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后确定的价格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即现场代表
    

    ;
    身份证号:
    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对承包方、监理方的项目班子人员的出勤考核。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及场地平整,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承包人。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⑼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按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并由承包人负责交给城建档案馆一套、交给发包人一套、城管局一套、审计局一套。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必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签字认可。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签章齐全的纸质文件和必要的电子文件。
    ⑽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报请相关部门废除此次中标;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故缺席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程会议或不在施工现场按5000元/次进行处罚,若累计达到3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按3000元/次进行处罚,若累计达到3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非经发包人同意,任何转包和分包都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非经发包人同意,任何转包和分包都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期退还(完成工程总量的60%退还50%,综合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清全部履约保证金)。注: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⑴监理工程师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进行监督。
    ⑵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自行承担。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
    职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当某一项决定产生的直接后果需甲方支付款项、或者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乙方向甲方索赔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另行约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居区质监站、城管局等部门要求。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相应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提供资料每延迟1周,罚款5000元,延迟一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只顺延工期,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5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起的异常气候时,
    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当于的品牌标准报送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品牌、型号报发包人审定并封存后,承包人再采购。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人员出据书面变更通知。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⑵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结算。(“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
    ⑶属于新增材料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变更上标注变更材质的型号,品牌,规格等,并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到市场采价,确定主材价格按定额组价并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若有)。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10.7.1的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此工程无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⑵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投标截止当月的安居区工程造价信息价。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⑴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乙方应在实施前五天报送甲方新增项目的报告及组价等相关资料,待甲方核实并回复后方可施工;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后,再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②新增材料单价(清单中无)。按施工同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执行;信息价上没有的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考察核实后方可实施。
    ③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应在发生7日前由承包方书面报送报告、方案、计价等相关资料,发包方同意后才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④甲方在收到完善的签证等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⑤所有相关工程质量、安全、变更、方案、工程签证等乙方呈报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

    ⑵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产生的新增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①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②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施工工艺相关或定额号相同的执行类似价格)。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按定额进行组价,再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④新增的相应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按照投标文件中相同材料的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也没有的材料则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到市场采价后,确定主材价格按定额组价并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⑶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无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量相比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第一次:基础完工且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
    第二次:主体完工一半且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
    第三次:主体完工且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
    第四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
    第五次:经安居区教体局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或安居区审计局审计且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另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各项质保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方(结算、审计等所有期间均不计息)。

    注:1.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国有银行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签订民工工资三方(建设单位、国有银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资金监管协议及银行个人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书,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为民工办理实名工资卡。发包人从所拨付工程款中按每次拨付工程款的25%扣除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无误的民工工资由银行批量代发,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和民工工资。
    2.甲乙双方所做的工程结算价只能作为审核或审计工程总造价的送审依据。本项目的最终结算价为安居区教体局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或安居区审计局审定的工程总投资,所有工程进度款均直付至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⑴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提交。
    ⑵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⑶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⑴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⑵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合同约定工期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均按每天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总的违约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13.3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⑴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⑵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5日内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发包方有权按逾期天数每日向承包方收取5000元的违约金。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⑴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⑵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工程款审计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⑴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⑵3%的工程款;
    ⑶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⑴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⑵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⑶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通用条款及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⑴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⑵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⑶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⑷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⑸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⑹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⑺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⑴六级以上的地震;
    ⑵六级以上的大风;
    ⑶持续下雨、下雪8天以上;
    ⑷暴雨冲毁已完工部分造成清淤或返工;
    ⑸50年来未发生过的,持续7天以上的40度高温天气。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⑴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
    01 施工合同样本(2017版)-有监理》由:卡耐基范文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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