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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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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厂掺烧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电厂,管理办法

    电厂掺烧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入炉煤掺配管理,确保各发电企业锅炉的稳定燃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入炉煤掺配的管理,努力降低发电成本,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料均为发电、供热用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第二章掺配煤方案的制订第四条为确保锅炉燃烧的安全经济性,电厂在入炉煤掺配前,要对煤炭

    电厂掺烧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入炉煤掺配管理,确保各发电企业锅炉的稳定燃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入炉煤掺配的管理,努力降低发电成本,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燃料均为发电、供热用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  掺配煤方案的制订

     

    第四条 为确保锅炉燃烧的安全经济性,电厂在入炉煤掺配前,要对煤炭特性、锅炉以及相关设备做好掺烧可行性的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掺配煤方案。

    第五条 电厂根据锅炉掺配掺烧的实际需要,综合分析煤源、煤量、煤质、煤价、季节、运力等各方面影响因素,从煤炭采购开始制定进煤的优化方案,为掺配掺烧工作提供先决条件,保证煤炭供应的稳定性和进煤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 储煤场应满足煤炭存储和掺配条件,按要求可划分为:掺配作业煤场、流动周转煤场及合格煤储备煤场,必要时应建立临时煤场,也可将原煤仓作为掺配储存区。

    第七条 对掺配煤场应按照国标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化验,掌握整个煤场的质量信息,建立掺配比数学模型,制定优化掺配方案。

    第八条 电厂根据需要选择掺配指标,一般掺配指标主要有热值、水分、挥发分和硫分,加权平均计算可以满足一般的掺配需要。

     

    第三章  掺配掺烧作业的实施

     

    第九条 煤炭进厂后,值班人员要确定煤炭的品种、矿别、质量水平,填写《入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目测表》并将煤质结果及时通知输煤人员,以便确定是采取直接入炉或存入储煤场以待后期掺配的运行方式;在煤质状况未确定前,禁止直接入炉。

    第十条 各电厂应建立煤场堆存动态管理台账和模拟图,详细记录存煤的矿别、数量、质量特性;并定期对煤场存煤进行采制样和化验,随时掌握煤场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 入厂煤质量指标悬殊较大时,可按煤质优劣比例向煤场分层存放;上煤时斗轮机可采用“竖向取煤”运行方式,以达到二次掺配的目的。

    第十二条 对分类存入煤场的煤炭,从煤场取料上煤时,可按优化掺配比例分别取料后输送筒仓,再从筒仓取煤入炉,但要注意掺配的均匀度。

    第十三条 掺配过程中,运行人员要密切注意锅炉燃烧的工况变化,精心操作,缩短检查间隔,提高巡检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掺配后根据锅炉燃烧情况,及时查看化验数据,如发现煤炭掺配不合格或掺配方式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整掺配方案和掺配比例。

    第十五条 跟踪分析掺配煤对锅炉燃烧的安全性及经济性的影响,对锅炉出现燃烧异常、炉膛结焦、飞灰可燃物增加等异常情况认真分析,调整掺配方案。

    第十六条 各电厂要做好掺配煤原始台账,每月5日前做好上月掺配煤分析报告;生产技术部门定期对掺配煤的燃烧进行分析,提出锅炉工况调整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做好入炉煤采制化工作,做好入炉煤机械采样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设备投入率不低于90%;保证入炉煤采样、制样和化验的准确性、及时性,为锅炉正常燃烧提供及时准确的指标信息。

    第十八条 掺烧挥发分较高的褐煤要制定防止自燃的措施,如煤场储存的时间要求、定期巡视制度、输煤系统积煤积粉的清理等。

    第十九条 煤泥的掺配不仅要注意掺配的均匀度,还要注重做好输煤系统下煤斗、碎煤机和给煤机的防止堵塞措施。

    第四章  各电厂入炉煤最低热值

     

    第二十条 根据各电厂锅炉校核煤种的指标及近三年实际入炉煤指标,结合煤炭市场情况,规定锅炉入炉煤最低热值。

    各发电企业入炉煤最低热值:(MJ/Kg)

    序号

    单位

    设计热值

    校核热值

    入炉煤最低热值

    1

    乌达热电

    18.10

    17.98

    15.053

    2

    卓资公司

    19.25

    18.16

    15.890

    3

    包头公司

    18.852

    18.16

    16.726

    4

    东华热电

    18.634

    18.16

    15.890

    第二十一条 当入炉煤热值低于最低标准时,要及时调整,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当入炉煤热值连续3天低于最低标准时,要做专题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安全生产部。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  各电厂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入炉煤掺配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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