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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 来源:卡耐基范文网
  • 时间:2020-05-22
  • 移动端:企业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 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培训
    二0一四年一月培训目的
    l
    掌握增值税一般知识
    l
    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流程
    l
    正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应交税费
    l
    三个二级科目
    l
    一、应交增值税
    l
    二、未交增值税
    l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
    l
    注:CAS中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二、已交税金(一)
    l
    “已交税金”此栏目核算一个月内分次预缴增值税。
    l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
    纳税,一般不使用此科目。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超限量领购发票时,需预交部分税款,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已交税金(二)
    l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例:某企业10日分次缴纳增值税5万元。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50000
    l贷:银行存款
    50000
    三、减免税款
    l
    此栏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借:本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l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l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l
    贷:营业外收入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一)
    l
    此栏目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l
    生产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出口,内、外销业务共同使用的原材料难以凭票退税。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条件下,先免(出口不征销项税额)、再抵(进项抵内销)
    ,再退(未抵扣完的申报退税)。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二)
    l
    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例:某企业本月进项税额34000元,内外销共用原材料,当月内销销项税额13600元,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0元,退税率13%,征收率13%。
    解:应退税额=200000×13%=26000元进项税额账面余额=34000-13600=20400元。(需退税)
    差额26000-20400=5600元(是以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抵减)。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
    l
    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l
    1、出口
    借:应收账款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借:主营业务成本
    l

    贷:库存商品
    l
    2、内销
    借:应收账款(货币资金)
    l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l
    3、计算应纳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l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4、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l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转出未交增值税
    l
    此栏核算企业月末应缴未缴增值税。
    l
    计算月末应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l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l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六、销项税额
    l
    起征点:对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可免缴增值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征收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l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一般纳税人企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第三、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13%、6%)
    13%:粮、水、农、图

    七、出口退税
    l
    “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若办理退税后,又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l
    申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八、进项税额转出
    l
    “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通常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在产品奖励给职工等。
    l
    例:如某企业将购进的生产用钢材用于本企业基建成本价50000元。
    借:在建工程58500
    贷:原材料—钢材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l
    例:某商场6月份因仓库保管不善,被盗4台洗衣机,成本价2000元/台。
    l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360
    l贷:库存商品8000
    l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
    进项税额转出(二)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转出,现自然灾害、火灾损失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l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有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l
    现固定资产修理领用外购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l
    例:如某固定资产进行修理,领外购材料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借:固定资产32000
    l

    贷:原材料32000
    这一点体现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使我国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性增值税
    九、转出多交增值税
    l
    记录企业月末当月多交增值税的转出额。
    l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
    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l
    余额(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l
    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设立了此账户。
    l
    例:某企业12月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进项税额247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1000元。税务机关次年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l
    1、12月3日捐赠产品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产成品80000元。
    l
    2、12月24日为基建购材料35100元,借:在建工程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银行存款35100
    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l
    1、进行会计调整
    l
    (1)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先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
    l
    调账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l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l
    调账如下: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l
    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14960+5100=20060
    应按偷税额的1倍罚款。
    l
    3、确定应补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00-24700+20600=9060
    l
    4、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00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6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060
    贷:银行存款:29120
    征收率
    l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用征收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l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l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l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l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l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
    l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l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l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l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l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l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l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l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低税率就是:粮、水、农、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l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l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l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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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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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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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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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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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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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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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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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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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四月七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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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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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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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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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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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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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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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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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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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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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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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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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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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思考题:
    一、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二、国家税务总局怎样对增值税纳税评估?
    三、如何对增值税税负率进行有效筹划?

    企业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由:卡耐基范文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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